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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管理细则的基本内容?

249 2023-12-27 12:41 admin

一、村规民约管理细则的基本内容?

答:1、认真学习、宣传、执行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响应政府号召。

2、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严格履行经济合同,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3、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赡养老人,教育子女,邻里和睦,团结互助,照顾孤寡老人,帮助五保户、困难户和残疾人,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4、绿化、美化环境,搞好家庭和个人卫生,防止疾病流行,开展有益的文娱活动。

5、学科学、学文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搞好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

6、禁止偷盗、赌博、打架斗殴和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提倡健康民俗,搞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维护农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保证村民的权利和利益。

二、班级管理细则及内容

班级管理细则及内容

班级管理是教育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通过科学有效的班级管理,能够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本文将介绍班级管理的细则及内容,帮助教师们更好地开展班级管理工作。

1. 定期开展班级会议

班级会议是班级管理的重要环节,它可以促进师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在班级会议上,教师可以向学生传达学习和管理的要求,学生也可以反馈问题和建议。班级会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学习计划:教师向学生介绍每周的学习计划,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
  • 学习资源:教师分享学习资源,推荐相关书籍、网站等。
  • 学习方法:教师介绍学习方法,帮助学生掌握高效学习的技巧。
  • 班级规则:教师向学生明确班级规则,并与学生共同讨论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 问题反馈:学生可以提出问题和困惑,教师解答并给予相关指导。

2. 建立良好的班级文化

班级文化是班级的精神支柱,代表着班级的核心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良好的班级文化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责任感,提高班级的凝聚力和积极性。以下是建立良好班级文化的建议:

  • 正面激励:教师要赞赏学生的进步和优秀表现,树立良好的榜样。
  • 集体活动:组织班级活动,增强同学之间的互动和交流。
  • 班级口号:制定班级口号,鼓励学生坚持班级的核心价值观。
  • 班级规章制度:制定班级规章制度,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 班级荣誉:设立班级荣誉称号和奖励机制,激励学生积极参与班级活动。

3. 建立有效的学习管理机制

学习管理是班级管理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有效的学习管理机制,可以帮助学生规划学习时间、提高学习效果。以下是常见的学习管理措施:

  • 制定学习计划:教师和学生共同制定每日、每周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目标和时间安排。
  • 检查作业完成情况:教师定期检查学生的作业完成情况,及时给予反馈。
  • 提供学习资源:教师提供相关的学习资源,帮助学生扩大知识面。
  • 组织学习小组:鼓励学生成立学习小组,相互学习、讨论问题。
  • 记录学习进展:学生可以记录自己的学习进展和心得体会,有助于总结和反思。

4. 搭建良好的沟通平台

良好的师生和家校沟通是班级管理的关键环节。教师应积极搭建良好的沟通平台,及时与学生和家长进行沟通,保持信息畅通。以下是常见的沟通方式:

  • 班级微信群:建立班级微信群,方便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即时沟通。
  • 家长会:定期组织家长会,向家长介绍学生的学习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 学生日记:要求学生每天写一篇学习日记,家长可以通过阅读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
  • 个别谈话:教师可以定期与学生进行个别谈话,了解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情况。
  • 家访:针对特殊情况,教师可以进行家访,与家长面对面地沟通。

5. 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

每个学生都是独一无二的,教师在班级管理中要充分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以下是关注学生个体差异的建议:

  • 学生档案: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和特殊需求。
  • 差异化教学: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兴趣特点,开展差异化教学。
  • 个别辅导:对于学习困难的学生,教师要提供额外的个别辅导和指导。
  • 心理关怀:关注学生的心理状态,及时发现并解决心理问题。
  • 师生互动:教师要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增强学生的自信心和学习动力。

以上是班级管理的细则及内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到广大教师朋友,提升班级管理水平,促进学生成长发展。

三、水库管理细则?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新交规扣分细则有什么内容?

针对目前实行的记分制度存在的不合理之处,结合现实情况,公安部起草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记分分值问题作出了修改,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一.调整后一次性扣9分的违法行为

1.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原本扣12分)

2.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或者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原本扣6分)

3.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原本扣12分)

4.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原本扣12分)

5.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原本扣12分)

6.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以及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的。(原本扣12分)

二、调整后一次性扣6分的违法行为

1.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原本扣6分)

2.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原本扣6分)

3.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原本扣6分)

4.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禁限行时间、区域规定的;

5.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原本扣6分)

6.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原本扣6分)

三、调整后一次性扣3分的违法行为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原本扣6分)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原本扣3分)

3.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原本扣3分)

4.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原本扣2分)

5.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原本扣2分)

6.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原本扣2分)

7.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原本扣6分)

8.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原本扣6分)

9.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原本扣12分)

10.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原本扣3分)

11.上道路行驶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原本扣3分)

12.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原本扣2分)

13.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以及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小时的;

14.造成致人受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原本扣12分)

15.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原本扣3分)

四、调整后一次性扣1分的违法行为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原本扣3分)

2.不按规定倒车、掉头、会车的;(原本扣3分)

3.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原本扣1分)

4.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原本扣3分)

5.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原本扣1分)

6.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原本扣3分)

7.上道路行驶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原本扣3分)

8.上道路行驶的载货汽车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9.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原本扣2分)

10.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原本扣2分)

五、删除的扣分项目

1. 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原本扣2分)

2. 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原本扣2分)

3.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原本扣1分)

五、监理细则包括哪些内容,监理细则包括哪些内容知识?

