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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工程师在企业做什么?

183 2023-12-02 04:24 admin

一、质量工程师在企业做什么?

突然看到这么老的一个问题,然后看了看回答,感觉过于形而上了,给我的感觉说白了就是“外行看不懂,内行不想看”,这里简单说一点具体的。

首先既然问到质量工程师在企业是做什么的,那么至少要知道常见的质量工程师分哪几种,因为不同的抬头所对应的职责千差万别,下面针对企业主要的质量工程师谈谈工作内容,当然我尽量抛开生硬的职责描述(JD)部分,因为这些在各大招聘网站上面都有,感兴趣的自己上网查查就行。

过程质量工程师:顾名思义,就是负责产品在过程中的稳定性的,对于过程质量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其实每家公司基本上也是大同小异,我挑三个主要的说:1)产品日常问题的分析及主导问题改善:这个基本上是一个过程质量工程师的日常了,每天都要做,类似救火队员;2)产品及过程的审核:这个其实就是周期性地针对产品及过程进行检查,提出不符合项并要求责任部门整改;3)各类检验文件的编写、日常质量数据的监控:文件编写好理解,数据监控是什么概念呢,其实就是监控合格率,报废率,返工返修信息,跟踪CPK之类的数据工作。

售后质量工程师:顾名思义*2,就是负责售后及市场产品的质量工作,这个职位在很多企业的职能其实非常单一:处理客户投诉,但是其实做得好的售后质量工程师在公司的价值非常突出,处理客诉,建立企业与客户间良好的质量关系,监控市场质量变化,通过历史问题推动公司内部产品及过程的改进,但我见过的多数售后质量工程师和前面提到的过程质量工程师做得很像,唯一区别是前者在外面救火,后者在里面救火。

前期质量工程师:这个就有点难理解了,但说白了这个职位就是负责在开发前期统管研发产品质量的,主要职能我也说三点:1)负责开发产品重要文件的编写及整合,常见的如质量策划方案,但这里的文件通常会有一定难度,因为产品开发过程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文件需要有很强的策划和导向功能;2)负责各项评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评审,工装产线评审,阶段评审,交样评审,这个可能有点晦涩难懂,但你只要知道这个职能就是你不断审核并控制前期产品质量的关键就可以了;3)与客户进行广泛沟通,通过反馈及客诉问题推动产品优化,规避产品风险,这个很好理解,就是通过客户端的使用来反馈产品改进。

体系质量工程师:主要负责体系方面的工作,不过体系我是真的不熟,就不献丑了,如果有知友对质量体系感兴趣的可以移步到其他问题下面。

供应商质量工程师:一般大家喜欢叫SQE,主要负责针对外购件产品及供应商的全面质量管理,这里我要着重强调一下,供应商质量工程师是比较特殊的一种质量工程师,原因在于其本身职能范围从功能上非常复杂,有些企业供应商质量工程师的级别和质量经理是平级的,负责统管供应商,职能中有着明显的管理成分,所以是最不像工程师的工程师,另外,供应商质量工程师基本上是质量领域发展前景及钱景最好一个职位,有喜欢质量的小伙伴可以考虑发展发展。说了这么多,那么他到底是做什么的,功能比较复杂,我笼统一点:供应商的审核(包含新供应商及老供应商),供应商问题的整改推动及跟踪,供应商周期性的能力评估,供应商的考核。

以上,我算是详细又简单地描述了一下一个质量工程师在企业里的工作。

二、质量体系工程师和质量工程师在企业中的职位架构是怎样的?

1)体系工程师隶属质量工程师的一种,体系工程师属于体系管理,包括对体系的建立\维护\改进及体系推行过程中的监督等,有点文职的意思;质量工程师不仅有体系方面的工作,而且还有检验\检测、数据统计分析、可靠性分析等一系列工作,也更偏重于理工类的技术人员。

2)有外审员、内审员之分;

3)质量工程师前景比较好一点,这个看你自己怎么理解了,单纯的体系工程师说句实在话,在公司里也就是在外审、认证的时候才能用得着你,当然不排除日常的体系管理也有一定的权限;但不接触到公司的核心技术或核心利益;

而质量工程师更多的是对产品的深刻理解,包括对其质量特性的深入分析了解,这就已经接触到了产品的核心部分了。

三、工程师属于什么劳动合同?

