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做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想要做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作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首先应该加强全面,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意识,对施工过程的材料进行管理,那么如何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呢?下面,勤学小编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的项目管理技巧。
(一)加强全面,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意识
想要保证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首先应该加强全面,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意识,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作为施工单位、监理部门和质量检查部门应该相互配合,协调工作,从各方面进行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除此之外,要加强工程领导和管理者对施工质量的认识,使他们了解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做到事前检查,预防为主,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材料管理
施工材料是提高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基础,材料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也关系着施工企业的品牌声誉。因此,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要做好材料的管理工作,首先作为设计单位,应该确定材料的材质和规格,并且把工程所需材料的数量进行有效的计算,做好施工的预算。除此之外,在施工材料进场以后,要对进场的材料进行抽样的检查,确保材料都符合施工的要求,并且不同的场地应该堆放不同的施工材料,这样才可以促进施工单位对材料进行有效的排查。作为库管人员要对入库的材料进行有效的清点,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施工材料的安全,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要做好特别的处理,以确保整个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
(三)工程项目施工方法的质量控制
在工程项目施工中,施工方法的正确与否会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因此,做好施工方法的质量控制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各个环节都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所以,作为施工单位应该不断的改进自身的施工作业方法,对施工的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质量监控,把各个工序的质量控制落实到实处,只有这样才可以使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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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改进措施
1)增强工程项目施工人员的素质。
增强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以及施工安全的认识,提高施工人员的操作技术,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施工单位必须通过不同的形式、不同的渠道,尽可能地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定期开展施工技能培训,增强施工人员安全施工意识及施工操作技术,从而进一步提升施工人员的素
质[3]。同时,施工人员也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的工程项目施工技术,增强自身的业务水平,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学会运用和掌握工程项目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进而提高工程项目施工质量。
2)规范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秩序。
在实践的工程项目施工中,一部分建筑工程常常存在施工乱象,即还未办理相关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以及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等一系列手续,便擅自进行施工,有意规避政府监管部门的现象[4]。针对这种现象,政府主管部门需要加强施工现场和建筑行业的联动,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多个环节的监控;对于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或者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政府主管部门要对这些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对于未办理相关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等一系列手续,便擅自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政府主管部门要对这些单位进行查处。
3)提升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安全施工的认识。
施工工地常年挂有“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标语,目的就是为了时刻提醒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要将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必须坚持常抓不懈。施工单位及人员需要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施工态度,保持高度的责任心,不允许存在丝毫的马虎和侥幸心理,一方面,施工单位要严格把关施工过程中的各个操作流程,另一方面,施工单位要严格把关施工原材料的质量,对于钢材、木材等施工原材料,施工单位必须遵照有关的行业标准进行采购[5]。另外,施工单位要严格把关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检验的相关流程,施工质检专员必须根据相关流程逐个逐项检查,一部分有施工质量标准要求的则需要严格按照要求完成检查。只有不断地提升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安全施工的认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工程项目施工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群众的人身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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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房建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策略
1、健全施工管理体系和制度
没有完善的管理,任何建筑施工公司都得不到长久的发展,因此,在我国很多建筑公司缺少较严格的管理规范前的提下,健全建筑公司的管理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首先,施工单位要构建施工责任制,清晰区分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以便工程出现问题时,能够在第一时间找到主要负责人,及时处理问题;其次,建立事故报告机构,对建筑施工全程进行监督管理,由于建筑施工是一个杂乱的工程,施工进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过错或事故,这时就可凭借监督组织快速的处理问题,防止问题进一步恶化。
2、加强设计管理和勘察管理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期,一定要对图纸的规划和勘察进行严格的把控。对施工现场一定要抽调出专业的工程团队对土壤、地质、人文、水文等多方面进行勘测,并做相关的记录,然后将这些数据如实地反馈给施工设计人员,这样就可以便于设计人员制作施工图纸。该过程设计人员和工程勘察人员需要充分地交流、沟通,如果出现任何疑问,就需要设计人员到现场亲自勘察,以确保施工图纸的合理性和严密性。
3、规范监理师行为,使监理落实到位
构建合理的监理标准,规范监理人员的言行,监理人员同时要根据建造部公布的《建造工程监理标准》(GB50319―2000)进行监理,绝不允许出现委托他人施行监理的情况。严格整治一个监理工程师兼任几个工程项目的状况,树立有关职责机制,对工程监理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职责追查。此外,加强施工单位中标后的后续管理,严格监理工程施工中的项目改变、进展改变等,建立必要的数据库系统,并要求监理人员随时记录、上报工程建造状况,以便后续工作能够顺利开展。
4、严格把关施工材料质量
由于施工材料是房建工程的基础,且直接影响着建筑工程的质量,因此,要想提升房建质量,就要对施工材料的挑选进行严格把关。建筑施工公司要重视收购作业环节,并挑选一些职业素质较高的人员对施工材料进行收集,以此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另外,还需要制订必要的施工准则,建立明确的赏罚制度,严惩以次充好的行为。与此同时,建立专门的材料库房和堆积用地,避免因受气候等多方面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施工材料质量下降,例如水泥硬化等,确保施工设备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在施工作业中使用机械或者测量仪器时,要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方法执行,避免发生安全问题。
二、工程项目管理中应树立哪些质量管理理念?
