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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律师助理?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9-10 23:53   点击:12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什么是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律师助理具体做以下的工作。

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代写简单的法律文书;

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

4.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在出庭时负责做开庭记录,传递文件证据等;

5.撰写相关法律文件,如:起诉书,答辩状,谈话记录,当事人声明书等;

6.负责日常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工作。

二、律师助理外勤是干啥的?

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代写简单的法律文书; 

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

 4 . 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在出庭时负责做开庭记录,传递文件证据等; 

5 . 撰写相关法律文件,如:起诉书,答辩状,谈话记录,当事人声明书等;

 6 . 负责日常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工作。 律师助理是指法律专业毕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专职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

任职条件: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初步掌握法律基

三、律师助理的工作是怎样的?

律师助理的工作职责:

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代写简单的法律文书;

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

4 . 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在出庭时负责做开庭记录,传递文件证据等;

5 . 撰写相关法律文件,如:起诉书,答辩状,谈话记录,当事人声明书等;

6 . 负责日常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工作。

律师助理是指法律专业毕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专职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任职条件: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初步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律师各项业务的内容及工作程序,能完成律师业务中的各项辅助性工作。

四、需谨慎和须谨慎的区别?

须谨慎和需谨慎的区别,就是须和需的区别:

“须”是必须的意思,“需”是需要的意思。

1、“须”是能愿动词,也叫助动词,表示人的意愿。如:务须注意,必须努力。“须”在表示必须知道的事项时,作名词用,如:考试须知,游览须知。

2、“需”常作动词用,有时也作名词用,表示需求、需要的意思。如:需要知识,需要粮食。

五、律师助理是销售吗?

      不是销售类似于是律师的助手,因为律师助理没有办案资格,因此律师在承办具体案件时,辅助律师做一些相关的工作,和法院的对接和接待委托当事人,以及送达文书调取相关证据,打字,在律师的授意下撰写文书,装订卷宗以及做一些律师事务所所内的日常工作。

六、律师助理的条件?

1、法律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

3、见习期满1年;

4、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律师各项业务的内容及工作程序,能完成律师业务中的各项辅助性工作。

七、先帝知臣谨慎的谨慎古今义?

谨和慎都是小心谨慎的意思文言文中常有这样的用法,用两个相同意思的词表示一个意思。比如坚明约束,建明和约束都表示坚守契约

八、谨慎的意思?

谨慎,汉语词汇。拼音:jǐn shèn谨慎,指对外界事物或自己言行密切注意,以免发生不利或不幸的事情。例句:我们对谈判的前景表示谨慎的乐观态度。谨慎是一种聪慧,谨慎的人,为人做事稳重,但是比较缺乏自信心和果断力。

九、谨慎起见是成语吗?

谨慎起见不是成语,仅仅是一句俗语,这个词语不是人们长期沿袭使用的词语,它的结构形式也不是固定的,不符合成语的标准,也不能作为成语来使用,成语是结构非常固定的短语,在古代大多数的成语代表一个故事或者一个典故,成语里的字词是不允许随便修改的

十、什么是谨慎性原则?

  权责发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准则中处于核心地位,但二者在实际执行中又往往相互矛盾,在收入的确认上,前者不考虑应收能否实现,而按后者则必须考虑。   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处理未来不确定的经济事项时必须持谨慎态度。凡是没有绝对把握实现的收入,不能人为虚拟入账;凡是可以预见的,并且应列入本期成本的支出,都应列入本期损益。所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面对的都是一个有风险的市场,其经营活动都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在处理未来不确定的经济事项时,必须持谨慎态度。人为虚拟收入,下甩支出,必然形成泡沫经济,带来虚假繁荣。   谨慎性原则的核心是稳健经营,它强调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和费用,都应予以记录和确认,而对没有十分把握的收入则不能予以确认和入账。比如,对于某一贷款户欠交利息,在表内挂账还是表外登记,应主要取决于该笔利息在短期内能否收回。能够收回的,则可以列入表内挂账,相应增加利息收入,对近期无望收回的,应本着谨慎性原则,列入表外登记,防止形成虚收。   显而易见,在财务收支的确认,尤其是在收入的确认上,权责发生制要求严格实行应收应付制,不考虑是否存在虚收现象,而谨慎性原则要求,必须稳健经营,任何收入必须建立在可以实现的基础上,以防止和杜绝虚收。这样两个本来各自成立的原则,在收支确认这个范围内,就形成了明显的一对矛盾。   谨慎性原则的执行范围:按照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财务制度规定,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核算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谨慎性原则:(1)建立了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2)按应收账款的余额提取坏账准备金,同时规定,对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坏账损失,超过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部分,可以进入当年成本;(3)加速固定资产折旧;(4)合理处理贷款抵押、质押品的入账价格。   谨慎性原则的执行结果:从谨慎性原则的执行范围可以看出,目前谨慎性原则仅仅在国有商业银行成本支出的局部范围内发挥作用,呆账、坏账准备金提取的比例很小,对于巨额的呆账损失和待冲销坏账而言,只是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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