工程师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与工程师签订的一种劳动合同,用于约定工程师在企业中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薪酬待遇、权益保障等内容。

四、企业如何规避劳动合同风险?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应该了解并遵守国家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

2. 勒令劳动合同:确保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应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薪资、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细节。

3. 统一劳动合同:以确保所有员工的合同遵循相同的标准和程序。

4. 合理的解雇程序:如有必要,确保企业遵循合理的解雇程序,以避免因解雇而引起的法律风险。

5. 培训员工:企业可以为员工提供培训,并确保他们熟悉公司政策和规定,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6. 留下书面记录:保留与员工劳动合同相关的书面记录,并对其进行适当的维护和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都不同,因此企业应该在当地律师的指导下采取适当的措施以规避劳动合同风险。

五、企业如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

企业的劳动合同一般由人力资源部门管理,企业的其他类型的合同,例如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工程项目合同等等都由其他相应的部门保管,而且各类合同因其性质不同,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方法予以管理,使得合同的管理有效化、高质量。

企业对于劳动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劳动合同的分类管理主要的标准包括:入职年限、部门划分、有无固定期限、岗位类型或者类别等等标准进行管理,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化管理,一旦出现相应的劳动争议就很容易找到相应的劳动合同,也便于查找劳动合同,对于需要续签的劳动合同及时续签,对于时间到了不需要续签的劳动合同及时予以终止。

同时,企业针对劳动合同的完善化和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员工形成有效的退出机制以及企业通过及时终止不需要续签的劳动合同及时寻找需要的人才,可谓是一种双赢的局面。企业对于劳动合同的管理显得十分重要。

另外,企业对于劳动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但是劳动争议的解决能否向着企业一方的利益最大化方向发展却是具有很大的可能性的,而这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的就是劳动合同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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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正确做法?

作者 : 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

某公司员工于2023年3月24日入职,4月21日公司以其不符合公司的试用期录用标准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4月23日离职。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均规定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标准的情形,公司依据录用标准中的“无法按照试用期的工作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及无法达到岗位任职条件,试用期未通过考核,不符合本公司在录用之前所公布的职位的录用条件。”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随后,该名员工以公司举证的材料不符合实际情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的一个过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如果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前提是用人单位需要符合相关的合规要求,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届时,用人单位可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或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明确约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实际运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时,用人单位需要将“不符合录用条件”转化为具体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可以针对该职位建立试用期的考核标准,明确什么情况为不通过或者未达到合格标准,将不通过或未达到合格标准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相绑定(即不通过或未达到合格标准即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确认书。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也有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规定。若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需要在劳动者入职前对其进行规章制度的宣贯,向其说明并由其签字确认。实践中,出于各种原因,有时劳动者并非入职当天就立即签订劳动合同,有可能是在入职后一个月内进行签订。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将试用期的录用条件写在劳动者入职前的录用通知书(offer)中,或者在劳动者入职的当天就与其签订录用条件的确认书。下面,我们列举实践中一些常见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比如:

劳动者未能通过用人单位的试用期考核和评估,或试用期绩效考核不及格的。在实际适用这一项时,需要注意,应让劳动者在试用期开始前对试用期考核的标准进行签字确认,考核的标准应当客观,尽量避免一些难以量化的、主观的标准。用人单位也可以将劳动者的岗位职责、岗位要求、试用期内限期要完成的工作任务包含在试用期的考核和评估标准当中。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核时,应保留相应的试用期考核核结果的文件,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否则若发生纠纷,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考核结果文件将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比如,在(2019)京0102民初4304号案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月业绩在定量75%或以下的、月度考核75分或以下的、不能有效或基本有效完成公司交班的专项工作任务的......均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法院认为,考核的表格为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员工确认,且公司未提交与各项考核结果相对应的事实依据及考核评分标准等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据此判定员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者隐瞒或提供虚假的信息或材料的。这一项除了指劳动者隐瞒自己的学历、个人经历(如曾被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等)以外,还包括劳动者隐瞒自己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等与上一家用人单位的未尽的义务。建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入职时需要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明确罗列,在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文件中对需要披露的个人信息进行明确的规定,并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做好背景调查。用人单位也可以将这一项作为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以免在试用期结束后才发现劳动者隐瞒或提供了虚假信息材料而无法向员工追责。另外,在实际适用这一项时,还需要注意并非只要劳动者在个人履历中提供了虚假信息,用人单位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虚构了自己学历信息、工作经历,且其所提供的相关信息是用人单位能否录用其担任相关岗位的重要考量依据的,用人单位可据此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其个人履历涉及个人隐私,如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根据岗位的特性,不属于与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劳动者必须如实陈述的因素的,其隐瞒或未如实说明相关情况不能作为用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比如,(2022)津03民终1732号案中,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在入职时填写的《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中婚育情况存在虚假隐瞒,以此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法院认为,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因此,劳动者并非必须提供该类信息,用人单位据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与单位要求其提供的证明文件的。这一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明文件等,以及在上一家用人单位的退工单或者离职证明等。对于一些需要相关资质、技能方能上岗的工作岗位,如餐饮行业,需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用人单位还可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否则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试用期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由于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一个过程,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作为不符合录用标准的情形之一,而无需达到“严重”的程度。但是,适用这一情形的前提,需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已经过民主程序、公示、并经劳动者签字)且已对新进劳动者宣贯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者知悉并签字。并且,发生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对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事实固定为书面文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第二,劳动者存在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标准的事实。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试用期中留存相应的证据。在开头的案例当中,公司主张员工无法完成工作岗位的职责、岗位任务,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试用期未通过考核。那么,在实际举证时,就需要针对员工入职时签订的岗位职责说明书,具体指出员工实际不符合哪一项要求,并且提供相应的证明。如果在试用期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的,需要出具对劳动者的考核结果文件,上面需要有劳动者签字确认。否则,公司存在违法解除的风险。

