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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标准?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8-07 23:45   点击:57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建筑规范标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4、《建筑施工机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5、《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7、《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二、建筑检测规范?

二、具体规范内容

1、工具式脚手架组成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和构配件为定型化标准化产品,可多次重复使用,按规定的程序组装和施工,包括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和外挂防护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仅需搭设一定高度并附着于工程结构上,依靠自身的升降设备和装置,可随工程结构逐层爬升或下降,具有防倾覆、防坠落装置的外脚手架。

3、附着支承结构直接附着在工程结构上,并与竖向主框架相连接,承受并传递脚手架荷载的支承结构。

4、单片式附着升降脚手架仅有两个提升装置并独自升降的附着升降脚手架。

5、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有三个以上提升装置的连跨升降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6、架体结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组成结构,一般由竖向主框架、水平支承桁架和架体构架等三部分组成。

7、竖向主框架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垂直于建筑物外立面,并与附着支承结构连接。主要承受和传递竖向和水平荷载的竖向框架。

8、水平支承桁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结构的组成部分,主要承受架体竖向荷载,并将竖向。荷载传递至竖向主框架的水平支承结构。架体构架采用钢管杆件搭设的位于相邻两竖向主框架之间和水平支承桁架之上的架体,是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架体结构的组成部分。也是操作人员作业场所。架体高度架体最底层杆件轴线至架体最上层横杆(护栏)轴线间的

9、架体宽度架体内、外排立杆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架体支承跨度两相邻竖向主框架中心轴线之间的距离。

10、悬臂高度架体的附着支承结构中最高一个支承点以上的架体高度。悬挑长度指架体水平方向悬挑长度,即架体竖向主框架中心轴线至架体端部立面之间的水平距离。 防倾覆装置防止架体在升降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倾覆的装置。

11、防坠落装置架体在升降或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坠落时的制动装置。升降机构控制架体升降运行的动力机构,有电动和液压两种。荷载控制系统能够反映、控制升降机构荷载的装置系统。悬臂(吊)梁悬挂升降设备或防坠落装置的悬挑钢梁,一端固定在附墙支座上。上下运行的非常设施工设备。

三、绿色建筑规范?

规范如下所示:

(1)引入绿色建筑理论。城市开发建设应与当地自然环境、资源、社会、人文等背景相结合,在加快建设的同时,创造性地保护和利用已有条件。一方面,改变不合理的布局模式、区域划分、空间结构和资源配置;另一方面,让城市的历史文脉、自然地理特征得以沿袭。

(2)加强环境绿化。用绿化覆盖地面,由于大量水分蒸发,往往可以造成比较凉爽、舒适的环境;高大的乔木在地面上形成了较大树荫,减少路面吸热,同时可以净化空气,提高空间的氧含量。因此,在人居环境住宅区的设计中,一定要注意绿化环境设计,创造出良好的微气候,应该将绿化量化标准引入设计规范。当前,环境绿化主要包括小区周围环境绿化和建筑立体绿化。

四、建筑荷载规范?

  楼板的恒荷载包括结构自重、附着在楼板上下表面的装饰构造层的重量等,由建筑、结构确定。   楼板活荷载则包括人员、设备、家具、可搬动的摆设等的重量,由建筑功能确定,或者由甲方指定。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对楼板的恒荷载给出的标准值:住宅为0.4KN/m2,教室、会议室为0.5KN/m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对楼板的活荷载给出的标准值:住宅为1.5KN/m2,教室、会议室为2.0KN/m2。

五、建筑用电规范?

建筑工地安全用电新规范内容: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临时用电管理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3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4 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工及用电人员

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安全技术档案

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外电线路防护

1 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2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规定。

3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4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规定。

六、建筑验收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什么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管理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七、建筑高度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3)

2.3.1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在航线控制高度以内的建筑物,其高度系指建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

2.3.2 在上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室外地坪至建筑屋檐或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高度不超过4m的不计入高度之内。

2.3.3 特殊体形的建筑顶层设有景观构筑物或设有其他辅助设施的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由当地主管主管部门确定。

2.3.4 消防要求的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地坪到其屋顶面或檐口的高度;

2.3.5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部门对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4.3 建筑高度控制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 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 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保护规划和有关条例进行。)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4.3.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

八、国家日照标准规范?

按照国家标准,住宅的日照时间需要分节气来区别。如果是大寒天,每天的日照时间不能够低于两个小时。而到了冬至,每天的日照时间不能够低于一小时。

如果是一些小区进行改造,因为客观因素存在,日照的时间就有所限制,但是也不能够低于每天一个小时的标准。

日照时间与楼与楼之间的间距有直接关系,楼房间距如果不符合标准,就不能够通过审批

九、建筑日照时间要求?

根据《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第三章住宅日照管理第二十三条,住宅日照是指住宅主采光面居室的满窗日照时数。而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一般住宅日照标准要求最低不得低于大寒日的2小时,至于全天日照能达到多长时间就没有太多要求。

十、农村建筑规范及建筑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

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十五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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