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是指在明确的质量目标条件下通过行动方案和资源配置的计划、实施、检查和监督来实现预期目标的过程。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质量控制包括工程建设中的作业技术和管理活动控制。在工程建设中,建设者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做好质量控制工作,使建设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和需要。质量控制的目标是要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规范,正确配置生产要素和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实现工程项目预期的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这是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共同的责任。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如何进行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发表个人意见。 一、质量控制的基本原理 (一)三阶段控制原理 在质量控制中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这三个阶段构成质量控制的系统过程。事前控制就是要加强主动控制,要求预先针对如何实现质量目标进行周密合理的质量计划安排,事前控制包括质量目标的计划预控和质量活动的准备阶段控制。事中控制是针对工程质量形成过程中的控制,事中控制包括自控和他人监控两大环节,自控主要是质量产生过程中的自我约束行为,他人监控主要来自内部管理者的质量监控和外部力量的监控,当然加强自我监控是至关重要的。事后控制是指质量活动结果的评价认定和对偏差的纠正。这三大过程控制是一个有机的系统过程,不是孤立和截然分开的。 (二)全控制原理 三全原理是指全面、全过程、全员参与质量控制。全面控制是指建设工程各参与主体的工程质量与工作质量的全面控制。任何一方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全过程质量控制是指根据“过程方法”的管理原则,按照建设程序,对工程质量形成的各个阶段以及各阶段的具体质量活动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全员参与质量控制是指利用目标管理这个重要手段,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不同主体进行质量控制,总目标必须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和岗位。 (三)PDCA循环原理 PDCA循环是指在质量控制中涉及到的计划、实施、检查和处置这四个阶段。计划是指明确质量目标及实现目标所制定的方案,计划必须做到可行、有效和合理。实施是指计划行动方案的交底和按照行动方案具体展开活动。检查是指在实施方案中进行各种检查,包括实施者的自检、互检还有管理者的专检。处置是指对在质量检查中与目标比较所发现的问题和偏差,采取得当措施及时进行整改,使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二、建设工程质量形成要素的控制 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等五大方面。因此,对这五方面因素严格控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 (一)人的因素 人的因素主要指参与建设工程的各类人员包括管理者和作业者的生产技能、身体状况、专业水平、道德品质、法制观念等方面的个体素质。在工程建设中首先要考虑到对人的因素的控制,因为人是建设过程的主体,工程质量的形成受到所有参与者包括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服务人员共同作用,他们是形成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首先,应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应当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预控为主的观念和为社会、为用户服务的观念。其次,是加强人的素质培养。要求管理层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完善的专业知识以及操作人员应有精湛的技术技能、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质量观念。提高人的素质,可以依靠质量教育、精神和物质激励的有机结合,也可以靠培训和优选,进行岗位技术练兵。要落实好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持证上岗制度等。 (二)材料因素 材料(包括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是工程施工的物质条件,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标准。所以加强材料的质量控制,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影响材料质量的因素主要是材料的成份、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等、材料控制的要点有:优选采购人员,挑选那些有一定专业知识、忠于事业的人担任该项工作;合理组织材料供应,确保正常施工;掌握材料信息,优选供货厂家;加强材料的检查验收,严把质量关;抓好材料的现场管理,并做好合理使用;搞好材料的试验、检验工作。为谋取更多利益,有的建设者不按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品种、规格、技术参数等采购相关的成品或半成品,或因采购人员素质低下,对其原材料的质量不进行有效控制,放任自流,从中收取回扣和好处费。还有的企业没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和约束机制,无法杜绝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产品及原材料进入工程施工中,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应该采取以利措施坚决杜绝将不合格材料用于建设工程上。 (三)方法因素 工程建设方法是否先进合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控制能否顺利实现。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方法包含整个建设周期内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测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往往由于建设方法考虑不周而拖延进度,影响质量,增加投资。为此,制定和审核建设方案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从技术、管理、工艺、组织、操作、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力求方案工艺先进、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措施得力、操作方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四)机械设备 按照有关规定,工程所用的机械设备不仅要采取合理的安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必须经过有关专业部门验收才能使用。使用机械设备必须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建筑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建筑技术经济等合理选择机械的类型和性能参数,合理使用机械设备,正确地操作。