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风险控制与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管理层做出正确决策
在工程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很多部门都没有真正做到协同办公,而是各部门做各部门的事情,这就出现了每个部门都有独立的资料和数据,这些数据很难整合在一起运用,只有采购部门能接触到这些汇总的信息。管理好项目采购就可以让相关方能够随时掌握项目的情况,为管理决策部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2、强调专业性,有利于规避风险、降低成本
没有任何两个项目是相同的,因此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我们都需要跟进现场情况、专业情况、施工单位及设备供货商情况,进行细致认真的专业性分析,得出最合适的施工方案。这些环节的实施变化也就导致采购相应指标的变化,对采购环节进行精准的监控才能有效的规避风险,降低采购成本。
3、做好采购成本管控,有利于预算控制及管理
很多建筑施工企业的采购部门都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这就导致了采购成本上升,整个项目的利润下降。1m筑造工具箱中的采购管理工具就是专门进行项目采购管理的工具,可以对采购进行全流程的监控,避免各项采购违规操作,有效的控制了采购成本。
4、做好数据管理,有利于财务工作高效推进
财务部门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收口部门,所有数据的来源必须有理有据,所有凭证必须齐备,这些数据和资料大部分来自招标采购部门,也就是说,招标采购管理工作为财务管理工作做了很多前置工作并提供了大量的管理依据,使财务工作能有效进行。
二、如何进行工程项目风险的控制与管理?
在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风险会伴随始终。为了更好的管理风险,建议如下:
1. 项目初期,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今后风险发生后的弥补。若有可能,尽量在合约中规避风险。
2. 项目风险的识别,结合团队优势,尽量做到大而全。
3. 根据风险的影响程度,发生的概率,给风险划分优先级。对于高优先级的风险,措施要落实道人,并定期跟踪。
4. 采取找分包的方式,以转移风险。 以上所述,不一定全面,仅供参考!
三、财务风险控制与财务风险管理有什么不同?
财务风险管理是指经营主体对其理财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度量和分析评价。并适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方法进行防范和控制,以经济合理可行的方法进行处理,以保障理财活动安全正常开展,保证其经济利益免受损失的管理过程。
财务风险控制是在确定风险应对的过程中,管理层应该考虑:一是不同的拟应对方案对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可用利润、每股收益等表示),以及哪个应对方案对主体的风险容限相协调;二是不同拟应对方案的成本和效益;三是实现企业目标可能的机会。
四、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安装一切险有什么区?
1
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制度建立之初
1958年-1980年期间,我国停办了除必须办理的国外保险业务以外,国内所有的保险业务,国内工程保险的萌芽与发展也陷入停滞状态。而随着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保险业重新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国内工程保险也顺势而出,得到初步发展。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
1979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指出“开展保险业务,为国家积累资金,为国家和集体财产提供经济补偿。”“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同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及保单。1979年8月,中央六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
但由于是初步发展阶段,缺乏时间积累与市场推广经验,当时主要应用于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中,国内投资项目的投保率低于20%。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保险法》、《担保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199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重新编写《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并与《保险法》同时在1995年生效。
这一时期,我国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制度结构,主要由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两者组成。两大险种都具备综合保险功能属性,能够应对工程建设中的多种风险因素,填补当时相对空白的工程质量保险市场。
2
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制度初步发展
2005年8月5日,建设部、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指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与目前国家大力推进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有很大不同。此处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保证期内主体结构和渗漏问题的质量保险,可以将其看做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2004年,建设部联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赴西班牙、法国、意大利三国进行考察,而后研究制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草案),在厦门、福州等十座城市试点,要求在包括商品住宅在内的三类建设工程中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竣工验收第一年后的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
2005年,建设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2006年,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厦门等14个城市开始工程质量保险试点,保险公司也有针对性的推出保险产品。上海、重庆还专门印发文件,对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作出明确解释,并提出相应试点要求。
但由于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较大,承保时间较长,且并无成熟的本土化经验可循,这一时期的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发展缓慢,出现政策火热,市场冷淡的局面。
3
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制度进一步发展
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主要针对的是建筑工程保证期存在的质量风险,重点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时期的风险保障。而且即便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最初发展缓慢,但国家对其的探索进程并非就此中断,尤其2000年中后期,国内建筑业曝出不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问题,如“2009年漏水门”事件,国家越发重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问题,相应的保险保障制度也得以开始进一步的发展。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
IDI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由上述定义可知,IDI保险即是为应对建设工程潜在缺陷责任期的质量风险而诞生的质量险种。IDI最早源于法国,近年来才引入国内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在政策上受到国家重点关注与支持。
