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认证的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10个方面保证产品质量的条件,内容包括环境条件、生产设备条件、原材料要求、加工工艺及过程、产品标准要求、人员要求、检验设备要求、包装标识要求、储运要求、质量管理要求共10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对“必备条件”的要求。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具体要求不同,这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作了详细的规定。 如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细则》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在没有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车间、库房等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和原材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隐藏和孳生的有效措施。 再如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设备条件,《细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场所。生产不同的产品,需要的生产设备不同。 而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工艺过程,《细则》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污染;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验能力,《细则》要求,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凡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对产品包装,《细则》要求,食品包装的材料,如布袋、纸箱、玻璃容器、塑料制品等,必须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
二、企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规定根据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为了保证本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的持续有效性,杜绝厂区火灾隐患的存在,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火灾事故,增强员工防火意识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加强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生産设备、企业财産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序进行。
第三条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各部门及人员按照各自的安全职责分工负责,并与安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爲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以总经理爲组长的消防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经理及安全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第五条 各部门、各班组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各部门防火责任人由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由班组长担任。此外,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立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
第六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漫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职责
第七条 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班组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班组的防火安全负责。
第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産、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
4.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灾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 各生産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爲主,防消结合”爲方针的原则,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生産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颁布的有关防火条 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 各生産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 给生産班组、仓库各要害部位及职工宿舍区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 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後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防火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经理审核,报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後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後方可离开。全体职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严禁使用电炉。
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保安员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叁加扑救。各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後,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三、企业安委会职责和规定?
企业安全会是为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而专门成立的安全组织机构,其成员一般由企业的总经理(第一负责人)为安委会主任,主管安全生产的部门经理为副主任,其他成员为各部部长或者车间主任。
由安委会的名字即可知其关键职责是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无事故,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政府;
2、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措施和阶段性安全工作安排,并督促落实;
3、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综合性、专题性的安全生产工作调研;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协调、督导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5、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估;
6、研究决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表彰、奖励、惩处,及时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
7、督促企业制定和实施安全投入计划;
8、督导企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10、企业安委会办公室一般设在安全生产部门,为安委会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安委会日常工作。
四、安全管理标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编制目的: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全员责任制,形成“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的安全责任管理体系,确保工程项目的安全实施。第四条 公司负责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并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负责人承担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责任,研究、制定安全管理办法,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其他人员对安全管理负岗位责任。第五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职尽责,带头宣传贯彻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应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有效监管,切实搞好安全各项管理工作。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六条 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手续。第七条 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工管理协议书》(附件一),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严格按《安全管理协议书》执行,执行过程中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及时补充完善。未按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的,不得进场施工。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各级人员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审批后实施,实施过程中不准随意更改。第九条 施工现场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平面布置图,对道路、临时用电线路布置、仓库、加工车间作业场地、主要机械设备、办公地点、生活设施合理安排,布局应符合安全要求,现场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安全警示牌。第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分析、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解决出现的安全管理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以每月安全生产会的形式,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落实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项目部每周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落实相关安全生产保证措施以及检查整改内容。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设立安全宣传活动日,利用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知识,提高职工安全生产自身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新工人进场前须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第十二条 各项工程在进行施工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在安排工程任务的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员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切实保证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体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意识。第十三条 相关负责人组织制定、编制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并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相关安全措施有效实施。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和安全隐患进行预测、预报、预防,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项目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注意了解安全生产和工人遵章守纪情况,发现违章及时纠正。专职安全员要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组织定期检查,查制度的落实,查设备完好,查安全设施,查操作行为,查安全“三宝”使用,查现场文明施工,做到防患于未然。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基本要求:(一)每年组织一次安全联合大检查,主要检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安全技术、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对严重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要令其停工整顿,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工作,要针对暴露的事故苗头,重点查找事故隐患,对存在事故苗头的人和事要限期改正,并结合季节特点,开展防洪,防雷、防触电、防坍塌、防高处坠落等检查;专职安全员每天不得少于二次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主要检查施工人员作业安全和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和因素,消除事故隐患(二)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检查应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进行登记建档进行跟踪,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和安全动态分析的重要渠道;(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高度重视,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按照“三定”(定人、定措施、定时间)进行整改,整改后应及时逐级反馈,经复查整改合格后进行销案;第十六条 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一)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现场人员立即将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以口头、电话、短信等方式逐级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到公司负责人,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认真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公司负责人安排专人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二)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不得隐瞒不报、不得谎报或迟报事故,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能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三)应对各类突发事故事故应急处置,按照相关《应急救援组织方案》执行。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五)事故现场已经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八条 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严肃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第十九条 建立安全文件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文件、档案的收集归档,并妥善保存。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XXXX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五、安全生产法对安全风险管控有什么规定?
安全生产法对安全风险管控有以下规定:
1. 风险评估: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源进行评估,识别危险源和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健康和环保环境。
2. 安全标准:企业应当制定和实施符合国家规定、行业标准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安全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
3. 风险管控:企业应当建立贯穿于全过程的风险管控机制,对可能造成事故的环节、设备、场所等进行风险管控,并采取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4. 培训教育: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考核,确保他们具备安全技能和知识,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5. 监督检查: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总之,安全生产法对企业进行了严格的风险管控规定,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过程,并贯穿于企业的各个环节中,充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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