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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怎么入账?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9-22 11:44   点击:259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评估报告怎么入账?

帐外资产,已经没有任何可以参考的入账凭证和资料;

捐赠资产,捐赠方没有提供任何价值凭证;

帐内资产,企业如果需要向外投资或变更法人,需要重新评估;

没有任何可以作为记账凭证的资产。以上都可以委托有质的资产评估公司或会计事务所评估,按评估价入账。

二、土地评估入账政策依据?

公司并没发生改组,分立,合并等事项,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如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则需做账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税法上,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如果视同公允价值销售的所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作为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对依法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结转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二、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资产评估,在会计上,对评估增值的资产,一方面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也就是说,会计上对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三、评估的房产如何入账?

1、资产评估增值后,相应调整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贷:递延税款2、假设该企业将增值部分综合调整。税法规定综合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该企业按10年平均分摊计入应税所得额。

每年调整的会计分录均为:

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3、设企业采用据实逐年调整。税法规定需要分别计算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费用大于按原账面原值或者价值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后的差额。

调整分录为:

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扩展资料:资本公积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股本溢价),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规定转为股本时,应按“长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科目余额,借记“长期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按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中属于该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益成份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按股票面值和转换的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

贷记“股本”科目,按实际用现金支付的不可转换为股票的部分,贷记“现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股本溢价)科目。

企业将重组债务转为资本的,应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本企业股份的面值总额。

贷记“股本”科目,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相应的实收资本或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二)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

(三)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的,应按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等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应按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按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

四、无形资产评估如何入账?

因资产评估而引发相干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方法: 第1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份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干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贷: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 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第2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份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剂。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干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2、纳税时,调剂每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剂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有条件的企业,也能够依照每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剂。简单的说:对整体资产改组,例如由有限责任公司该为股分有限公司,从法律角度来说,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了,新的股分有限公司成里了,新的公司要建新帐,固然要按评估重新建张了 吞并是原企业不存在了,资产负债并入了吞并企业,吞并企业固然要按评估价值入帐了。这两中情况只所以要条帐是由于,原企业不存在了 对评估是不是调帐,有两种情况要调的,1是吞并,2是整体资产改组。注册税务师讲义照实说:有4种评估增值 1清产核姿中的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交易产生时缴税,增值计入应税所得额。3.产权转让中净损益。计入应税所得额。4.股分制改造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所得额,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评估增值而多提的折旧和多摊销的本钱,调剂方法2种,据实逐年调剂,综合调剂。

五、评估价能入账吗?

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不可以按评估价入账。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行研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入账价值。 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可以选择按评估价入账:

1、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2、债务人抵债的无形资产;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

4、已入账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六、评估增加值如何入账

借:固定资产等

贷:资产评估

七、评估报告按哪个值入账?

      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对下列资产都可以按评估价入账。

      1、帐外资产,已经没有任何可以参考的入账凭证和资料;

      2、捐赠资产,捐赠方没有提供任何价值凭证;

      3、帐内资产,企业如果需要向外投资或变更法人,需要重新评估;4、没有任何可以作为记账凭证的资产。

      以上都可以委托有质的资产评估公司或会计事务所评估,按评估价入账。

八、划拨土地能评估增值入账吗,划拨土地能评估增值入账吗?

公司并没发生改组,分立,合并等事项,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不需要做账务处理,如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则需做账务处理: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当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投资额。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以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换入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税法上,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发生时,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处理,应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评估价超过非货币性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如果视同公允价值销售的所得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销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作为被投资企业可以按资产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对依法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结转的成本、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二、清产核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按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资产评估,在会计上,对评估增值的资产,一方面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也就是说,会计上对评估增值部分不确认为企业的收益。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对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企业可以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在税法上:公司对资产评估增值既不属他人的捐赠,也不是企业实现的利润,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应税收入。因此,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不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折旧、费用的摊销上,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法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只有在企业改组活动中,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和分配两项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情况下,资产的计税成本可以按评估价确认,由此计提折旧费用并允许税前扣除。除此之外,都应当遵照历史成本原则,即依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成本。

三、企业改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合并、兼并、分立一般是按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被合并、分立方入账价值;合并、分立方的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的依据。

在企业所得税上,原则上应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接受资产方按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本。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二)款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但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支付现金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账面价值20%的,也可以按评估价值入账并可在税前扣除。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此重新规定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二)款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如此调整,是因为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九、作废的发票可以评估入账吗?

1、作废的发票不能入账,商品可暂估入账借:库存商品(总金额)

贷:应付账款 - 暂估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2、来票冲原凭证借:库存商品(红字)

贷:应付账款 - 暂估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红字)

3、据票做账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 - 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 - 暂估应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注:税务机关对月废票数是有要求的,对方不可能无限度作废发票,若存在此情况,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依法处理。

十、固定资产评估值怎样入账?

固定资产评估入账,其会计分录简单的写一下就是这样的: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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