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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利益冲突有哪些情形?如何回避?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9-22 07:40   点击:226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律师利益冲突有哪些情形?如何回避?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七十六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十八条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第八十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第八十一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

二、冲突回避型人格原因?

回避型人格形成的原因:自我认识不足。有些人总是把别人对他的评价当做是最客观的,如果别人对他的评价很低,他就会觉得自己不好,低估自己,影响对自己的认识。尤其是性格内向的人,多愿意接受别人的低评价,喜欢用自己的不足与别人比较,导致越比较越自卑。

  挫折的影响造成回避型人格:有的人由于神经过程的感受性高而耐受性低,轻微的挫折就会给他们以沉重的打击,变得消极悲观而自卑。

三、律师执业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四、律师执业规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分总则、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关系规范、律师与律师协会关系规范、附则9章108条。

该《行文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五、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全部行为。

第三条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监督律师执业活动,对不遵守职业道德和违反执业纪律的律师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给予惩戒。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服务。

第六条律师必须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在全部业务活动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律师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不畏权势,敢于排除非法干预,维护国家法制与社会正义。

第八条律师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努力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律师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廉洁自律,敬业勤业,严密审慎,讲求效率,注重仪表,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忠于律师事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的名誉。

第三章律师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律师在受理案件和业务收费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二)不得拒绝律师事务所指派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不得拒绝承办人民法院为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案件;

(四)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相反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

(五)不得接受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已接受委托的,发现后应及时申请解除委托关系;

(六)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接受委托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采用挑词架讼的方式去获取或扩大业务;

(八)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或者其他费用;

(九)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收费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给予的额外报酬或者报酬性质的实物礼品;

(十)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非法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款项。

第十三条律师在代理参与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进行损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仲裁机关威信和名誉的行为,在诉讼文书和庭审活动中不得对上述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使用侮辱性语言;

(二)不得违反审判庭和仲裁庭纪律,扰乱审判庭和仲裁庭秩序,采用不正当手段拖延诉讼和仲裁;

(三)不得采用歪曲事实、曲解法律、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纠纷案件的裁决和处理;

(四)不得诱使委托人、证人和其他人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制造、提供伪证,作虚假陈述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五)不得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上述人员行贿;

(六)不得携带刑事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递传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七)不得代理本人的直系亲属直接承办的诉讼案件和仲裁案件。

第十四条律师在处理与委托人和对方当事人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动机和行为是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为其提供帮助;

(二)不得无原则迁就委托人的个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和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规避法律,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对委托人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玩忽职守,草率处理;

(四)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开的其他事实和材料;

(五)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七)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

(八)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依法执行职务而进行的正常活动。

第十五条律师在处理与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方面应遵守如下执业纪律:

(一)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威信和名誉,妨碍和干扰其正常执行职务;

(二)不得以各种方式诱导、怂恿对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从事损害其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不得擅自介入或者非法干预其他律师受托代理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代理,共同代理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五)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的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1、贬损和抵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与执业声望;

2、竞相压价收费或者不收费;

3、给委托方办事人员回扣费、劳务费或者馈赠金钱、实物;

4、利用新闻媒介播发炫耀自己、排斥同行的广告;

5、借助与某些行政机关的关系对某行业、某系统、某地区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

6、向当事人表明或者炫耀自己在执行职务方面与案件承办机关及其承办人员之间具有密切或特殊的关系;

7、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第十六条律师应遵守的其他执业纪律:

(一)不得违反本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内履行律师职务;

(三)不得帮助非执业律师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四)不得兼任其他有报酬的职务,但兼任法学教学、法学研究职务除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律师因违反执业纪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实行责任赔偿的,该律师事务所可视损失大小及情节轻重责成该律师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需要惩戒的,由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律师惩戒规则》的有关规定给予惩戒;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律师惩戒委员会应当建立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制度,加强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本规范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司法部以前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的规定凡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部部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萧扬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六、执业律师与职业律师区别?

专职律师和执业律师的区别是人员类别不同:

专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领取专职律师执业证并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执业律师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合法律师。

七、执业律师和律师的区别?

执业律师只是律师中的一种。所谓律师,是指通过司法考试,并在律所中实习一年后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后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有很多种,执业律师特指那种社会律师,即拥有律师执业资格,可承接各种刑案,民案,行政案代理的律师。同时,还有法援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

八、公职律师需要回避吗?

不用回避。公职律师是律师队伍中很特殊的一种类型,是指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是又具有公务员身份,在党群或行政单位上班的公职人员。

一旦取得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公职律师身份,他只能代表所在单位,处理法律问题,履行律师职责,绝不能用律师身份,为个人从事法律服务。既然是因公履职,没有回避一说

九、律师独立执业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必须具的备四个条件:

(一)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是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十、执业律师包括哪些?

执业律师是指通过法考,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从业人员。目前,我国的执业律师有以下几种。

一是社会律师,挂靠于律所,由律协管理。

二是法律援助律师,为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是司法行政部门公职人员,只能接受指派代理法援案件。

三是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只能为所属单位和企业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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