国内最早由上海于2012年发布《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首次试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此后2016年,上海分别在6月与10月出台《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逐渐完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政策。
2017年7月26日,上海出台《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9年2月26日,上海出台《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IDI保险的试点应用。
随着上海IDI保险试点工作取得较为成熟经验后,在国家持续大力的政策支持下,全国其他省市也相继开始城市试点工作,目前,深圳、北京、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广西、福建、云南、青海、江西、山西、河南、海南等地都已开展IDI保险的试点工作。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无论从政策试点推进力度,还是城市试点范围来看,IDI保险毫无疑问是目前国内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发展较快的保险险种。甚至谈及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大部分人第一时间都会想到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然而,事实上,在2012年上海率先试行IDI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同时,国内还有另一个应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的险种在萌芽发展——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在国内IDI保险发展初期,保险业曾从责任保险维度,开发出同样针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的保险产品,即为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为投保人对于建筑物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赔偿责任。
从保险条款内容上来看,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与IDI保险一样,负责房屋建筑物因潜在缺陷原因造成的主体结构或悬挑构件倒塌、倾斜、沉降、变形、断裂等问题,同样有着追偿机制,同样能够有效提高房屋住宅工程质量。但从险种的市场发展来看明显落后于IDI保险。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VS IDI保险
两者在政策推进、保险性质、保险责任范围、险种自身发展等方面,依旧有着很大的差别。
政策推进: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政策发展过程来看,国家中央不断出台文件为其建立政策依据,行业建立工作规范为其作出实践引导,地方印发试点文件与实施细则积极落实相关试点工作。而工作质量责任保险,仅在部分地区受到推广,尽管工程保险领域的相关专家曾持续呼吁在房屋住宅工程中应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但市场推进效果并不理想。
保险性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属于责任类保险,其保险标的为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相应质量事故赔偿责任。而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作为狭义上的工程质量保险,其保险责任围绕的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造成的质量问题本身,并不局限于经济赔偿责任一项,保险意义更为宏观,更为完善。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责任范围上,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既有着重叠部分,即房屋建筑物主体结构或悬挑构件倒塌、倾斜、沉降、变形、断裂等问题;同时也有着缺陷部分,即不具备IDI保险中对于保温和防水工程部分的保障责任,因此IDI的保障责任范围明显更全面。
险种自身发展:在险种发展角度,IDI保险无论在保险责任条款,还是相应的风险管理服务方面,都有着国家政策与行业规范的双重保证,险种自身在持续的政策推进与试点实践当中不断得到完善。相较之下,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无论在政策依据还是实践研究方面,都有所不及。
此外,在功能作用上,两者应对的都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但保障作用明显不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被保险人为建设单位,即最终保障的是建设单位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导致经济赔偿责任的损失。而IDI保险保障的是业主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受到的损失赔偿。
依据北京最新的《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总则第七条指出: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及建筑预制构配件生产供应等有关单位及其人员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由此可见,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可以作为IDI保险的险种补充。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与上文中的工程质量保修保险、IDI保险与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不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并不是为应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而生,其所应对的是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出现的质量风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其保险期限一般为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有两个:一、什么是缺陷责任期?二、其与IDI保险中的潜在缺陷风险时期有什么区别?而想要准确区分上述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一个重要的工程保险概念——工程质量保证期/保修期。
保证期或保修期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建设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竣工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负有保修义务。
目前,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工程保修项目的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2.除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外,其余为6个月到1年;3.起算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从时间维度上来看,属于保证期/保修期初始的保修时间,通常为工程实际竣工后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在此期间,承包人对发生质量缺陷问题的工程产品承担修复义务,也是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而当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保险公司负责承保的质量风险,即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时期,也正是IDI保险与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所对应的保险责任期间。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工程保证保险险种之一,其主要作用是以保证保险形式代替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方面为企业释放保证金压力,帮助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也代替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内发挥相应的风险保障作用。因此,其既属于工程保证保险范畴,也属于工程质量保险范畴。
