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有哪些权利?
律师的主要权利:
1. 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2. 律师的人身权利:(1)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含刑事辩护豁免权);(2)拒绝作证权;(3)拒绝辩护、代理权。
3. 调查取证权。
4. 查阅案卷权。
5. 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6. 刑事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权。
7. 有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
8. 出庭参与诉讼权。
9. 代行上诉权。
10. 获得本案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
二、警察有哪些权利?
《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预防、预防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停止危害公共安全秩序的活动;
3、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维护,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刀具、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和其他危险物品;
6、监督、控制特殊行业的法律、法规;
7、警卫,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
9、在中国境内从事入境、出境事务的管理场所、国籍和外国人;
10、维护国家(边缘)形状区域的安全秩序;
11、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执行的,被缓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实施监督检查;
1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安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指导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等群众性组织开展公安防疫工作;
14、其他职责的法律、法规。
三、校长有哪些权利?
答:校长的权利与义务
(一)校长的权利: 1.学校综合管理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教职员工拟定实施学校改革发展的近期计划和远景目标;代表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议规划学校的基本建设。
〈2〉委派管理人员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后勤保障等各条线工作,并对其实行指导和监督。
〈3〉组织学校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规章,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校规章制度草案,提交教代会或学代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并负责对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
2.教育教学管理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制定实施学期、学年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指导监督教育教学计划和活动的实施。
〈2〉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授课时数的规定,会同学校相关人员研究确定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选用和授课时数。
3.学校人事调配的权利:
〈1〉组织学校管理人员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
〈2〉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议任命学校其他管理人员。
4.学校经费管理使用的权利:
〈1〉主持学校管理人员起草学校年度经费的筹备方案、 经费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教代会审议。
〈2 〉组织学校管理人员依据学校考核规章客观地考查评估教职工的工作业绩,拟出奖惩预案,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代表学校参与校办产业的监管。
(二)校长的义务:
1.对学校应履行的义务:
〈1〉作为学校法人代表,应努力保证学校的一切行为合乎法律规范,依法接受监督;依法代表学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2〉领导学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挖掘学校教育教学潜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学校的各项情况,如教育教学实施状况学校经费使用情况、教职员工流动情况等,接受上级监管。 〈4〉接受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监督,协同校党组织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培养青年教育后备力量。
2.对教职员工应履行的义务:
〈1〉督促教职员工遵纪守法,依法代表学校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2〉在组织实施学校重大决策或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方案时,应广泛征求全校教职员工的意见,并将“决策”或“方案”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3 〉定期向学校全体教职员工通报学校的学期和学年度工作总结,应明确汇报学校教育教学实施状况、学校经费使用和教职工流动情况等,接受全体教职员工监督。
〈4〉关心教职员工的生活,协同工会设法解决教职员工生活上的困难。
3.对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
〈1〉组织教师指导受教育者遵纪守法,依法代表学校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代表学校听取少先队、学生团队组织等受教育者组织或个人对学校的建议和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或解决。
〈3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4.对家长、社区应履行的义务: 〈1〉调整好学校与家庭的关系,领导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互相一致,相得益彰。
〈2〉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家长或合法监护人了解受教者的学业成绩及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四、法律权利有哪些?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五、权利主体有哪些?
一、权利主体 2、以税收法律关系为例:权利主体,其中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在华虽然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或组织。二、权利客体2、权利客体包括:
(1)物亦称标的物。指在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和其他物质财富。
(2)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例如《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根据这一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行为(作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行为(作为),都是权利客体。
(3)和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如发现权、发明权等权利的客体是发现和发明,它们是受法律保护的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这里所谓人身,不仅指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在内。
因为荣誉以及技术发明的所有权,不仅可以属于个人,也可以属于集体的权利主体。
六、权利性质有哪些?
答:权利有很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公民权利进行不同的分类:
①依据公民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可以划分为属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一般民事权利。前者如各项政治和社会的自由权利、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后者如财产权等。
②依据承担义务人的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不是某一人或某一范围的确定的人,而是一切人,如物权、人身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所要求的义务的承担者是一定的个人或某一集体,如债权、损害赔偿权等。
③依据权利发生的因果联系,可以划分为原权和派生权,派生权或称救济权。原权指基于法律规范之确认,不待他人侵害而已存在的权利,又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等;派生权指由于他人侵害原权利而发生的法律权利,也称第二权利,如因侵害物权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④依据权利间固有的相互关系,可以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指不依附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如对财物的所有权;从权利指以主权利之存在为前提的权利,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从属于主权利的存在,如抵押权等。
七、何为权利,管理权利有哪些类型?
1 概念:指为了达到组织目标而拥有的开展活动或指挥他人的权利。
权利演化出三种类型:法定权、专家权、魅力权。
法定权,是团队、组织、法律、流程赋予管理者的权利,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称之为法定权。这种权利是职位附带的、天然具有的。无论是谁,只要被任命为该职位的管理者就拥有相应的、被定义的权利,他人无法剥夺。三岁的溥仪做皇帝,别看是儿童,他就拥有许多法定权。
专家权,其实是一种技术权、经验权,是指某人在某个岗位学术研究深厚,或者某人长期从事某种岗位的工作练就了独一无二的技能和积累无可替代的经验,在关键时刻他总能拨云见雾找到方向,解决团队遇到的困境,那这个人就拥有专家权。专家权有时不一定集中管理者身上,有时是在技术人员或老员工手里,但管理者尽量要让自己也拥有专家权,不能让自己受制于人,权利打折。
魅力权,是和管理者的品德、言行、作风、性格相关的权利,是管理者自生散发出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源自他人对管理者的信赖感、相处的愉悦感、共事的安全感。这些感觉建立在过往相处的经验上。这些感觉会让人产生依赖,产生诚服,进而听从管理者的支配,并贡献自己能掌控的资源。
八、律师的权利有哪些?
律师的主要权利:
1. 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2. 律师的人身权利:(1)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含刑事辩护豁免权);(2)拒绝作证权;(3)拒绝辩护、代理权。
3. 调查取证权。
4. 查阅案卷权。
5. 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6. 刑事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权。
7. 有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
8. 出庭参与诉讼权。
9. 代行上诉权。
10. 获得本案各种法律文书副本的权利。
九、动产权利有哪些?
动产质权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已经非常普遍,质权可以担保的范围有很多,比如说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那么动产质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
6、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十、20%股权有哪些权利?
持股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分享公司收益,对公司重要事项进行表决等。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权处置方式。表决权是按股东出资额享有权益来的,是按股东出资比例这个算表决权,表决权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支配权力与其对公司投资额的多少成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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