由于监理细则涉及到所监理内容的专业问题,不同专业的监理细则其内容不尽相同。所以下面只给出其一般的内容结构,仅供参考。

  1.总则

  (1)适用范围;

  (2)编制依据。

  总则应列出编制依据文件名称和编号。

  2.开工审批程序

  (1)合同工程开工审批程序和开工申请报告的内容;

  (2)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审批程序和开工申请报告的内容。

  3.施工过程监理

  (1)对承包人的要求;

  (2)监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管理;

  (3)施工进度、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4)现场条件变化、设计变更和其他紧急事件的处理;

  (5)现场指令、通知、报告内容;

  (6)现场记录内容。

  4.质量监理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质量监理标准与方法。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合同约定等,具体明确工程质量的质量标准、检验内容以及质量监控措施,明确质量监理点及旁站监理方案等。

  (2)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监控。具体明确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运输、储存管理要求,报验、签认程序,检验内容与标准。

  (3)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根据工程施工实际需要,明确对承包人检测试验室配置与管理的要求,对检测试验的工作条件、技术条件、试验仪器设备、人员岗位资格与素质、工作程序与制度等方面的要求;明确监理机构检验的抽样方法或监控点的设置、试验方法、结果分析以及试验报告的管理。

  (4)施工过程质量监理。明确施工过程质量监理要点、重点、难点、方法和措施;各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重点分项,分部工程的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5)工程质量评定程序。根据规程、规范、标准、设计要求等,具体明确质量评定内容与标准,并写明引用文件的名称与章节。

  (6)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5.进度监理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1)进度目标监理体系,即该项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阶段目标,关键节点时间。

  (2)进度计划的表达方法,如横道图、柱状图、网络图(单代号、双代号、时标)、“S”曲线、“香蕉”图等,应满足合同要求和进度监理的需要。

  (3)施工进度计划的申报,即明确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分部工程进度计划、年度计划、月计划等)的申报时间、内容、形式、份数等。

  (4)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即明确进度计划审批的职责分工、要点、时间等。

  (5)施工进度的过程监理,即明确施工进度监督与检查的职责分工;明确施工过程进度监理的要点、重点、难点、方法和措施;拟定检查内容(包括形象进度、劳动效率、资源、环境因素等);明确进度偏差分析与预测的方法和手段(如采用的图表、计算机软件等);制订进度报告、进度计划修正与赶工措施的审批程序。

  (6)停工与复工,即明确停工与复工的程序。

  (7)工程延期,即明确预防及控制工程延期的措施和方法。

六、公务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务船船员队伍建设,规范公务船船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公务船船员培训、考试以及发证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务船”,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军事船舶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上公务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局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海上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七、岗位设置管理细则?

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岗位结构设置:明确的组织职务架构——竞争性的等级体系,指明每个岗位的内部关系,以实现有效的领导与管理。(2) 岗位职责设定:为每个岗位设定具体的职责,以指明员工在组织内的工作职责。(3) 岗位要求设定:岗位要求包括岗位具备的特定的技能或能力要求以及相关的绩效考核标准。(4) 岗位登记:对每个岗位进行统一的登记,注明要求与现实情况之间的矛盾,以实现有效的人力资源调整、招聘与任用。

八、风控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风控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控是指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了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风控风险,是指因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而使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风控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风控管理制度,建立风控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风控风险的行为。风控管理是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九、安全管理档案细则?

  安全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安全生产相关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使其为今后安全工作开展提供参考资料和文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科室。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项目竣工资料、设备设施随机资料以及技术类书籍等资料和文献的收集、保存。  3.2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安监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及其他要求等文件料的收集汇总和传达。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发放管理工作。  3.3 综合部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料的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台帐管理。  3.4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图书、杂志、报刊等的订购及管理工作。  3.5 生产部负责安全规程、工艺规程、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发布、评审、修订、存档等工作。  3.6 公司各车间、班组等负责涉及安全类通知、隐患整改单、规程等的传达、学习及使用。  3.7 其他单位或部门负责与本单位部门有关的安全类文件档案的日常管理(包含收集、学习、使用、归档等环节)。  

4. 管理要求  4.1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安全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4.2 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措施等必须编码归档备查。  4.3 归档文件要做到及时、准确、清晰、专人管理。  4.4 资料管理人员随时做好安全档案的保管,注意防盗、防火、防蛀、防潮湿、防遗漏。若发生遗漏和失误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5 查阅技术资料、图书等需办理借阅手续,借阅者必须爱护并按期归还。  4.6 相关安全类资料制定和管理归口部门,修订原档案资料时,要做好记录。当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予以修订。凡修订后的安全资料均应在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4.7 凡如各类规程等重大资料的制定和修订,管理部门应邀请安全、设备、工艺等相关人员共同审核确定,且发布前应组织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方予以实行。  4.8 各类资料、档案至少保存2年,并建立销毁台帐。法律法规对特殊档案有其他要求的,遵循相关规定。  

5. 管理方法  5.1 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将文件分门别类。  5.2 采用目录制,即总目录,分目录,文件名,并编号。  5.3 目录须能按照文件编号,制定日期和批复及文件更改。  

6. 文件和档案的修订管理、评审  每年根据文件和档案的执行情况由公司组织各相关车间、科室进行评估、修订、报废。  

7. 相关文件和档案记录  7.1 文件发放记录和档案明细表  7.2 文件和档案检查记录  

8. 附则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十、海洋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全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海油安办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部(以下统称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分别负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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