此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如勘察责任保险、设计责任保险、施工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也可以列入工程质量保险范畴。
五、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协同表现为?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协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企业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的实现都需要各方的参与;
2、两者都贯穿于企业的整个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当中;
3、两者的最终目的都是要实现企业的价值。
具体来看,企业的内部控制是包含在企业的风险管理当中的,属于风险管理的一个部分。企业的风险管理和企业的内部控制相比较起来,它是站在更高的战略层次上来分析问题的,比内部控制更加细化,能够更好地解决企业经营活动当中所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风险问题。内部控制所发挥的主要作用则是体现在会计控制以及审计活动方面。随着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二者之间必定会相互交叉且相互融合,最终相互统一。
六、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安装一切险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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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制度建立之初
1958年-1980年期间,我国停办了除必须办理的国外保险业务以外,国内所有的保险业务,国内工程保险的萌芽与发展也陷入停滞状态。而随着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保险业重新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国内工程保险也顺势而出,得到初步发展。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
1979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指出“开展保险业务,为国家积累资金,为国家和集体财产提供经济补偿。”“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同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及保单。1979年8月,中央六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
但由于是初步发展阶段,缺乏时间积累与市场推广经验,当时主要应用于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中,国内投资项目的投保率低于20%。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保险法》、《担保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199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重新编写《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并与《保险法》同时在1995年生效。
这一时期,我国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制度结构,主要由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两者组成。两大险种都具备综合保险功能属性,能够应对工程建设中的多种风险因素,填补当时相对空白的工程质量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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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制度初步发展
2005年8月5日,建设部、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指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与目前国家大力推进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有很大不同。此处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保证期内主体结构和渗漏问题的质量保险,可以将其看做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2004年,建设部联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赴西班牙、法国、意大利三国进行考察,而后研究制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草案),在厦门、福州等十座城市试点,要求在包括商品住宅在内的三类建设工程中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竣工验收第一年后的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
2005年,建设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2006年,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厦门等14个城市开始工程质量保险试点,保险公司也有针对性的推出保险产品。上海、重庆还专门印发文件,对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作出明确解释,并提出相应试点要求。
但由于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较大,承保时间较长,且并无成熟的本土化经验可循,这一时期的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发展缓慢,出现政策火热,市场冷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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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制度进一步发展
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主要针对的是建筑工程保证期存在的质量风险,重点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时期的风险保障。而且即便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最初发展缓慢,但国家对其的探索进程并非就此中断,尤其2000年中后期,国内建筑业曝出不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问题,如“2009年漏水门”事件,国家越发重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问题,相应的保险保障制度也得以开始进一步的发展。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
IDI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由上述定义可知,IDI保险即是为应对建设工程潜在缺陷责任期的质量风险而诞生的质量险种。IDI最早源于法国,近年来才引入国内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在政策上受到国家重点关注与支持。
国内最早由上海于2012年发布《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首次试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此后2016年,上海分别在6月与10月出台《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逐渐完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政策。
2017年7月26日,上海出台《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9年2月26日,上海出台《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IDI保险的试点应用。
