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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9-16 09:50   点击:22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为更好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满足企业和群众需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备案管理的改革要求。交通运输部重新修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是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强化行业自律,提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服务质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规定》共7章53条,包含4个附件。明确了驾培业务适用范围和管理责任主体,调整了相关制度设计。一是落实备案管理制度,明确备案流程及备案信息公示等相关要求。二是明确培训车型划分,规范驾培机构类别。三是调整培训许可依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许可证件、许可经营及相关处罚条款内容。四是增加“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以及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的规定。

《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三、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第七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 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学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1)。

四、201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06年1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 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 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 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理论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聘用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要求及每种车型所配备的驾驶操作教练员数量要求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1)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职称证明;

  (十)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十一)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五、2020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是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于2006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2号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并依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于2016年4月21日修正,包括总则、经营许可、教练员管理、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

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是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 年第2号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经营许可、教练员管理、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

七、2020年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业务理论知识,并认真学习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指示,确保广大人民乘客财产安全,特制定以下驾驶员从业行为考核制度。

由车队组织领导,分管责任人和安管员联合实施,考核为每季度进行一次。

一、驾驶员从业行为考核要求

1、驾驶员要把安全行车管理、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知识等熟练运用到实际中,按照可控标准,以四项安全指标进行考核。

2、驾驶员应在日常安全学习活动中总结交流安全行车的经验,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行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并确保安全可行。

3、实行安全学习签到制度,驾驶员应积极参加公司定期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活动。

4、应了解掌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以便对其进行从业行为考核。不合格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管理办法?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现代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驾驶员培训质量。

    

九、2021年版机动车培训管理规定?

2021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驾驶员(以下简称营运驾驶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职业培训与考试

第四条 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道路运输企业具体负责培训。

第五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

参加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结束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做从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分为营业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自接到补考成绩通知之日起___日后可重新报名参加营运驾驶员做作业资格考试。

在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其本次考试成绩视为不合格,且在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___日内不得再次参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核发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需取得多种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应当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在其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中加注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要加强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发放的管理,严格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发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持有相应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未持有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管理,经常组织营运驾驶员学习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教育营运驾驶员遵守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五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每间隔二年审验一次。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合格的,加盖继续有效印章。

超过有效期限___日未接受审验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死亡,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因健康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应当将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失效或者交回,需重新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考试。

第十八条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人迁移户籍或者变更暂住地,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属于迁移户籍的,到新的户籍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属于变更暂住地的,到新的暂住地所在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也可以在原暂住地所在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审验换证。

第十九条 营运驾驶员从来资格证书遗失的,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___日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领新证。

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污损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换领新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运政机构要按规定建立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营运驾驶员档案资料。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从事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道路运输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营运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其所驾驶的机动车与其所持有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准的从业资格不一致的,处以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人驾驶机动车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处以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租借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收缴其非法证书,处以___元以上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运政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培训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 管理职责

2.1员工培训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由企管办组织实施。

2.2各管理主体负责在年初拟定本单位的员工培训计划。

2.3企管办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审核各单位上报的月培训计划,同时监督、检查、考核、督促各单位培训实施完成情况。

2.4各主体培训单位负责组织本部门内部培训、相关专业培训以及培训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2.6企管办负责组织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工作或入职培训工作。

2.7企管办负责对专兼职培训教师的选任、考核工作。

2.8企管办负责协调各单位的培训工作,各主体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授课,由企管办统一安排。

2.9企管办负责充实和完善培训设备,抓好培训设施的基础建设。

2.10企管办负责建立员工个人培训档案和公司培训工作档案。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培训组织与管理

3.1.1 培训教育对象和范围

培训对象是公司一切从业人员,按不同时期要突出重点。

3.1.2企管办为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各主体负责协助企管办进行培训的计划、实施、评估、考核,同时负责组织主体内部的培训。

3.1.3各主体必须设立一名兼职培训员,协助各主体领导做好本单位的培训工作,同时作为企管办培训工作的联络员。兼职培训员应选用具备一定的培训、组织能力,以及生产管理知识,而且有责任心的人员来担任。

3.1.4 培训管理基本程序如下:

3.1.4.1 培训需求分析;

3.1.4.2 培训计划制定;

3.1.4.3培训项目实施;

3.1.4.4培训效果评价。

3.1.5 培训出勤管理

3.1.5.1员工培训的出勤管理由组织培训部门负责。

3.1.5.2参加公司内各类短期培训的学员,出勤率不得少于95%。长期脱产学习班的学员,出勤率不得少于98%。

3.1.5.3培训期间违纪,按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执行。

3.1.6 员工培训成绩不合格,需重新参加补考,仍然不合格的,不允许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

3.1.7 建立培训档案

建立公司培训工作档案,包括培训需求调查分析资料、培训计划、培训项目、培训实施方案、培训评估等内容。

3.2 培训的基本内容

3.2.1 培训内容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

3.2.1.1知识培训:实施员工从事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迎接挑战所需的新知识。

