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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检察培训学校是干嘛的?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6-10 22:32   点击:76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龙岩检察培训学校是干嘛的?

龙岩检查培训学校是检查部门学习的地方

二、加强新时代检察人才培养若干措施?

一是强化检察人才政治引领。

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切实把党管人才原则贯穿到检察队伍建设始终,大力推动人才强检战略,为实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是提升检察人才素质能力。

要广泛开展大练兵、大培训、大考核活动,使干警专业化能力素质得到较大提升,不断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威和公信力。

三是突出检察人才培养重点。

要抓好年度优秀人才评选和推荐工作,切实把优秀人才选拔出来、推荐出去,树立业务标杆、促进业务建设、激发创新动力。

三、公安局检察室职责是什么?

一、是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贯彻中政委、高检院工作安排部署,真正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政治需要

二、是适应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职责的完善,是对法律监督职能的完善,推动检察监督向主动性、多样性、源头性发挥的检察需要。

三、是适应公安警务体制改革的需要,由于公安机关实行大部制改革,取消了预审部门,造成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由原来预审部门对内统一案件质量把关,对外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变成现在虽说是由法制部门把关移送,但因法制部门人少事杂,实质上是由公安机关的刑侦、经侦、治安、交警、各派出所等多家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由此导致案出多门,无人把关,或把关不严,造成案件质量标准不一。

四、是适应当前公安侦查办案和业务水平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城镇化的推进,流动人口的增加,科技水平的进步,各类社会矛盾的凸现,新型复杂疑难案件层出不穷,造成公安机关案多人少,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公安机关每年都招聘大批新人,但由于“科班”人员不多,案件复杂程度加大,再加之业务培训指导不够,案件质量内部制约机制缺失,造成移送到检察机关的一些案件质量不高,一些侦查人员依赖思想严重,只要是刑事立案的案件,都向检察机关报捕移送起诉,加大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办案难度和繁重程度,造成不批准逮捕人数及不起诉人数增加,案件比升高,诉讼效率不高等问题。

四、检察调研工作如何服务四大检察?

更好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既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具体体现,也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因而,检察技术部门要不断强化和改进工作,更好服务保障“四大检察”。

改进检察技术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协作模式。检察技术部门的工作思路应改“配合”为“协作”,强化工作主动性,充分认识到检察技术工作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推动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案件审查模式,强化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运用。建立健全“双方重视、双向主动”的协作模式,技术部门要按照办案部门需要和要求,积极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性证据审查等方式提供技术服务。

提升检察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通过培训、跟班学习等方式提高检察技术人员特别是基层人员的能力水平,取得相应鉴定资质特别是基层业务办案需求量大的文检、电子取证等资质,使相关需求在基层即可获得满足。发挥省市院的统筹协调作用,统筹调配全省全市区域内的技术力量进行协作,形成合力。

借助“外脑”提升检察技术支持能力。对于需进行检验鉴定、评估、审计而检察技术部门没有相关技术力量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建立健全统一对外委托、组织协调和监督鉴定的工作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对外委托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规范检察机关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准确认定司法办案中的专门性问题,提升司法鉴定公信力。

五、如何转变检察监督理念?

监狱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主要是指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关于监狱对罪犯所开展的教育改造活动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的法律监督。

监狱教育改造活动检察面临两个问题:第一,监督抓手难以精准掌握。对监狱教育改造活动的监督,不同于出入监检察、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等常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后者法律规定明确,监督点清晰且工作流程规范,而监狱教育改造活动检察则存在着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监督着力点不易确定、监督实践经验较少的问题。第二,监狱教育改造活动的监督效果考量尤难把握。何为“改造罪犯为守法公民”,一般以重新犯罪率为衡量标准,但是重新犯罪罪犯并不是都在刑满释放之后就立即犯罪,而是要经历或长或短的时间,统计周期过长导致数据难以反馈到检察监督工作中。鉴于此,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监狱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监督。

转变监督理念,树立“治本监督观”。从思想上转变监狱教育改造活动并非刑事执行检察重点的落后观念,真正将监狱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监督放在与刑罚变更执行、安全防范检察、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等同等重要的地位上,重点关注监狱是否存在教育改造硬件设置配备不足、教育改造活动未依法开展、教育改造工作流于形式、罪犯改造效果不佳等问题,促进监狱提升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效果。

找准着力点,提高监督实效。通过现场巡查、查看监控录像,加强与监狱部门沟通等多种形式,查找监狱执行过程中的薄弱环节,进行分析总结,强化检察监督,提升监督效果。在入监教育方面,监督新收罪犯认罪悔罪教育是否到位、罪犯评估的准确性如何;在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方面,监督教学时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以集体班内自学时间代替教学时间的情形,是否存在人为限制接受教育罪犯范围等情形;在激励措施方面,监督改造积极分子的评选是否公平公正;在出监教育方面,监督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是否开展,改造效果评估是否客观;等等。

完善监狱教育改造检察监督机制。第一,积极应对监狱检察方式改革,将罪犯教育改造活动检察作为巡回检察工作中专项检察的一项重要内容,改变以往对教育改造活动的浅层次监督,将工作向深细实方向推进。通过分析罪犯的特点、教育改造活动侧重点等内容,找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性地开展监督。第二,落实“规范监督、加强办案”的要求,制定罪犯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监督规程,增强监督过程的亲历性,探索教育改造活动检察转为刑事执行检察案件的途径,建立教育改造活动检察的工作评查和考核机制。第三,加强理论研究,结合检察监督工作实际情况,深入调研,建立科学的教育改造效果评价体系,全面提升检察监督工作水平。

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促进罪犯改造过程中的作用。第一,加大谈话教育的针对性,根据是否认罪、犯罪类型、成长经历等不同特征,制定不同的谈话内容,确保谈话教育的实效性,提升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二,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完善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定期沟通教育改造活动的开展情况。第三,通过检务公开、法治教育课、法律服务宣传等多种形式,扩大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必要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活动,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知晓度和认知度。

六、英国有检察院吗?

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英国设有皇家检察院,下设42个区检察院,里面有专职检察官(相当于公务员)以及聘请的律师(也就是剧中的起诉律师),皇家检察署决定起诉的案件,视案件的种类由检察官出庭或由聘请的大律师出庭。其中,检察官只能在负责审理轻罪案件的治安法院(最多可以判处6个月以下刑罚)出庭支持公诉,而不能在审理重罪案件的刑事法院及上诉法院出庭。对刑事法院的审理,皇家检察署必须聘请有资格出席高等法庭辩论的律师

七、检察机关首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八、民事检察业务培训心得

我个人认为民事检察业务培训心得:通过本次培训学习收获颇丰、懂得了人民至上、民事无小事、事事要关心、知道了责任担当、强化了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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