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最明显的环境保护政策?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策
环境保护政策是把环境污染控制在一定范围,通过各种方式达到有效率的污染水平。因此,预先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最有效率的办法。中国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就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防止环境污染的产生和蔓延。其主要措施是:把环境保护纳入国家和地方的中长期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开发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2、谁污染,谁治理政策
从环境经济学的角度看,环境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又是一种共有资源,为了避免“共有地悲剧”,必须由环境破坏者承担治理成本。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即由污染者承担其污染的责任和费用。其主要措施有:对超过排放标准向大气、水体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专门用于防治污染;对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实行限期治理;结合企业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
3、强化环境管理政策
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外部性无法通过私人市场进行协调而得以解决。解决外部性问题需要依靠政府的作用。污染是一种典型的外部行为,因此,政府必须介入环境保护中来,担当管制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与企业一起进行环境治理。强化环境管理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控制和减少因管理不善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其主要措施有: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与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机构及国家和地方监测网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对重要城市实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二、有关环境保护绿化的电影?
有关环境保护绿化的电影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建议供您参考:
1. 《地球上的星星》(2009年):本片讲述了一位教师在环保问题上与校方和居民展开斗争的故事。
2. 《植树的男人》(2008年):讲述了一个男人为了环保和改善环境,独自在一座荒山上植树的故事。
3. 《永不妥协》(2000年):基于真实事件改编,讲述了一位女性环保斗士在对抗石油公司污染事件中的勇敢表现。
4. 《绿水英雄》(2011年):一部关于保护水资源的电影,讲述了一位年轻人在环保事业中的冒险经历。
5. 《碳排放交易》(2017年):讲述了一位环保志愿者在碳交易市场中揭露阴谋的故事。
6. 《环保特攻队》(2016年):一部关于环境保护的动画片,讲述了一群特攻队员拯救地球生态环境的故事。
7. 《野性的呼唤》(2020年):改编自杰克·伦敦的同名小说,讲述了一位环保主义者在与破坏自然环境的势力斗争中的经历。
8. 《极地之眼》(2017年):讲述了一群科学家在极地考察中为了保护环境,与非法捕猎者展开斗争的故事。
9. 《南极之恋》(2018年):一对南极科考队员在面临生死考验时,为了环保事业坚守信念的故事。
10. 《绿色星球》(2021年):一部关注全球生态环境的纪录片,展示了地球上各种生态环境和动植物的生存状况。
这些电影从不同角度展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希望通过观影能让您更加关注环保问题,为我们的地球家园贡献一份力量。
三、农村绿化补偿政策?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国家绿化政策标准?
关于绿化率的国家标准说明如下:
绿化率没有固定的国家标准,绿化率即绿化覆盖率,计算方法是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占地面积的百分比。
相关说明:
绿化率与绿地率:
1、绿地率描述的是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率所指的""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等。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
2、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是两个不同概念的用语,绿地率与绿化覆盖率都是衡量居住区绿化状况的经济技术指标,但绿地率不等同于绿化覆盖率。绿地率是规划指标。绿化覆盖率是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占地面积的百分比。
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非常严格。其中,公共绿地,又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的一些块状、带状化公共绿地。而宅旁绿地等庭院绿化的用地面积,在设计计算时也要求距建筑外墙1.5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此外,还有几种情况也不能计入绿地率的绿化面积,如地下车库、化粪池。这些设施的地表覆土一般达不到3米的深度,在上面种植大型乔木,成活率较低,所以计算绿地率时不能计入“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中。
计算绿化覆盖率所指的绿地,简单地说,就是有块草皮便可以计入。当然也包括绿化垂直投影面积。
五、农村绿化建设政策?
1.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根据乡村地理位置、自然禀赋、生态环境状况、产业发展需求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瞄准乡村绿化突出短板,一村一策,缺什么补什么。避免发展模式趋同化、建设标准“一刀切”。
2.保护优先、留住乡愁。保护乡村地形地貌、水系水体、林草植被等自然生态资源,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注重乡土味道,保护乡情美景,维护自然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综合提升乡村山水林田湖草自然风貌,突出乡村特色和田园风光。
3.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充分考虑乡村发展基础,尊重村民意愿,按照乡村建设规律,先易后难、先点后面,分步有序推进乡村绿化美化。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科学合理确定乡村绿化美化的目标、重点、任务和标准。
4.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以村为单位组织实施,动员村民自己动手,自觉投身乡村绿化美化行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调控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乡村绿化美化。
六、环境保护属于什么政策?