3.2.1.2技能培训:实施员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使其具备胜任岗位工作的各项技能。

3.2.1.3素质培训:实施价值观念、职业道德、公司文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各项素质,共同实现企业愿景。

3.3 培训的形式

培训形式分为公司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和员工自我培训。

3.3.1内部培训指培训地点在受训员工所属企业之内的培训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形式:

3.3.1.1 新员工培训

3.3.1.2 岗位技能培训

3.3.1.3 转岗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原有从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要求,首先实施新员工培训,然后对其实施岗位技能培训。

3.3.1.4各主体内部培训

各主体内部培训由各主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各主体内部培训要实行以老带新,新员工要虚心向老员工学习,尽早适应本岗位工作。各主体内部培训由各主体组织,定期向企管办汇报培训情况。

3.3.2外派培训

外派培训是指培训地点在受训员工所属企业以外的培训,包括公司组织去其他公司或企业开展的实习、调研、考察等。

3.3.3员工自我培训

公司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各种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

3.4 新员工培训

3.4.1新员工培训适用于新员工和转岗员工。

3.4.2培训时间根据培训项目及岗位要求确定。

3.4.3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公司的历史、概况、业务、发展规划、产品及技术概况等;公司的经营理念、核心价值观、员工道德观和行为准则;基本人事管理制度;生产管理知识;岗位职责、基本工作内容、基本工作程序。

3.4.4新员工和转岗人员未参加新员工培训,不得上岗。

3.4.5培训结束后,企管办组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新员工可就职并进入试用期考核,转岗人员可转岗就职。不合格者,重新进行培训,再次不合格者,新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呈请总经理审批,转岗人员待岗。

3.5 岗位技能培训

3.5.1培训目的:增强员工岗位技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减少工作失误,为工作轮换、横向调整和晋升做准备。

3.5.2岗位技能培训按受训人员层次划分为高层管理人员培训、中层管理人员培训和基层员工培训。

3.5.3高层管理人员培训

3.5.3.1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对公司战略决策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人员,包括副总及以上人员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3.5.3.2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高层管理人员掌握经营环境的变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进行决策的程序和方法,提高洞察能力、思维能力、决策能力、领导能力,以确保决策者正确地履行职责。

3.5.3.3 培训内容:高层管理人员培训重点应该侧重于观念、理念方面,此外还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系统管理理论和技能,如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市场营销、企业经营战略、企业经营过程控制等。

3.5.3.4 培训方式:主要包括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班、外地参观与考察、其他脱产培训班等。

3.5.4 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3.5.4.1 中层管理人员是指负责人。

3.5.4.2 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中层管理人员更好的理解和执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决策方针,具备多方面的才干和更高水平的管理能力,改善管理工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为企业决策层培养接班人。

3.5.4.3 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管理基本知识与技能、业务知识与技能、工作改进方法等。

3.5.4.4 培训方式:主要包括在职开发、内部研讨、不脱产培训以及外请行业专家讲课或到先进企业参观学习、交流经验。

3.5.5 基层员工培训

3.5.5.1 基层员工包括营销人员、各类职能专员和各岗位员工。

3.5.5.2 培训目的:提高基层员工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掌握本专业的新知识和新技术。

3.5.5.3 培训内容:针对员工所在岗位,对在岗员工岗位职责、专业技能、操作规程、业务流程等进行反复强化培训,使其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技能和素质。

3.5.5.4 培训方式:主要包括专题培训、脱产进修、其他培训。

3.6 外派培训

3.6.1培训目的:通过外派培训,使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能、先进的管理经验等。

3.6.2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府法令规定的,由政府单位主办及核定的资格鉴定课程;特殊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课程;同行业交流、考察、实习高级管理人员进修培训等。

3.7 受训者的权力与义务

3.7.1 受训者的权利

3.7.1.1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员工有权利要求参加与自身资质符合的公司内部举办的各类培训。

3.7.1.2经批准进行培训的员工有权利享受公司为受训员工提供的各项待遇。

3.7.2 受训者的义务

3.7.2.1培训期间受训员工一律不得缺课或故意规避。

3.7.2.2培训结束后,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知识和技能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3.7.2.3还未正式上岗一直在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如果提出辞职,要返还培训期间所发的工资和书籍,同时还要向公司返还应分担的培训费用。

3.8制定培训计划 

3.8.1企管办每年十一月初发放《培训需求调查表》,各主体负责人结合各主体的实际情况将员工的《培训需求调查表》汇总,于每年12月1日前一周制订出本各主体下一年度的培训需求计划,经主体领导审核后,报送企管办。

3.8.2各主体提交的培训需求计划应详细、具体,主要包括培训内容、培训目标、培训时间、培训讲师、参训员工和培训需求等项目。

3.8.3企管办根据各主体的需求分析并结合公司下一年度的方针目标将各主体的培训需求汇总、整理、分析后形成企业培训需求计划。

3.8.4企管办结合企业培训需求计划与企业人力资源发展变化,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呈请总经理审批。

