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适用于
1、项目防火机构建立情况,防火责任制及防火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2、是否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品的分类存放、保管制度的执行情况,与动火点、临时用电设施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警示标志是否齐全;
4、临建生活区、办公区、仓库、施工现场灭火器材配备及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5、生活办公区临时用电负荷开关及负荷线缆的选用是否经过负荷计算、各回路负荷电流是否经过测试、调整,保证三相平衡;是否违规使用易发生火灾的电器;人走断电制度执行情况;室内用电器是否存在火灾隐患;
6、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食堂的用火、用电是否按照制度予以申报,使用是否规范;
7、固定动火区消防措施是否齐全,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临时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是否齐
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下载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2。
(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日期
2022年7月1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公告,是我国消防领域发布的第一部全文强制的工程建设规范,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发布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进一步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健全标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2016年8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应加快制定全文强制性标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标准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在此背景下,《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应运而生。
主要内容
此次发布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中设置的消防设施和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
公告包括12章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中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灭火器、防烟与排烟系统,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的功能、性能要求及技术措施。
执行时间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建筑施工用水和临时消防用水一般不能共用,这是因为两种水源在水质和水压方面存在不同。
建筑施工用水首先需要满足工地的施工需要,其水质和水压一般不需要达到消防标准。而临时消防用水则是指在建筑物还没有完工之前,为了保证消防安全需要暂时启用的消防设施,这种水源的水质和水压需要按照相关标准严格执行。
在使用建筑施工用水时可能会出现水压不足、水源不够等问题,这将会严重影响到消防工作的效果和安全。同时,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向建筑物内注水泥、混凝土等物质,而这些物质会导致水质受到污染,长期使用可能会对消防设施造成损坏。
因此,为了保证消防安全和施工的顺利进行,建议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专门设置消防用水,并在临时消防用水系统建立之前,不要将建筑施工用水用于消防用途。
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
5.1.6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置醒目标识。
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5.3.1 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
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的措施,并应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5.3.2 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5.3.3 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确定。
5.3.4 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
表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临时用房的建筑 火灾延续 消火栓用 每支水枪最小
面积之和 时间(h) 水量(L/s) 流量(L/s)
1000m2<面积≤5000m2 1 10 5
面积>5000m2 1 15 5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
表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在建工程(单体) 火灾延续 消火栓用 每支水枪最小
体积 时间(h) 水量(L/s) 流量(L/s)
10000m3<体积≤30 000m3 1 15 5
体积>30 000m3 2 20 5
5.3.7 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2 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3 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 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5 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5.3.8 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
表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建筑高度、在建 火灾延续 消火栓用 每支水枪最小
工程体积(单体) 时间(h) 水量(L/s) 流量(L/s)
24m<建筑高度≤50m 或 1 10 5
30000m3<体积≤50000m3
建筑高度>50m 或 1 15 5
体积>50 000m3
5.3.10 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2 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5.3.11 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m~40m。
5.3.12 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2 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3 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
5.3.13 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
5.3.14 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5.3.15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5.3.16 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5.3.17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5.3.18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