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管理责任:规定了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委托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对维保结果签名确认。
2、电梯的日常管理:包括垂直电梯、自动扶梯(人行道)日常检查的内容。
3、运行监督;报警、通话装置;应急灯及备用电源;轿厢装修等的要求。
4、防攀爬、坠落:规定了自动扶梯应设置防止攀爬、坠落的装置。
5、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档案管理:规定了电梯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档案管理的要求。
二、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果现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中关于业主表决比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不一致的,从2021年1月1日起,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表决比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业主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确实是一项惠及百姓、广受欢迎的“民生工程”,大多数居民从大局出发,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协作、公平合理”的民法精神,给予支持配合,使很多既有住宅楼包括老旧小区单元安装了电梯,告别“爬楼难”,极大方便了出行,让人民群众获得了“上上下下”的幸福。
然而,全国各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呈现进展不一、效果差异等不同状态,究其原因在于对加装电梯涉及的政策支持、法律适用、入户技术、安全保障和协同推进等问题是否得到系统的考量和解决。
政策支持
国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总的方针和宗旨是“服务老龄社会,鼓励加装电梯”。
2018年,国务院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2019年7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政策吹风会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装电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市县分别制定了有关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或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了政策和相关要求,规范了审批流程和配套监管服务。
然而,在实际推进过程中,也有少数地方政府扶持力度不够、牵头力度不足、审批程序多,造成居民加装电梯诉求协调难,成功加装电梯数量少。对于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解决办法,出台的具体实施细则不具体,一知半解,不切实际,可操作性差。
法律适用
一些地方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行“一票否决制”,居民意见不一成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最大障碍。尤其是一楼住户以担心电梯有噪音、影响通风采光、存在安全隐患、房价贬值等不同理由,对加装电梯持消极态度,有的甚至强烈反对或设阻,致使一些既有多层楼房无法加装电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到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尽可能让全体业主达成共识,协调利益,和谐推进,把加装电梯这种惠及民生、增进居民幸福感的民生大事做成惠民工程、和谐工程、共赢工程。
当然,少数住户持消极态度甚至反对意见,从法律上讲并不必然影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推进。
在《民法典》生效实施之前,只要满足《物权法》第76条规定的“双2/3”即可对加装电梯工程予以报建和推进实施。《物权法》第76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显然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需要“双2/3”同意。
以六层既有住宅一个单元12户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1200平米为例,只要达到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800平米业主和8户业主同意即可。
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降低了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这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业主表决同意的门槛。
同样以六层既有住宅一个单元12户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1200平米为例,在获得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800平米业主和8户业主参与表决的基础上,只要达到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800平米业主的3/4(600平米)和参与表决的8户业主的3/4(6户)的同意”,即满足了法定比例。
通过对《民法典》第278条和《物权法》第76条的比较,在前述12户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1200平米的事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和参与表决的业主与依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要求的800平米和8户业主(“双2/3”)比较降低到了600平米和6户业主(双“1/2”)。
各级政府、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都要按照《民法典》“总则编”和“物权编”有关规定积极作为,不能任由少数居民“任性”而阻碍加装电梯这一民心工程的顺利推进,更不能因为少数住户“不同意”就让人民群众“上上下下”的幸福梦成为空想。
对不支持配合的少数住户,多数意愿住户应当尽最大努力做好说服劝导工作,实在无法协调的,可向所在社区或政府职能部门反映,由社区或政府职能部门调解或申请有关组织调解,力争促成全体业主同意。对加装电梯反对并设阻的业主,可由同意加装电梯的多数意愿住户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加装电梯,排除妨碍,并按照楼层比例分担费用。对不自动履行判决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然,按照一些顺利加装电梯单元的习惯做法,对一楼住户可不要求分担任何费用,对其他楼层暂时不参与的住户,可采取暂不发放电梯乘坐卡的办法,允许其今后补缴费用后再使用电梯。
对少数业主以所谓影响通风、采光、安全隐患、房价贬值等不同理由诉请阻止加装电梯的,人民法院应做好调解工作,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电梯管理规定有哪些?
那电梯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 二、乘梯人应爱护电梯,只按所去楼层按钮,不得连续按动或敲击按钮,不得长时间站在轿厢门中间阻止电梯运行。 三、乘梯时不可将身体倚靠轿门,以免以生危险。幼儿乘梯须有成人陪同,不能自理的残疾人、病人乘梯须有人陪同。 四、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厢内乘客应按动警铃,在发出信号后安静等待,由专业维修人员排除故障,开启轿门,禁止乘客打开轿厢安全窗,敲打、撬动电梯轿门及设施。 五、用电梯运载家俱需报业务公司(主管部门)派专人专梯运送,搬运家俱应轻搬轻放,不得损坏电梯及公共设施,禁止运载、超大、超宽、超重物品。 六、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需报业务公司(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派专人专梯装运。 七、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装修垃圾须装袋,运送以经营为目的之物品,须向物业公司(主管部门)申请获准后,由物业公司(主管部门)派专人专梯监督运送。
八、如楼宇(层)电梯以客运为主,运送物品应避开运行高峰时间。
四、加装电梯管理规定全文?
