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请问1996年的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 现在失效了吗?
因没有任何法律提到《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废止问题,则该通知的效力为:与新法冲突部分失效,不冲突部分依然有效。
(我国的大部分行政通知都处于此状态) 举例如下: 因《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的规定已经失效。但是,《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5条“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第9条“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依然适用。二、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是否已经废止?
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 劳动合同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6.10.31
【实施日期】 1996.10.3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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