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双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健全和完善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部1983年10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将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主管与协管双方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务区别主管、协管,列入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
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央各有关部门为主的,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的职责是:
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党的关系不在地方和跨省区的单位党委会选举结果;
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干部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行政奖惩、干部档案管理;
4.政治审查;
5.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
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
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8.干部队伍的管理。
地方党委协助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责是:
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审批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会换届选举结果;
2.协助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3.协助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审查工作;
4.协助做好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和业务培训;
5.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6.协助做好老干部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的,地方党委的职责是:
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选举结果;
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奖惩、干部档案管理;
4.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
5.政治审查;
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
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8.干部队伍的管理。
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责是:
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
2.协助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3.协助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审查工作;
4.指导和规划本系统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并会同地方党委安排落实;
5.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6.协助做好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
主管协管双方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协商后,将某些干部管理工作委托对方办理。
主管协管双方要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调整配备领导班子考察干部时,主管方要事先邀请协管方参加,协管方要积极配合,一般不要重复考察。考察干部协管方没有参加的,主管方在考察后应向协管方通报情况。
凡任免调动干部,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征求意见要正式行文,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属于提拔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一般情况下,协管方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复的,可视为没有意见。
换届时,主管方应提前两个月发函征求协管方意见。
为了减少工作环节,征求和答复意见时,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只对省(区、市)党委或省(区)辖市党委,省(区、市)党委和省(区)辖市党委只对中央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具体工作分别由中央有关部委干部、人事司(局)和地方党委组织部(或由地方党委授权的部门)负责。
干部任免后,主管方要将任免通知及时抄送协管方。
主管协管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不要仓促作出决定,要认真协商,充分听取和考虑对方意见,在此基础上由主管方作出决定。向中央备案的,要将协管方的不同意见在备案报告中注明。
主管和协管双方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联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二、干部任前公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保障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在干部工作中更好地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关于“在3—5年内,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特殊岗位除外)的选拔任用,普遍实行任前公示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是指领导干部在拟任高一级领导职务之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向社会或拟任干部现工作单位公告本人的基本情况和拟任职务,征求群众对该干部任职的意见。经公示,如果未反映出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则正式任用;如果反映出并经查实存在影响其任职的问题,则取消其拟任职资格。
第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原则、条件、资格、任用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双重管理的干部,按“谁主管,谁公示”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公示范围
第四条拟任用或拟聘任地厅级领导职务、县处级领导职务、乡镇科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和拟任用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应进行任前公示。
第五条拟任用或拟聘任地厅级领导职务和县(市、区)党政一把手职务的干部,要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公示;地、市拟任用或拟聘任县处级领导职务(不含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的干部,要在现工作地、市、县(市、区)和现工作单位公示;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拟任用或拟聘任的处级干部,要在现工作单位公示;县(市、区)拟任用或拟聘任乡镇科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要在现工作县(市、区)和现工作单位公示。
第六条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也应进行任前公示,任前公示范围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平职任用或调整重要岗位的干部,任前公示与否,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由同级党委提出初步建议名单,经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后,由组织部门将拟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情况,由党委通告人大常委会党组,并提交正式建议名单,由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
第九条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和因工作性质特殊不宜公示职务的干部,可不进行任前公示。
第三章公示程序及具体办法
第十条公示工作的具体事务由各地的党委组织部和各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承办。
第十一条确定拟任干部名单。对拟任用或拟聘任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任用程序组织民主推荐、考察、酝酿,然后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确定拟任名单。
第十二条确定公示范围。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要求,确定公示范围。
第十三条公示方式:需向社会公示的,应通过当地党报或政报,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公示,同时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向拟任用或拟聘任干部现工作单位的群众公示。只在现工作单位公示的,采用张贴公告的方式向本单位的群众公示。
第十四条公示内容:拟任用或拟聘任干部的姓名、年龄、性别、民族、学历、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及本人照片;公示期间接待来访群众的地点,公示电话号码,公示意见箱设置地点;公示时间;对来信来访来电的基本要求(如举报问题要有事实根据,要署名举报)等。
第十五条查证落实。公示时间一般为7——10天左右。公示结束后,承办公示事务的组织人事部门应立即梳理群众意见,并将梳理后的群众意见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需要查证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调查落实。匿名举报的重大问题可列入查证落实范围。
第十六条决定任职名单。党委(党组)召开会议,听取公示期间的反映及调查落实情况汇报,讨论决定任职名单。
第十七条反馈。任命决定在公示范围内公布。对经公示后未能进入任命名单的同志,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找其谈话,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材料归档。群众举报材料,可归入干部工作文书档案,保存期一年。
三、中国行政人事区分为几级?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1、国家级正职:一级
2、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3、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4、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5、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6、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7、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8、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
9、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10、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11、股所级正职:十八级至二十六级
12、股所级副职: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四、2021国家部委公务员招录 拿到通知了吗?
有些部委已经在国家公务员局官方网站公布了拟录取名单,有些还没有公布。部委人事司会电话通知的,时刻关注网站。
五、干部双重管理规定试行全文?