1 加装电梯管理规定的全文是存在的。2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已经建成的居民楼或者单位建筑,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加装电梯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还需要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加装电梯的标准和要求。3 此外,各地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规定,具体细节还需要结合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规定进行了解。
五、电梯的安装管理规定?
电梯安装过程中,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规定 :
1. 电梯安装现场必须有技术、安全人员监护;
2. 电梯安装区域设置警戒线,有明显标志,并要有专人监护,安装期间现场严禁闲杂人员进出;
3. 电梯安装前工作人员应对工具、附件等仔细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确保正常使用;
4. 电梯安装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和信号;
5. 电梯安装过程中须有专人照看电源;
6. 电梯安装过程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上高人员必须穿防滑鞋,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配挂工具包;
7. 电梯安装过程中严禁由高空向下抛投物品;
8. 室电梯安装过程中注意建筑物周边的障碍物,若有障碍物必须排除后方可作业,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9. 电梯安装过程中吊笼运动时,人体及装运的物件绝对不准超出吊笼护栏;
10. 电梯安装过程中每道工序完成后经专人检查认可方能进行下一道安装工序;
11. 电梯安装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安装工作,排除故障后才能继续安装;
12. 电梯安装过程中吊笼载荷不允许超过额定安装载重量。
13. 电梯安装过程中吊杆进行安装工作时,吊杆的最大起重量为200kg,不允许超载,吊杆有悬挂物时,不准开动吊笼;
14. 电梯安装期间绝对不允许非安装人员使用施工升降机;
15. 安装期间严禁饮酒、打闹;
16. 不允许在风速>13m/秒和雷雨、下雪和恶劣气候条件下进行室外电梯安装工作;
17. 电梯安装完成后应仔细检查施工升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是否应处于良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8. 严格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安装方法,对室外电梯安装作业过程中各种应急情况进行正确处理。
六、民用电梯管理规定?
一、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地电梯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
二、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电梯的制造、安装与维修进行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三、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鼓励电梯生产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
四、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发证工作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建设部负责实施。
对于无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及未按核准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安装、维修的企业,由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品种、型号,不准继续生产、销售、安装。违者按伪劣产品查处。
六、电梯质量实行生产企业全面负责制。电梯销售、安装、维修实行由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制。使用单位订购电梯应同时签订电梯安装调试与维修合同(协议)。被电梯生产企业认可的安装、维修企业,对其安装、维修质量向电梯生产企业负责。
凡未取得电梯生产企业认可的单位,不准承担该企业所产电梯的销售、安装、维修工作。本规定颁发前在用电梯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参照本规定办理。
七、电梯安装调试结束后,由电梯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自检,并出具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由使用单位向工程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报建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施工、安全监察等单位联合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字认可交付使用。其他部门不再重复检测发证。
验收中的质量争议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电梯生产企业提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技术监督局仲裁。
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业保修一年,但不超过交货后18个月。保修期满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按国家《产品质量法》处理。
八、电梯投入运行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应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持证上岗。司机离岗半年以上,应重新培训后继续上岗。
使用单位和承担维修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该型号电梯的使用、维修规程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并逐台认真做好记录,建档备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九、电梯维修用备品配件,由电梯生产企业负责提供,或向电梯生产企业推荐(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
进口电梯的维修用备品配件原则上谁引进谁负责。
十、电梯改造、大修后,必须质检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运行,承担改造、大修的单位负责保修12个月。
十一、电梯产品因改型或淘汰停止生产后,原电梯生产企业仍应继续提供在用电梯所需的维修用备品配件,或为用户提供代用件。
十二、电梯在运行中出现的严重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进口电梯的安装和维修,由电梯引进单位参照本规定办理。
十四、本规定由建设部组织实施。
十五、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七、电梯管理员与电梯安全员的区别?
根据TSGT5001-2009的规定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也就是说只要有电梯的单位必须有至少一位取得电梯安全管理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该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
(七)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的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以下情况必须有电梯操作员证(也就是电梯司机证)
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八、临汾市电梯管理规定?
(一)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单位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1.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2.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3.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属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电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且产权所有者无法明确使用单位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促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
4.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义务;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产权所有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5.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负责落实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落实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一机一档”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持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委托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电梯维保企业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加强对电梯维保行为的监督。
九、对于电梯井的管理规定?
可以参考如下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地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4、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十、电梯责任人管理规定?
电梯责任人负责电梯的管理和安全运行,负责对电梯设备和相关的供电系统电梯间等设施进行管理,负责经常开展对电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积极进行处理,禁止带病运行,负责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管理,在电梯附近张贴预警信息标识,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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