环境保护属于国家政策,也是全球呼吁的政策
七、中国环境保护标志?
中国环境保护徽
中国环境保护徽外部造型为圆形,象征地球,上端图案的绿色橄榄枝既代表和平安宁,又代表一切植物和生态环境,象征绿色的呼唤,图形中的蓝色块,代表蓝天与碧水,也泛指大地与水体·太阳代表宇宙空间,山与水借用中国象形文字,并把它图案化,从形象上增强中国特色。下方的三道长短不同的横线代表八卦中的坎,象征水,更表现了绿水青山的形象。图案基本色调采用明快,洁白的颜色,代表洁净无污染的大气,下端ZHB为"中国环保"汉语拼音的缩写,表明这是中国环保徽。
中文名
中国环境保护徽
外文名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adge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形状
圆形
ZHB
中国环保
橄榄枝
代表和平安宁,植物和生态环境
中国环境保护徽可在中央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机构的建筑物上悬挂;可在各级环境监测站、各级环境科研单位及有关环境保护单位使用;可在各类环境保护会议上悬挂;可在各种环境保护报刊的报头、杂志的封面上使用,亦可喷涂于环境监测车、船及飞机上。
(1)中国环境保护徽是中国环境保护的标志,象征地球,说明地球只有一个,这是我们全人类赖以生存的大环境,人们要共同保护它。
(2)徽标上端图案基本结构与组合同联合国环境保护徽相近,说明环境保护事业是全球性的,它被全世界所关注。在当今时代,日益恶化的环境告诫人们:环境保护事业与全人类生存休戚相关。
(3)上端图案绿色橄榄枝,既代表和平、安宁,又代表一切植物和生态环境,象征绿色在召唤,人们应当知道:绿色的消失,就会使生态失去平衡,就是对人类生存的严重威胁。
八、国家对校园绿化的政策?
关于校园绿化的管理规定
关于校园绿化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学院园林绿化管理,保护环境,绿化校园,根据国家有关法令和《南昌市城市管理若⼲规定》、《南昌市园林绿地管理办法》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学院的园林绿地,由后勤保障处校园管理科统⼀规划和管理,全体师⽣员⼯和教职⼯应共同维护,并⾃觉遵守本规定。
⼆、认真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搞好各系科划分地段的树⽊花草管理,每年组织⼀次检查评⽐,对维护园林绿化有成绩的系科和个⼈,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爱护树⽊花草,保护园林设施,严禁下列损坏树⽊花草和园林设施的⾏为:
1.偷砍乱伐树⽊,随意开荒种地,偷盗苗⽊盆花;
2.攀摘树枝,摇树爬树,剥⽪挖根,树上钉钉栓绳物,安装吊环秋千;
3.损坏树桩树架,踩踏绿篱花坛,采摘树枝花果;
4.院内放养牲畜、家禽和持枪打鸟,损坏树⽊、树苗、花卉和草坪;
5.在园林设施、花坛周围、草坪上踢球及其他体育活动,随意搬动⽯桌⽯凳;
6.在树⽊和各项园林设施上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标语通告。
四、凡违犯本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树⽊、花卉、园林设施赔偿标准》(见附表)予以赔款;情节严重者,送交保卫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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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规定⾃公布之⽇起执⾏。
附:
树⽊、花卉、园林设施赔偿罚款标准价⽬表
项⽬
赔偿罚款标准价⽬
偷砍乱伐树⽊
以每株进价5--10倍计算
草⽪
每平⽅⽶15--30元;
花朵、花枝、树枝
花朵以每朵5元计算,花枝、树枝以每枝10--20元计算
绿篱
以每公尺100元计算
花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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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国最早环境保护思想?
中国环境保护史可以追溯到很远的洪荒时代。考古学家惊诧地发现,早在50万年前的北京周口店龙骨山人就选择了良好的生态环境,北面和西南有高山作为屏障,东西面和南面是小丘和平原,林木茂盛,有一蜿蜒小溪从洞口流出,环境很美。
圣贤在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略的作用。中国上古治理环境最有成就的圣贤是夏代的大禹。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也是一个堪舆师。那时发生了特大洪水,淹没了许多田庄,民无所居,大禹承担了治水的任务,足迹遍布中国。
他观天察地,亲自察看地形,了解水的来龙去脉,历尽艰辛,三过家门而不入,终于以疏导和土挡的方法治服了洪水,使人民安居乐业。大禹成为中国人崇敬的勤劳圣贤。
十、中国环境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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