为了健全和完善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部1983年10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将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主管与协管双方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务区别主管、协管,列入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
二、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央各有关部门为主的,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的职责是:
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党的关系不在地方和跨省区的单位党委会选举结果;
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干部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行政奖惩、干部档案管理;
4.政治审查;
5.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
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
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8.干部队伍的管理。
地方党委协助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责是:
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审批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会换届选举结果;
2.协助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3.协助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审查工作;
4.协助做好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和业务培训;
5.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6.协助做好老干部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三、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的,地方党委的职责是:
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选举结果;
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奖惩、干部档案管理;
4.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
5.政治审查;
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
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8.干部队伍的管理。
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责是:
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
2.协助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3.协助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审查工作;
4.指导和规划本系统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并会同地方党委安排落实;
5.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6.协助做好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
四、主管协管双方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协商后,将某些干部管理工作委托对方办理。
五、主管协管双方要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调整配备领导班子考察干部时,主管方要事先邀请协管方参加,协管方要积极配合,一般不要重复考察。考察干部协管方没有参加的,主管方在考察后应向协管方通报情况。
六、凡任免调动干部,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征求意见要正式行文,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属于提拔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一般情况下,协管方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复的,可视为没有意见。
换届时,主管方应提前两个月发函征求协管方意见。
为了减少工作环节,征求和答复意见时,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只对省(区、市)党委或省(区)辖市党委,省(区、市)党委和省(区)辖市党委只对中央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具体工作分别由中央有关部委干部、人事司(局)和地方党委组织部(或由地方党委授权的部门)负责。
干部任免后,主管方要将任免通知及时抄送协管方。
七、主管协管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不要仓促作出决定,要认真协商,充分听取和考虑对方意见,在此基础上由主管方作出决定。向中央备案的,要将协管方的不同意见在备案报告中注明。
八、主管和协管双方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联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六、为什么部委内设机构,有的叫司,有的叫局?
一、对外权限不同。部委内部司属于部委内设业务机构,对外没有发文权限。部委内设局则不同,对外可以发文。
二、内设机构不同。部委内部司下设机构为业务处室,没有办公、人事等综合部门。部门内设局下设机构除业务科室外,还包括党委、人事、财务等处室。
三、业务不同。部门内设司一般管理相对简单的业务。部门内设局一般管理相对重要的业务。在部委内设机构在,司、局行政级别都是一样的。
七、有多少国家部委人事部门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
目前,有8个国家部委人事部门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
中央国家机关实行“同一分管、交叉任职、合署办公”的情况:
1、实现“同一分管、交叉任职、合署办公”的部门共有51个,占比已高达59%。在这51个部门中,实现“同一分管”的就有4 6个。
2、实现机关党委与干部人事部门负责人交叉任职的有17个,约占20%。其中,机关党委与干部人事部门负责人双向交叉任职的有6个,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副书记)兼任干部人事部门负责人的有4个,干部人事部门负责人兼任机关党委副书记的有7个。
3、党的关系在工委的86个部门中,机关党委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有15个。其中,机关党委与干部人事部门合署办公的有8个;机关党委与办公室等综部门合署办公的有3个;
八、境外公务员管理办法?
公务员出入境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中央企业人事(组织)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2005年以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出现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 (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员工因私出国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 (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 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处级干部等因私出国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
(一)根据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登记备案人员”的规定,我校正、副处级干部及部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列入“登记备案人员”范围(部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另行确定),接受本规定管理。
(二)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二条 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相关手续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首次或再次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护照(通行证),领取填写《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时,其中的【特定身份申请人单位意见栏】须经校党委组织部提交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组织部章。
第三条 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集中保管
(一)列入本规定管理人员的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使用前后必须缴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1.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暂不出国(境)的,须在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2.首次或再次申领护照(通行证)后,立即出国(境)的,按第四条规定办;
3.护照(通行证)使用后,须在回国(入境)后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4.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之前持有效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须在任职后一周内缴至组织部;
5.因遗失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至组织部的,应作出书面说明。
(二)党委组织部在收到后,须出具收据给本人,由专人专柜妥善保管。已过有效期的,退还给本人。
(三)经教育拒不缴组织部集中保管的,视为违纪。 第四条 因私出国护照和出境通行证的使用
列入本规定管理的人员因私出国(境)需要使用因私护照(通行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党委组织部索取(下载)《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并填写个人有关内容;
(二)提交所在的部门的党总支(直属支部)签署同意;
(三)提交业务分管的校领导签署同意;
(四)提交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签署同意;
(五)组织部根据以上同意意见将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护照(通行证)交给本人。
第五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事项,要列入年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公务员出境需要什么条件
1、国家公务员正处级以上干部属于国家报备人员,如需办理因私护照、因私出境都需要公安机关、单位审批。只要不是正处级以上干部都没问题。
2、有些单位会将你办理好的因私护照收回单位。
3、在办理一些签证的时候,例如欧美澳一类的签证,必须提供单位在职证明的,这种情况一般单位不会提供,或者不愿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