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加强对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 (五)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影响至关重要。环境因素包括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等。在自然环境中,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较多,有工程地质、水文、气象、噪音、通风、振动、照明、污染等。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具有复杂而多变的特点,如气象条件就变化万千,温度、湿度、大风、暴雨、酷暑、严寒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往往前一工序就是后一工序的环境,前一分项、分部工程也就是后一分项、分部工程的环境。因此,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应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的措施严加控制。要不断改善施工现场的环境,尽可能减少不利施工环境对质量的影响,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自然环境因素对建设工程影响一般难以消除,主要采取预防的方法。另外,对于社会环境、人文环境的影响也不能忽视。 三、质量控制采取的措施 为了使工程管理质量控制取得理想成果,应当从多个角度采取措施实施管理,一般来说可以归纳为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等。 1.组织措施是从质量管理的组织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如实行质量管理责任制,落实质量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质量控制的任务分工、职能分工,编制详细的工作流程等。组织措施是质量控制的前提和保障,而且不需增加费用就可以收到理想的效果。 2.经济措施是指采取经济手段进行质量控制,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奖惩办法等、对影响质量重要因素进行资金倾斜等。经济措施容易被人接受。 3.技术措施在质量控制中是不可缺少的,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采用新技术等。在决策采用何种技术措施时,要分析先进性、合理性。如果技术措施采取得当,质量控制效果很明显。有的技术措施还必须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再进行实施。 4.合同措施是指以合同为依据进行质量控制。如采用有力的合同模式、定时监督合同执行情况等。凡是出现违约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我们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应该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通过科技进步,全面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控制水平。站在对社会、人民、企业负责的高度上来认识工程质量控制的重大意义,使建设产品真正具有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以及环境适应性。
三、机电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特点?
工程项目管理具有以下特点:
1.项目管理是复杂的任务
(1)建设工程项目时间跨度长、外界影响因素多,受到投资、时间、质量等多种约束条件的严格限制,并且由多个阶段和部分有机组合而成,其中任何一个阶段或部分出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项目目标的实现,增加项目管理的不确定因素。
(2)项目管理需要各方面的人员临时组织成一个团队,要求全体人员能够综合运用包括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多种学科知识,步调一致地进行工作,随时解决工程实际中发生的问题。
2.项目管理具有创造性
建设项目具有一次性的特点。项目管理者在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必须从实际出发,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处理和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因此,项目管理就是将前人总结的建设知识和经验,创造性地运用于工程管理实践。
3.项目管理应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需对资金、人员、材料、设备等多种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并需要在不同阶段及时进行调整。对于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相关部门都应迅速地做出协调一致的反应,以适应项目时间目标的要求。同时,因各种建设项目在资金来源、规模大小、专业领域等方面都存在较大不同,项目管理组织的结构形式、部门设立、人员配备必然不同,不可能采用单一的模式,而必须按照弹性原则围绕具体任务建立一次性的专门组织机构。
4.项目管理方法具有完备的理论体系
现代项目管理方法的理论体系是多学科知识的集成,可以分为哲学方法、逻辑方法和学科方法。哲学方法是辨证地分析事物的两面性、正面效应和反面效应;逻辑方法使用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方式,对问题进行归纳、演绎、综合,如逻辑框架法等;专业方法是利用各种学科中常用的研究方法,如文献法、问卷法、蒙特卡罗模拟法、价值工程法、网络技术法等。这些方法在项目周期中的项目的策划与立项、目标控制、后评价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为项目的科学管理起到关键性作用。
5.项目管理的标准是客户的满意度
一个项目能否成功关键在项目管理,项目成功的标准是客户的满意度。项目的客户是项目的利益相关者,是那些参与该项目或其利益受到该项目影响的个人和组织。项目管理就是要充分考虑相关客户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要求。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
1.项目范围管理 应以确定并完成项目目标为根本目的,通过明确项目参与各方的职责界限,以保证项目管理工作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项目范围管理应包括项目范围的确定、项目结构分析和项目范围控制等过程。项目范围管理应作为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并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
2.项目采购管理 从项目主办机构之外获得工程、货物和服务采取的一系列方法和步骤,包括采购计划、采购准备、评审比较、谈判与签约等。管理组织应设置采购部门、制定采购管理制度、采购计划和工作程序,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
3.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致力于满足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包括安全制度、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制定项目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处理等。管理组织应遵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管理体系》(GB/T28000)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防止结合的方针,建立并持续改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管理体系。
