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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押运的程序分为任务实施前的准备和押运

226 2024-10-22 14:53 admin

保安押运的程序分为任务实施前的准备和押运

保安押运的程序分为任务实施前的准备和押运正确。

保安押运是保安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确保服务单位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 需要指出的是,保安押运业务与保安护送业务有同有异。两者相同之处是,都有为客户运行中的合法财物提供安全服务的职责任务。

不同的是,执行武装押运任务的保安员是配备枪支弹药的,从事保安护送服务的保安员都是不佩戴枪支弹药的。但是,有的保安护送业务承担的安全服务职责还包括保护客户人身安全,而保安押运服务则都实际不到此项责任。

153 保安押运的对象 保安押运的对象,主要是来源合法、可以移动的财务,特别是贵重物品或危险物品。通常包括现金,有价证券,贵重金属,文物,机密资料,枪支,依然、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价值昂贵的机器设备以及其他物品等。 

保安押运的任务如下 :

一、保安员采取随行看管方式,守护押运财物,防止被盗、被抢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二、在押运财物遭受歹徒袭击时,运用保安技能或者防暴枪支予以阻止,保护客户财产安全

三、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 

四、对押运财物置放、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等情况进行巡视、检查,防止发生挤压、丢失等事件。

五、清点、核对押运的财物,防止出现差错。 按照不同的依据和不同的方法,保安押运可以划分许多不同的种类。

保安押运的程序分为任务实施前的准备和押运。

要充分了解具体的押运任务,清楚掌握下列情况:发货单位,物资的种类、性质和数量,使用何种运输工具,行走路线,出发及到达时间,目的地具体地址,收货单位,联系人员,客户对此次押运工作的具体要求及有关注意事项。

做好(人员、装备、必要手续等)准备工作:

根据押运的任务、路程、运载工具及沿途的治安状况,确定押运人员的数量。为确保押运安全,应选派思想作风好、组织纪律性强、业务熟练、经营丰富、独立处理问题和处置紧急情况能力强的保安员担任。

押运任务量大、需要较多押运人员参加的,可视情组成临时押运队(组),指定负责人;特别重大的押运任务可派保安服务公司的干部带队。

制定切实可行的押运方案:

执行押运任务的人员,要在负责人的组织下,研究具体的押运方案,明确押运人员各自的岗位、任务及联络信号和方法,对可能遇到或发生的情况提前预测,制定好应急措施。

备齐有关证件:

提前办理《免检通行证》,带齐工作证、身份证、持枪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等必要证件。

铁路运输物资保安看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铁路运输物资在站存放或装有货物的货车在站停留期间的看护工作,保障货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公安部、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运输部门认为需要看护和托运人、收货人自愿请求看护的物资(含货物、行包、下同),均由铁路保安服务公司承担看护任务,实行有偿服务。第三条 看货范围包括:车站、货场、仓库、行李房、专用线所存放的货物、货车;保价货物列车在重点停车站、编组站的停留车和保留车等。第四条 办理看货程序

(一)铁路部门认为需要看护物资时,由车站与驻站保安队签订合同,报请铁路分局保价机构和分局保安机构批准后执行。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

2、货物所在站(地点);

3、保安货物的自然状况;

4、保安方式;

5、交接手续;

6、违约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托运、收货人请求看护的物资,可直接与铁路保安服务公司商洽后办理委托看护的手续。

(三)保安服务公司在接受看货任务前,应与货运部门、托运人、收货人根据合同规定办理物资交接手续。第五条 看货费用,属铁路部门要求看护的物资,由保安服务公司与保价机构协商,按有关规定办理;属托运人、收货人要求看护的物资,按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第六条 看护人员守则

(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规章制度;

(二)严禁动用、偷拿物资;严禁刁难勒索用户;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情况。

(三)在执行任务时,要按规定着装,不准饮酒。要接受所在地铁路公安机关及运输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保安人员,保安服务公司要依照章程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第七条 看护人员的职责、权限

(一)认真履行职责,坚定工作岗位,确保看护物资安全。

(二)对偷拿、哄抢、损害、盗窃看守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和公安部门,保护现场,协膈公安人员维持秩序。

(三)遇有违法犯罪分子侵害保卫目标和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有权使用配备的防卫器械,进行正当防卫。

(四)因看货保安人员的责任造成的物资损失,应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公安机关要保护和支持保安人员的工作,遇有看货保安人员举报货物被盗、烘抢或人身遭到侵袭时,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第九条 对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和收缴的赃款赃物,一律交主管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铁路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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