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工环保竣工验收资料?
以下是我的回答,化工环保竣工验收资料是一个详细且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多个方面的文件和记录。以下是可能需要的主要资料,但请注意,具体的要求可能因地区、国家或具体的环保法规而有所不同:项目基础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初步设计及其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其批复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其他与项目基础信息相关的文件环保设施设计资料:环保设施设计说明书环保设施施工图纸环保设施选材清单环保设施安装施工计划与环保设施相关的技术协议或合同施工过程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报告施工质量控制记录施工安全检查记录环保设施施工日志施工变更记录施工过程中的照片或视频资料环保设施调试与试运行资料:环保设施调试方案调试过程记录试运行报告试运行过程中环保设施的运行数据调试与试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竣工资料: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图纸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手册其他与竣工验收相关的文件环保检测与评估资料:环保设施性能检测报告废气、废水、噪声等环境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环境影响后评估报告环保设施运行效率评估报告其他相关资料:环保设施操作人员的培训证书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记录环保设施的定期维护记录环保设施的安全检查记录与环保设施相关的其他文件和资料这些资料在化工环保竣工验收过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提前准备好这些资料,确保项目的顺利验收。同时,也建议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就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所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环保竣工验收最新规定?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地域范围、时间,按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排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等的设计指标进行参照评价。
二、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期间的环境质量评价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
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也可参照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要求或设计指标进行评价。
三、环保竣工验收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设施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首次装料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行。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第十二条 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
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应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应当参与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是: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第十七条 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对填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批准决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八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九条 国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其前半年完成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材料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环保竣工验收取消的意义?
在于加快建设项目的审批进程,降低建设成本,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同时,取消竣工验收要求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环保竣工验收的报告叫什么?
环评结论针对的是环评报告书里提出来的结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是针对环评报告书已经经过了审批,需要进行环评验收的时候,有些内容需要检测,用数据来说话,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书,二者是不一样的,是首先由环评报告书,审批了通过了,建设完毕后申请验收的时候,才有的验收监测报告。至于验收监测报告里提出的环评结论,指的是环评报告当中的结论。
六、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政策措施,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程序和标准,促进环境友好型工程的建设。该暂行办法于XXXX年由XXXX部门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一、背景
中国的迅速发展给环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了解决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应运而生。
二、目的和意义
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核心目的是确保建设项目在竣工后达到国家和相关地方环境保护的要求。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 保护环境:通过严格的验收程序和标准,确保建设项目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 促进可持续发展: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建设项目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循环利用和废弃物的处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 提高公众参与度:暂行办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程序,使公众有权利了解和参与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过程,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 推动绿色建筑: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鼓励建设项目采用环保技术和绿色建筑理念,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三、环保竣工验收程序
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保竣工验收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 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前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保竣工验收。
- 资料准备:建设单位应提交项目的各类环保资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等。
- 实地检查:环保主管部门将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包括环境设施的布局、运行情况、废水、废气等排放情况。
- 数据分析:环保主管部门将对实地检查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 验收报告:环保主管部门根据分析结果出具环保竣工验收报告,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合格。
- 公示和听证:验收报告完成后,将进行公示和听证程序,接受公众和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
- 正式验收:根据评估结果和公众意见,环保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正式验收。
四、环保验收指标
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环保验收指标,包括:
- 废水排放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废水排放进行限制,保证废水达标排放。
- 废气排放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废气排放进行限制,保证废气达标排放。
- 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定建设项目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和标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 环境监测设施:要求建设项目建立环境监测设施,监测和记录排放物的浓度和总量。
- 环境保护设施:规定建设项目应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等。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尽管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在环境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 审核不严格:一些地方在环保竣工验收过程中审核不严格,导致一些问题工程通过验收。
- 公众参与不够:一些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在公众参与方面存在不足,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权益保障有待加强。
- 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的环保验收标准存在差异,有些地方标准过低,容易造成环境污染。
为了进一步完善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加强监督执法:加大对环保竣工验收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
- 加强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让公众更多地参与到建设项目环保验收中。
- 统一标准:各地应统一环保竣工验收标准,提高环保要求,防止低水平竞争。
- 加强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主动承担环保责任,加大环保投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达标。
六、总结
环保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在推动建设项目环保工作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严格的验收程序和标准,有效保护了环境,促进了可持续发展。然而,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和公众参与,统一标准,加强建设单位责任,以进一步提升环保竣工验收工作的效果。
七、环保竣工验收合格后正式运行吗?
环保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正式生产,一般有3个月的试生产期,试生产期满后会进行环保竣工验收,其中有一项就是三同时验收。这里的三同时指的是环保设施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所以验收的时候就是看你环评当中提到的环保设施你是否都按照要求上了,然后对你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看是否都达标排放了。
这个验收完了通过之后,就可以正式投产了
八、任何项目都需要环保竣工验收吗?
是的,任何项目都需要环保竣工验收,环境保护是当今最重要的工作,随着社会经济高度发展,让人们更加清醒的意识到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环保安全才是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唯一途径,因此,对所有的项目环保的要求都是严格,都要进行环保竣工验收。
九、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条例?
环境保护部在公告中指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验收。
十、企业投产(经营)后,是否必需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是的,必须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这是法律法规上要求的,必须验收。
不验收有什么后果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不验收,是会罚款的,罚款额是从20万到100万。
其实简单的说,这就是“未验先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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