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9-29 21:41   点击:176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

你理解错误了,即使对方给了你违约金,照样还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违约金是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责任。

而赔偿是为了弥补损失,属于侵权责任。

二、新劳动法对违约金怎么规定

新劳动法违约金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需给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除了这两种情况之外的约定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构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以外,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其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违约金则需一方违约。

2.计算基点不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以具体损失为平衡的基点。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点并不是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已作出的贡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越长,其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时间越短,经济补偿金就越少。

3. 功能不同。违约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赔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到的损失,而经济补偿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具有赔偿性质,另一方面在不可归责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之事由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照顾义务效力而衍生的一种义务,其法律性质为对被雇劳动者的离职补贴。

三、关于违约金 定金 赔偿损失的不一样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不同的,赔偿损失是指赔偿的实际损失,这个数额和损失的数额是基本相同的,而违约金则是带有一定惩罚的性质,会比实际的损失要赔偿的多,所指的“增加、减少”是指约定的违约金过分的高于或低于损失,而请求法院酌量的增加或减少的措施,还需要法院的裁判,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定金的要求是不得超过总金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无效的意思是指超出的部分不能作为定金罚则的金额,可以立即返还,也可以作为预付款。例如总需付款1000元,债务人给予300元作为定金,那么实际的定金应该为200元,如果将来债务人违约要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债权人就只能没收200元,而不能没收300元,剩下的100元要返还或是作为继续履行合同的预付款。

若造成的损失超过定金,定金也不能增加,同时定金又与违约金罚则不能同时适用,但是定金罚则可以和赔偿损失同时适用,这样的话,定金不足的部分,可以要求违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按照合同规定,如定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担保法解释121条)

违约金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可以与任何其它违约责任并用,需明确约定为惩罚性违约金,否则应认定为补偿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金不能与定金、违约损害赔偿并用。违约金高于损失30%以上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或冲裁机构适当减少。(合同法114、116条)

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113条)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热门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