随着上海IDI保险试点工作取得较为成熟经验后,在国家持续大力的政策支持下,全国其他省市也相继开始城市试点工作,目前,深圳、北京、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广西、福建、云南、青海、江西、山西、河南、海南等地都已开展IDI保险的试点工作。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无论从政策试点推进力度,还是城市试点范围来看,IDI保险毫无疑问是目前国内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发展较快的保险险种。甚至谈及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大部分人第一时间都会想到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然而,事实上,在2012年上海率先试行IDI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同时,国内还有另一个应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的险种在萌芽发展——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在国内IDI保险发展初期,保险业曾从责任保险维度,开发出同样针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的保险产品,即为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为投保人对于建筑物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赔偿责任。
从保险条款内容上来看,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与IDI保险一样,负责房屋建筑物因潜在缺陷原因造成的主体结构或悬挑构件倒塌、倾斜、沉降、变形、断裂等问题,同样有着追偿机制,同样能够有效提高房屋住宅工程质量。但从险种的市场发展来看明显落后于IDI保险。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VS IDI保险
两者在政策推进、保险性质、保险责任范围、险种自身发展等方面,依旧有着很大的差别。
政策推进: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政策发展过程来看,国家中央不断出台文件为其建立政策依据,行业建立工作规范为其作出实践引导,地方印发试点文件与实施细则积极落实相关试点工作。而工作质量责任保险,仅在部分地区受到推广,尽管工程保险领域的相关专家曾持续呼吁在房屋住宅工程中应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但市场推进效果并不理想。
保险性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属于责任类保险,其保险标的为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相应质量事故赔偿责任。而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作为狭义上的工程质量保险,其保险责任围绕的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造成的质量问题本身,并不局限于经济赔偿责任一项,保险意义更为宏观,更为完善。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责任范围上,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既有着重叠部分,即房屋建筑物主体结构或悬挑构件倒塌、倾斜、沉降、变形、断裂等问题;同时也有着缺陷部分,即不具备IDI保险中对于保温和防水工程部分的保障责任,因此IDI的保障责任范围明显更全面。
险种自身发展:在险种发展角度,IDI保险无论在保险责任条款,还是相应的风险管理服务方面,都有着国家政策与行业规范的双重保证,险种自身在持续的政策推进与试点实践当中不断得到完善。相较之下,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无论在政策依据还是实践研究方面,都有所不及。
此外,在功能作用上,两者应对的都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但保障作用明显不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被保险人为建设单位,即最终保障的是建设单位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导致经济赔偿责任的损失。而IDI保险保障的是业主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受到的损失赔偿。
依据北京最新的《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总则第七条指出: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及建筑预制构配件生产供应等有关单位及其人员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由此可见,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可以作为IDI保险的险种补充。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与上文中的工程质量保修保险、IDI保险与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不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并不是为应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而生,其所应对的是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出现的质量风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其保险期限一般为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有两个:一、什么是缺陷责任期?二、其与IDI保险中的潜在缺陷风险时期有什么区别?而想要准确区分上述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一个重要的工程保险概念——工程质量保证期/保修期。
保证期或保修期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建设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竣工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负有保修义务。
目前,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工程保修项目的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2.除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外,其余为6个月到1年;3.起算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从时间维度上来看,属于保证期/保修期初始的保修时间,通常为工程实际竣工后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在此期间,承包人对发生质量缺陷问题的工程产品承担修复义务,也是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而当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保险公司负责承保的质量风险,即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时期,也正是IDI保险与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所对应的保险责任期间。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工程保证保险险种之一,其主要作用是以保证保险形式代替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方面为企业释放保证金压力,帮助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也代替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内发挥相应的风险保障作用。因此,其既属于工程保证保险范畴,也属于工程质量保险范畴。
此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如勘察责任保险、设计责任保险、施工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也可以列入工程质量保险范畴。
七、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硕士哪个好?
