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病假后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怎么确定?
一、关于病假工资
劳动者请病假的,病假工资应该怎么发,目前全国、各省、各市的规定有所不同。
(一)国家层面的固定
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有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根据以上法规,企业可以规定高于国家标准的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果提问者所在的企业规定病假期间按最低工资发放,则根据以上法规,企业的做法符合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劳部发〔1995〕309号法律效力:现行有效59.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省级规定
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病假治疗期间,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但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在广东地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根据所在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已经约定了高于国家标准的病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比如低于国家标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相关法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三)市级规定
以深圳市为例,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医疗期间,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即,深圳市直接规定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注:深圳是经济特区,有全国人大赋予的立法权,因此有些规定可能与广东省的有所区别。)
因此,假设提问者所在的是深圳地区,用人单位直接按最低工资支付病假工资的,虽然高于最低工资的80%,但如果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用人单位的做法可能涉嫌违法。
相关法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黄维升律师:病假工资,怎么计算?(深圳地区)
二、关于病假工资是否要从经济补偿金中剔除
(一)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一般认为不包括企业“停产停业、企业休假”期间,但是否不包括“员工病假期间”,存在一定争议。
从对员工有利的角度,员工可以主张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具体由裁判机关认定。
在劳动纠纷中,一般宁可多主张,也不宜少主张。
“少主张”,往往意味着员工放弃或者处分了自己的权利,即便裁判机关认为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由于劳动者主动按照病假期间工资提出诉求,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裁判机关也只能尊重劳动者的意思表示。
“多主张”,在裁判机关认同劳动者的诉求的情况下,可以全部予以支持;在裁判机关不认同劳动者的诉求的情况下(比如,裁判机关可能认为,病假是员工个人原因,自身疾病导致,并非企业原因导致),可以按实际工资计算,但这种情况下,从劳动者角度,其已经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对自身权益进行了主张,假设对裁判机关的裁量及裁判尺度不服,还可以继续起诉到一审,或上诉到二审,甚至再审等。反之,如果一开始就“少主张”了,即便后来认为应该多计算,此时也缺乏起诉、上诉或申请再审的理由了。
只是,根据2017年11月24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被废止。
相关法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注:该法规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2017年11月24日发布;2017年11月24日实施)废止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二)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时,删除了“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的限制条件,仅仅规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目前有部分地区出台了地方性规定,要求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剔除病假工资
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高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仲裁员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该期间用人单位也未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按“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基数,也即,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相关法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文号: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一、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包含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且在该期间内用人单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基数应如何确定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四)未出台地方性规定的地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有些剔除了病假工资,有些未剔除病假工资
1.深圳地区:
大部分判例都剔除了病假工资,理由是不能如实反映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判例1: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6民初28298号
十二、经济补偿金:120078元。
2020年5月13日,原告以被告克扣其工资为由向被告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查,原告提供的EMS快递详单及邮件妥投结果显示收件人为连xx,单位名称系被告,地址为被告注册地,妥投结果显示2020年5月14日被告收发室已签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EMS快递详单、邮件妥投结果的三性均不予认可,辩称其未收到该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告虽辩称其未收到原告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该通知书的邮寄地址系被告的注册地址,妥投结果为已签收状态,签收人系被告的收发室,故被告称其未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本院不予采信。如前所述,被告确实存在克扣原告2020年2月工资的情形,原告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被告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自2019年6月19日起休病假,即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不能如实反映原告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本院以原告病假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来计算原告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告提供的工资流水及社保缴费清单,经核算,原告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的应发工资共计102924.8元,故原告该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8577元,结合原告入职时间及离职时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78元(8575元×14个月)。
判例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4468号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问题。L某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表示无法继续进行工作,R公司解除与L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但依法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应当以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本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原审考虑L某的医疗期于2018年1月开始,遂以L某2017年的工资认定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R公司并未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予以确认。L某要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计算L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L某要求R公司支付代通知金,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L某可另寻途径解决。
2.上海地区:
部分判例剔除了病假工资,但也有未剔除的情况
……
(后续再补充)
二、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还可以回原单位应聘吗?
邮寄给公司的《被迫解除劳动通知书》单位收到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如果被迫辞职的理由成立的,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员工被刑事拘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对于被刑事拘留的员工,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一个人因涉嫌犯罪,并不代表其必然最后会被判定有罪,完全有可能经过司法机关审查,最后确定其不构成犯罪。被刑事拘留并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员工是否构成犯罪悬而未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据此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如果员工长期被刑事拘留,劳动关系的状态如何呢?用人单位需要继续发工资、买社保吗?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因此,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暂停与被拘留员工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发放工资,不予缴纳社保,待最后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确定后,再作进一步的处理。
四、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中对此条款作了具体解释。刑事责任是指: 1、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 2、被人民法院依据新《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的。 因此,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30日内,员工连续旷工,单位怎么处理?
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30日内,员工连续旷工,单位怎么可以开除处理
。
职工无故旷工30天以上者是可以开初的,但是《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职工旷工多少天可以开除,具体可以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判断。 《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保障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对旷工的处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
六、劳务派遣员工如何解除与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 36 条、第 38 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用人单位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注: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
七、员工在公司工作8个月,(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了经济赔偿后员工又申请了仲裁怎么办?
很简单,出庭应诉就可以了。
1、公司与员工就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签订了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在仲裁庭上出示上述协议即可,同一笔钱要两次,去哪里也没这个道理。
不过题主可能担心当时赔偿的标准可能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赔付的,比规定的赔得少,仲裁委会认为无效嘛?
这个大可不必担心,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就是说你没有欺骗或者胁迫员工签协议,仲裁员就会认为是员工自愿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不会认为协议无效。
2、有时候,有些做老板的人太好,赔了钱真不一定会跟员工签协议。也不一定留存了诸如微信聊天记录、离职证明等相关文件。
其实这也没问题,劳动仲裁上还是规规矩矩的把钱赔给人家,毕竟证明不了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不过还是那句话,同一笔钱要两次,没有这个道理。之前已经给过的那笔钱,去法院以不当得利起诉员工,要求返还就是的。
不当得利就是没有法律或事实原因,对方得利,我方受损,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他说这钱是经济补偿金,不就是不打自招?如果他不承认,不就是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嘛?
不过具体案情还需要具体分析,后期题主如有细节需要协助,可在文末下方知乎官方平台发起「向作者咨询」,祝好!
八、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灵活就业人员应该按什么身份退休?
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交纳养老,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办理正常退休的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殊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不过,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男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就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男未满50周岁、女工人未满45周岁则可办理退职。 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可到居住地社区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而后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16至25日到档案存放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如参保人员不愿延迟缴费的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单位给员工签劳动合同后,不用到劳动局备案的吗?
公司和员工签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到劳动局备案是合法的,只要劳动合同规定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或法规的,即为有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十、员工因职务犯罪被法院判处不追究刑事责任后企业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吗?
理解这两条规定需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如何界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第2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认为包含了上述三种情形。二、但是如何理解“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呢?
在劳动法和[1995]309号之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做了修改。 免于起诉现在用“不起诉”表述。
具体类型按新刑事诉讼法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疑罪不起诉三类。劳社厅函(2003)367号文件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应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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