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吗?
可以的。
有限合伙企业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 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二、有限合伙人是否可以劳务出资?为什么?
合伙一般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不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一种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 此两种形式的合伙均可以劳务出资,但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48条规定: 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 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 资比例承担。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三、合伙人出资计算公式?
合伙出资的按出资的金额占全部出资总额的多少来分配股份,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首先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然后根据评估数额占全部出资总额的多少来分配股份。
四、合伙人可以不出资吗?
不可以。 作为合伙人必须出资。 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规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所以,合伙人必须出资。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否以劳务出资?
【如何实现“劳务出资”?】
在公司运营中,物力资本(如货币、实物、财产性权利等)的价值有专门的评估规则进行价值确认,但人力资本(如劳务等)的评估则相对比较困难,且无法形成统一的规则予以价值判断。
但正所谓“千军易得,一将难求”、“千金易得,一才难求”,人力资本不因其难以估值便失去其自应有的价值。
我国《公司法》现仍不承认人力资本作为合法的出资形式,然法律总是滞后的,实践中常常会有公司以劳务作为出资形式的需求出现。
那实操中对此该如何处理?
1、 现行公司法采用认缴制,股份按各股东、投资人之间的约定比例进行安排,而以劳务出资的股东可在缴纳期限前暂不以货币形式缴纳出资。但该做法存在特定情形下构成出资不实或未缴足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 公司法虽禁止劳务出资,但合伙企业法允许。因此以劳务出资的股东可与投资人成立一个合伙企业,后再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出资拟设立或收购的公司。这样便可以持股合伙企业的方式达成劳务出资公司的最终目的。
3、 公司可以与出资人作出约定,先核定劳务出资的价值总额,后由公司每月以薪酬或服务费的形式向劳务出资人发放,当达到出资总额后,劳务出资人便以其收到的薪酬或服务费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这样也可达成劳务出资的最终目的。
六、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以劳务出资?
不可以 股东可以用 货币 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 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 行政法规 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三十。
七、为什么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可以的,而且这是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协议的必备条款。《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就是说,合伙协议可以通过特殊约定的方式,将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的同意权授权给管理合伙人。
八、为什么有限合伙人转让出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解读】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将导致该合伙人退伙或者新合伙人入伙,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
而合伙企业的设立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的色彩。
合伙人的相对稳定是合伙企业经营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
特别是在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负责,对合伙人人选更加重视。
因此,本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本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在按照约定的认缴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出资后,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个人情况对合伙企业的影响不像普通合伙人那么大。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虽然也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和运行,但不会太严重。
因此,本法对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限制,不像对普通合伙人那么严格。
本条关于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规定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法律对此是允许的。
(2)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转让程序进行规定,例如,约定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约定需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约定受让人的资格条件,或者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等等。
合伙协议的这些约定是合伙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有限合伙人理应遵守。
(3)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以使其他合伙人有所准备,防止对合伙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的,也给其他合伙人考虑是否购买的时间。
九、只出资金合伙人如何分配?
只出资金,不参与经营的利润分配形式为:正常二人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利润分配形式为五五分成。只出资金,利润分配减少25%。所以说,只出资金合伙人利润分配中,只占25%,较为合理。
十、合伙人不出资如何拿干股?
可以入技术股,比如像饭店,给厨师长一点干股来激励他留住他,其他的行业也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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