金融工程好点。
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是社会热门专业,社会需求量大,人才需求多,就业目的明确,薪资高待遇好。
就业可去: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基金大型集团企业,跨国公司,高等院校,政府单位等从事相关工作,或者继续深造攻读高学位做科研工作。
八、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的就业前景?
就业前景很好。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是社会热门专业,社会需求量大,人才需求多,就业目的明确,薪资高待遇好。
就业可去: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基金大型集团企业,跨国公司,高等院校,政府单位等从事相关工作,或者继续深造攻读高学位做科研工作。
九、工程项目管理如何进行风险控制?
项目风险监控,是一个实时的、动态的、连续发生的风险防范与应对过程,这项工作贯穿于整个项目工程的实施。既包括前期的风险监视工作,也包括后期风险发生时的应对控制工作。
风险监视
风险监视,即是在风险防范与应对过程中,持续对相应风险因素的发展变化进行实时监视,对相应的风险应对计划、措施的实施进行评估,并随着进一步信息的收集不断完善、改进,为后期的风险控制提供保障。
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后期风险发生时,按照前期风险应对计划进行措施实施的过程。这是一个动态的风险防范应对过程,既包括对既定措施计划的实施,也包括对风险情况发生变化后的重新风险评估与新的风险应对策略计划制定。
整体而言,风险监视与风险控制都是风险监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支撑,共同保证工程项目的风险防范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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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监控的必要性
如上文所述,风险监控是项目风险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项目建设的顺利与否。工程建设活动具有周期较长,风险因素较多的特点,而有效的风险监控则能为项目具体实施提供贯穿整个建设过程的动态、持续风险管理保障。
具体而言,风险监控具有以下实施必要性:
1
风险监控有利于完善既定风险应对计划。项目建设活动的相关风险信息,具有动态变化与渐进明细的特点,即随着项目建设活动的持续开展,相关建设环境、建设活动、项目本身等信息会越来越多。而项目初期制定的风险应对策略,是在这些信息因素较为缺乏,有着较大不确定性情况下所制定,风险监控工作能够随着相关信息的不断收集,重新审视更新存在的风险与风险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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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风险因素都具有一定的动态变化特点,并非一成不变,同时风险事故的发生也往往是有预兆的。有效的风险监控,能够通过相应数据与工程现象的采集监控,进行评估预警,在风险事故处于萌芽期即作出有效应对措施,避免风险事故发生。同时,针对动态变化的风险,有效的风险监控可以动态监控处理,如随着项目建设进行,原本的风险因素变小或消除,而此前较小的风险因素却逐渐发展成关键风险,有效的风险监控即可以实时对其重新观测、评估并制定新的风险应对策略。
2
风险监控的依据
风险监控的依据包括风险管理计划、风险应对计划、项目的进展变化、动态的风险识别以及项目评审。
风险管理计划
项目风险管理计划就是制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减缓策略,确定风险管理的职责,为项目的风险管理提供完整的行动纲领。风险管理计划为风险监控工作提供了方法、技术、指标、时间及工作安排的相关指导。
风险应对计划
风险应对计划是针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的;对于未来未知的风险,不可能预先制定相应的应对计划或应急计划。
项目进展变化
项目建设活动随着不断进展,相应的风险因素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必要的项目外部环境变化、项目本身变动信息,都成为风险监控工作的必要依据。
动态的风险识别
随着相关动态信息的收集,会发现一些原本的关键风险变成轻度风险,而原本的一些次要风险则变成关键风险,这些都是风险监控的重要依据。
项目评审
风险评审者检测和记录风险应对计划的有效性,以及风险主体的有效性,以防止、转移和缓和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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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监控的目标与内容
风险监控工作不是简单地在风险发生后实施风险应对策略,以及在实施风险应对策略后进行新的风险分析,而是一个全面的和连续的动态过程。风险监控的目标包括:努力及早识别风险;有效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积极消除风险事件的消极后果;分吸取风险管理中的经验与教训。
具体风险监控则包括以下内容:
1
按照风险管理计划和风险应对计划,针对风险实施应对策略;
2
持续、动态观察各类风险,确定风险状态;
3
对风险应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分析评估,确定是否需要重新制定新的风险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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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对各类风险因素变化,进行评估更新,并针对风险变化制定相应风险应对策略;
5
工程项目整体目标的实现可能性及应对策略分析;
6
对工程项目计划的假设是否依然成立,计划阶段的政策或程序是否执行的顺利;
7
在风险的严重程度超出预期水平或者出现新的关键风险时,制定新的应对措施。
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受各类风险因素影响较大,风险事故的发生一方面会直接对相关建设活动主体造成生命或财产方面的损伤损失,另一方面还影响着整体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项目风险监控对于工程建设有着重要意义,有效的项目风险监控能够对工程建设起到重要的风险保障作用。
十、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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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制度建立之初
1958年-1980年期间,我国停办了除必须办理的国外保险业务以外,国内所有的保险业务,国内工程保险的萌芽与发展也陷入停滞状态。而随着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我国保险业重新迎来新的发展契机,国内工程保险也顺势而出,得到初步发展。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
