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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实施条例试行?

251 2023-11-28 20:02 admin

一、商用密码实施条例试行?

用密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用密码管理,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用密码,是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技术和密码产品。

第三条

商用密码技术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专控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密码管理的机构根据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的委托,承担商用密码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科研、生产管理

第五条

商用密码的科研任务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承担。商用密码指定科研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备,能够采用先进的编码理论和技术,编制的商用密码算法具有较高的保密强度和抗攻击能力。

第六条

商用密码的科研成果,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商用密码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审查、鉴定。

第七条

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生产。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商用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必须具有与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以及确保商用密码产品质量的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八条

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生产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并不得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第九条

商用密码产品,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十条

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许可的单位销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商用密码产品。

第十一条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商用密码产品知识和承担售后服务的人员;

(二)有完善的销售服务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发给《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销售商用密码产品,必须如实登记直接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的名称(姓名)、地址(住址)、组织机构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每台商用密码产品的用途,并将登记情况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或者出口商用密码产品,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只能使用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认可的商用密码产品,不得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使用密码产品或者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必须报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但是,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除外。

第十六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用户不得转让其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商用密码产品发生故障,必须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报废、销毁商用密码产品,应当向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 安全、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环境中进行 。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和销售以及使用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对所接触和掌握的商用密码技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必须事先报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攻击商用密码,不得利用商用密码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治安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没收密码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一)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 、国家安全机关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

(一)在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过程中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的;

(二)销售、运输、保管商用密码产品,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宣传、公开展览商用密码产品的;

(四)擅自转让商用密码产品或者不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商用密码产品的。使用自行研制的或者境外生产的密码产品,转让商用密码产品,或者不到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指定的单位维修商用密码产品,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公安、国家安全机关没收其密码产品。

第二十二条

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撤销其指定科研、生产单位资格,吊销《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泄露商用密码技术秘密、非法攻击商用密码或者利用商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会同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部门没收其使用的商用密码产品,对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高级畜牧师什么级别?

按照我国职称的排序规则,高级畜牧师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我们知道,专业技术职称由低到高分别是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相应的,畜牧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由低到高分别是:助理畜牧师、畜牧师、高级畜牧师、教授级高级畜牧师。所以,高级畜牧师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高级畜牧师职称评定条件:

一、申报评审农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科学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工作二年以上。

三、怎么考取高级畜牧师?

1.目前,颁发畜牧师的部门较多,不过证书报考均需通过机构进行资料申报,考生需提交2寸蓝底照片、学历证书及身份证书复印件等资料。

2.考前有专业题库进行练习,考生学习相关课程知识,参加畜牧师证书考试。

3.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考生成绩需达合格线之上,即60分才为合格,可以领取畜牧师证书。

证书含金量

畜牧师证书由农村教育发展中心进行颁发,其是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于2010年2月依法批准设立的全国公益性事业单位。

申报资料:身份证扫描件,个人2寸蓝底照,手机号码

考培方式:线上学习,线上考试

畜牧师具备畜牧生产技术、管理、营销和服务等相关知识,属于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未来的就业前景是非常广阔的。

四、辅警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保障及责任追究。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经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招用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地辅警力量的配备,应当与当地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省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公安机关辅警用人额度管理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辅警管理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五、事业单位职务试行条例?

答案是: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

六、高级畜牧师享受什么待遇?

     高级畜牧师是高级技术职称,享受教授级高级职称、相当于副处级待遇。

     我国职称制度改革是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工作人员的职称与工作能力、专业技能、工资制度甄选体系,高级畜牧师是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是从事畜牧养殖业技术推广、科学技术普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从业人员,在畜牧行业具有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政治与经济待遇较高,享受副处级待遇。

七、199年工伤保险试行条例?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激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八、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有。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是为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制订。

九、高级农艺师和高级畜牧师的区别?

这两个专业的高级职称虽然都是大农业系统,也都属于高级科技人员和专家,但在细系列划分上,区别还是很大的。

高级农艺师主要是研究玉米、小麦、水稻以及蔬菜类植物科研的。而高级畜牧师主要是对猪、马、牛、羊等畜牧动物的防疫、品种改良的研究。一个是研究植物学,一个是研究动物学。例入水稻专家袁隆平,在水稻高产研究有大的突破,为人类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对畜牧业,袁老就可能是外行了。

十、高级畜牧师是正高还是副高?

按照我国职称的排序规则,高级畜牧师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我们知道,专业技术职称由低到高分别是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相应的,畜牧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由低到高分别是:助理畜牧师、畜牧师、高级畜牧师、教授级高级畜牧师。所以,高级畜牧师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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