依据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注意是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要对劳动者进行试用期的考核,需在劳动者试用期届满之前进行考核,一旦确认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一定要在试用期届满之前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若仅未履行用人单位内部的转正手续,但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届满,员工继续提供劳动的,则不属于“试用期内”,此时公司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的解除还需要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标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本身没有设立工会的,可以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或者是上级工会,做到合法合规。如果用人单位因没有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被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仍然可以在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对该程序进行补正。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标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这需要用人单位具有完备的劳动合同条款、规章制度,在日常实施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时做到合法合规,并保存好相应证据,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相应的通知工会的程序性规定,以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或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不利后果。

七、企业质量内涵?

企业质量文化分为物质、行为、制度及道德四个层面的内容,质量文化就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实践中,由企业管理层特别是主要领导倡导、职工普遍认同的逐步形成并相对固化的群体质量意识、质量价值观、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采标原则、检测手段、检验方法、质量奖惩制度的总和。

企业质量文化是指企业和社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中自然形成的一系列有关质量问题的意识、规范的价值取向、行为准则、思维方式以及风俗习惯。其核心内容即质量理念、质量价值观、质量道德观、质量行为准则。

企业质量文化由四部分构成: 1、质量物质文化,它指的是产品和服务的外在表现,

包括质量工作环境、产品加工技术、设备能力、资产的数量、质量与结构,科学与技术水平,人力资源状况等等。2、质量行为文化,包括质量管理活动、宣传教育活动、员工人际关系活动中产生的文化现象。从企业人员的结构看,包括领导干部的领导行为文化、企业员工的群体行为文化,质量队伍的专业行为文化。3、质量制度文化,它是约束员工质量行为的规范文化。包括质量领导体制、质量组织机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奖励与管理制度等。4、质量精神文化,它是质量文化的核心文化。包括质量文化理念、质量价值观、质量道德观、质量行为准则。

八、质量工程师职责?

1.参与新产品的开发和试制,及产品品质计划的制定。

2.参与解决制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并根据工程检验标准追踪确认,实行标准化。

3.组织对现有产品的品质评审,评诂产品品质与工程规格,检验标准和客户要求的符合性。

4.督促生产过程和检验过程严格按规程操作。

5.负责与客户联络检测标准和测量方法及时对应客户抱怨等事宜。

6.参与产品品质先期策划,实施并跟踪产品品质。

7.负责品质管理成本分析。

8.参与公与5S检查工作。

九、体系工程师和质量工程师?

质量体系工程师是管理方向,关系公司规范运营体系的;质量工程师是从事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等的研究、管理、监督、检查、检验、分析、鉴定等工作。两个是不同概念!

十、劳动合同企业可以随便提供吗?

劳动合同企业不可以随便提供,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签定的合同,这个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谁违犯了这个合同,谁就会付出代价,所以劳动合同企业不可以随便提供给外人,要想到法律后果,要想随便提供给外要付出很大的代价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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