1979年,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指出“开展保险业务,为国家积累资金,为国家和集体财产提供经济补偿。”“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同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条款及保单。1979年8月,中央六部门联合颁布《关于办理引进成套设备、补偿贸易等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规定国内基建单位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险或安装工程险。
但由于是初步发展阶段,缺乏时间积累与市场推广经验,当时主要应用于外资或中外合资的工程项目中,国内投资项目的投保率低于20%。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保险法》、《担保法》、《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199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组织重新编写《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并与《保险法》同时在1995年生效。
这一时期,我国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制度结构,主要由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两者组成。两大险种都具备综合保险功能属性,能够应对工程建设中的多种风险因素,填补当时相对空白的工程质量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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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制度初步发展
2005年8月5日,建设部、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指出,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的方式,它由能够转移工程技术风险、落实质量责任的一系列保险产品组成,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与目前国家大力推进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有很大不同。此处的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保证期内主体结构和渗漏问题的质量保险,可以将其看做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2004年,建设部联合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赴西班牙、法国、意大利三国进行考察,而后研究制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草案),在厦门、福州等十座城市试点,要求在包括商品住宅在内的三类建设工程中投保工程质量保修保险。
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一年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竣工验收第一年后的保险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
2005年,建设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2006年,包括北京、上海、深圳、厦门等14个城市开始工程质量保险试点,保险公司也有针对性的推出保险产品。上海、重庆还专门印发文件,对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作出明确解释,并提出相应试点要求。
但由于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较大,承保时间较长,且并无成熟的本土化经验可循,这一时期的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发展缓慢,出现政策火热,市场冷淡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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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险保障制度进一步发展
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主要针对的是建筑工程保证期存在的质量风险,重点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时期的风险保障。而且即便工程质量保修保险最初发展缓慢,但国家对其的探索进程并非就此中断,尤其2000年中后期,国内建筑业曝出不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问题,如“2009年漏水门”事件,国家越发重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问题,相应的保险保障制度也得以开始进一步的发展。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责任保险
IDI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质量原因造成的,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由上述定义可知,IDI保险即是为应对建设工程潜在缺陷责任期的质量风险而诞生的质量险种。IDI最早源于法国,近年来才引入国内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在政策上受到国家重点关注与支持。
国内最早由上海于2012年发布《关于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首次试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此后2016年,上海分别在6月与10月出台《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逐渐完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政策。
2017年7月26日,上海出台《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9年2月26日,上海出台《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完善IDI保险的试点应用。
随着上海IDI保险试点工作取得较为成熟经验后,在国家持续大力的政策支持下,全国其他省市也相继开始城市试点工作,目前,深圳、北京、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广西、福建、云南、青海、江西、山西、河南、海南等地都已开展IDI保险的试点工作。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无论从政策试点推进力度,还是城市试点范围来看,IDI保险毫无疑问是目前国内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发展较快的保险险种。甚至谈及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大部分人第一时间都会想到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然而,事实上,在2012年上海率先试行IDI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同时,国内还有另一个应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的险种在萌芽发展——工程质量责任保险。