4.项目合同管理 项目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为保证项目合同的合理签订和顺利实施,旨在实现项目预期目标而采取的必要管理活动。合同管理的程序:合同的订立、实施计划、实施控制、合同的终止和评价。
5.项目进度管理 为确保项目按时完成所需要的一系列过程,包括建立进度管理制度、制定进度目标和进度计划、落实责任、实施进度控制、编制和报送进度报告等。
6.项目费用管理 为确保完成项目的总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预算,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包括工程项目费用构成、资源成本计划、费用估算、费用计划和费用控制等。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项目全面费用管理责任体系,包括项目决策管理层次和项目执行管理层次的管理。
7.项目质量管理 为确保项目达到其质量目标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质量策划、质量控制与处置和质量改进等。管理组织应遵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0)要求,建立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
8.项目资源管理 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材料管理、机械设备管理、技术管理和资金管理。管理组织应建立并持续改进项目资源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资源管理的全过程应包括资源计划、配置、控制和处置。
9.项目环境管理 为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现场及周边地区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现场管理。管理组织应按《环境管理系列标准》(GB/T24000)要求,建立并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10.项目信息管理 为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得和快捷、安全、可靠地使用项目信息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包括建立信息管理体系,确定信息管理目标、信息管理策划、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信息运用、信息安全及信息管理评价等。
11.项目风险管理 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各层次管理人员的风险管理责任,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的不利影响。项目风险的过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对策、风险管理措施实施与评价等。
12.项目沟通管理 对象是项目所涉及的内部和外部有关组织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等单位以及其他相关组织。管理组织应监理项目沟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与相关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13.项目收尾管理 包括竣工收尾、验收、结算、决算、回访保修、管理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管理组织在项目收尾阶段应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各项管理工作要求,按国家标准、法规的规定依次进行。
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主要方法是什么?
1、健全成本核算管理制度
2、实现合同管理
3、重视现场质量管理
智建云针对现场质量管理是抓好每一个工序的质量、工序检验以及质量改进,并做到一次性达标,同时加强问题记录以及销项检查等等。
五、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中的PDCA含义是?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中的PDCA含义】 PDCA循环又叫质量环,是管理学中的一个通用模型,最早由休哈特于1930年构想,后来被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戴明博士在1950年再度挖掘出来,并加以广泛宣传和运用于持续改善产品质量的过程。PDCA循环就是按照这样的顺序进行质量管理,并且循环不止地进行下去的科学程序。 1、P (plan) 计划,包括方针和目标的确定,以及活动规划的制定。 2、D (Do) 执行,根据已知的信息,设计具体的方法、方案和计划布局;再根据设计和布局,进行具体运作,实现计划中的内容。 3、C (check) 检查,总结执行计划的结果,分清哪些对了,哪些错了,明确效果,找出问题。 4、A (action)对总结检查的结果进行处理,对成功的经验加以肯定,并予以标准化;对于失败的教训也要总结,引起重视。对于没有解决的问题,应提交给下一个PDCA循环中去解决。 以上四个过程不是运行一次就结束,而是周而复始的进行,一个循环完了,解决一些问题,未解决的问题进入下一个循环,这样阶梯式上升的。PDCA循环是全面质量管理所应遵循的科学程序。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全部过程,就是质量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按照PDCA循环,不停顿地周而复始地运转的。PDCA循环不仅在质量管理体系中运用,也适用于一切循序渐进的管理工作。
六、施工企业如何建立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一、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安全、高效至上。
二、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分管副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督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七、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统称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分别对工程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监理质量负责。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供应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何为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就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所进行的一系列经营管理活动的总称。该管理活动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制定,质量的控制,质量的验收与评定等相关内容。
十、质量管理原则?
1. 客户导向: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
2. 领导力:领导层对整个组织的质量管理系统起到推动和支持作用;
3. 全员参与: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工作,每个人都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4. 过程方法:通过优化和管理流程来提高质量水平;
5. 持续改进:不断寻找机会改进产品和服务,使其更符合客户需求;
6. 决策基于证据:给出的决策必须基于详实的信息、数据和因果关系;
7. 经营体系方法:利用系统方法管理,对组织进行持续改进和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