在国内IDI保险发展初期,保险业曾从责任保险维度,开发出同样针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的保险产品,即为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为投保人对于建筑物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赔偿责任。
从保险条款内容上来看,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与IDI保险一样,负责房屋建筑物因潜在缺陷原因造成的主体结构或悬挑构件倒塌、倾斜、沉降、变形、断裂等问题,同样有着追偿机制,同样能够有效提高房屋住宅工程质量。但从险种的市场发展来看明显落后于IDI保险。
工程质量责任保险VS IDI保险
两者在政策推进、保险性质、保险责任范围、险种自身发展等方面,依旧有着很大的差别。
政策推进: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政策发展过程来看,国家中央不断出台文件为其建立政策依据,行业建立工作规范为其作出实践引导,地方印发试点文件与实施细则积极落实相关试点工作。而工作质量责任保险,仅在部分地区受到推广,尽管工程保险领域的相关专家曾持续呼吁在房屋住宅工程中应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但市场推进效果并不理想。
保险性质: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属于责任类保险,其保险标的为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相应质量事故赔偿责任。而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作为狭义上的工程质量保险,其保险责任围绕的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造成的质量问题本身,并不局限于经济赔偿责任一项,保险意义更为宏观,更为完善。
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责任范围上,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与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既有着重叠部分,即房屋建筑物主体结构或悬挑构件倒塌、倾斜、沉降、变形、断裂等问题;同时也有着缺陷部分,即不具备IDI保险中对于保温和防水工程部分的保障责任,因此IDI的保障责任范围明显更全面。
险种自身发展:在险种发展角度,IDI保险无论在保险责任条款,还是相应的风险管理服务方面,都有着国家政策与行业规范的双重保证,险种自身在持续的政策推进与试点实践当中不断得到完善。相较之下,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无论在政策依据还是实践研究方面,都有所不及。
此外,在功能作用上,两者应对的都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但保障作用明显不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可以是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被保险人为建设单位,即最终保障的是建设单位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导致经济赔偿责任的损失。而IDI保险保障的是业主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受到的损失赔偿。
依据北京最新的《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总则第七条指出: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及建筑预制构配件生产供应等有关单位及其人员投保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由此可见,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可以作为IDI保险的险种补充。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与上文中的工程质量保修保险、IDI保险与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不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并不是为应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而生,其所应对的是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出现的质量风险。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其保险期限一般为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或保险单载明的保险终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为准)。
这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有两个:一、什么是缺陷责任期?二、其与IDI保险中的潜在缺陷风险时期有什么区别?而想要准确区分上述问题,首先需要了解一个重要的工程保险概念——工程质量保证期/保修期。
保证期或保修期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建设工程实施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竣工后,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负有保修义务。
目前,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工程保修项目的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2.除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外,其余为6个月到1年;3.起算时间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从时间维度上来看,属于保证期/保修期初始的保修时间,通常为工程实际竣工后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在此期间,承包人对发生质量缺陷问题的工程产品承担修复义务,也是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间。而当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由保险公司负责承保的质量风险,即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时期,也正是IDI保险与工程质量责任保险所对应的保险责任期间。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近年来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推进的工程保证保险险种之一,其主要作用是以保证保险形式代替工程质量保证金,一方面为企业释放保证金压力,帮助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也代替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内发挥相应的风险保障作用。因此,其既属于工程保证保险范畴,也属于工程质量保险范畴。
此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如勘察责任保险、设计责任保险、施工责任保险、监理责任保险也可以列入工程质量保险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