3.9培训实施

3.9.1企管办和培训单位根据年度培训计划项目制定培训实施方案。

培训实施方案包括培训的具体负责人、培训对象、确定培训的目标和内容、选择适当的培训方法、选择学员和教师、制定培训课程计划表、培训经费的预算等。

如果各主体本月有培训计划,在上月底就要填写 “公司内部培训审批表”上报企管办,经企管办审核后方可实施。

企管办负责整个培训的审核、监督、检查与督促,各主体负责培训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3.9.2发生年度培训计划之外的培训需求,应由站、部门负责人填写《计划外培训申请表》,报企管办,呈请总经理审批,组织实施。

3.9.3 培训实施依据年度培训计划及培训实施方案进行,如果需要调整实施方案,应上报总经理审批。

3.9.4 制定教学计划

3.9.4.1开展各类培训之前,各培训单位根据专业和岗位的需要必须制定出相应的培训教学计划。

3.9.4.2 培训教学计划应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名称、教材及课时分配、任课教师情况等。

3.9.5 培训单位根据计划按课程表合理安排任课教师、培训负责人,制定培训管理和考核制度等。

3.9.6任课教师根据计划和教材要求制定本科目的教学进度计划和课时计划及培训大纲。

3.9.7培训负责人按要求实施培训的教学管理。

3.9.8在实施教学过程中,企管办负责定期检查培训单位开办培训班的教学进度、教学质量、培训管理等情况。

3.9.9企管办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调整并提出改正建议。

3.9.10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和培训工作评价,考核成绩存入员工培训档案。

3.9.11每项培训都要附有公司内部培训审批表、公司内部培训记录、培训大纲、培训成绩单和培训工作评价,企管办随时去各车间(部门)检查培训记录。

3.9.12为实现培训任务,必须坚持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的培训方式,充分发挥学员的积极性。

3.10培训评估

3.10.1 企管办负责组织培训后的评估工作,以判断培训的组织和实施是否取得预期效果,并对培训单位的培训组织情况及培训效果进行评估考核。

3.10.2 评估要结合培训人员的表现,对受训人员做出鉴定,总结在思想、知识、技能、作风上的进步。

3.11培训费用与核销

3.11.1培训费用按工资总额的2.5%计提。可根据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经总经理审批后适当增加。

3.11.2公司组织的内部培训,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外派培训,有关培训费用由公司核销(多人共同参加一个培训项目的,统一核销)。

3.11.3预算外培训费用,须按预算外资金审批程序执行。

3.11.4培训费用核销程序

3.11.4.1内部培训,按培训年度计划实施方案,提出培训申请及相关费用明细,经企管办审核后,按公司费用核销程序予以核销。

3.11.4.2外派培训,参加培训项目负责人持总经理签字的外派培训审批表及相关费用明细,经企管办审核后,按公司费用核销程序予以核销。

3.12兼职培训教师管理制度

3.12.1为了强化公司员工的业务水平,加强与激励员工之间技术、工艺、设备、安全和管理的交流与互动,规范才培养模式,公司特建立内部兼职培训教师管理制度。

3.12.2明确和规范内部兼职培训教师的职责,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有效的人才培养和储备机制,提高培训效果和人员素养,实现装置运行达到“安、稳、长、满、优”的目标。

3.12.3兼职培训教师的选用与资质

兼职培训教师的选用是确保教学质量的关键,必须严格把握条件,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担任兼职培训教师。

3.12.3.1热爱企业培训工作,有为企业培训事业贡献力量的良好愿望,能够胜任一个专业的教学任务。

3.12.3.2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敬业精神,能在不影响本岗位工作的前提下,积极配合公司培训工作的开展。

3.12.3.3专科以上学历,助工以上相关专业职称,在本岗位专业技能上,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最少3年本专业的工作经验;有实践经验的可放宽到高中以上学历、技师以上专业技能资格,要求在本岗位最少工作5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

3.12.3.4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和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讲课具有感染力;

3.12.3.5、具备编写讲义、制作课件和编写测试题的能力。

3.12.4兼职培训教师职责

3.12.4.1掌握培训目的要求,能够熟练使用文字教材或音像教材,并能流畅的进行课堂讲解,指导学员完成培训任务。

3.12.4.2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员实际认真备课,写好教案,认真执行教学计划,按时上好每一堂课。

3.12.4.3认真指导学员学习,按所学内容布置思考问题,根据需要编写试卷,认真做好阅卷和试卷分析工作,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讲解。

3.12.4.4了解本公司的教学特点和规律,认真执行培训计划,遵循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写好教案,积极备课,认真组织每次教学,上好上满每课时,保质保量完成授课任务。

3.12.4.5工作认真负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强化时间观念,结合实际工作和课程要求,上好每一堂课,积极耐心地为学员解答难点和疑点,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串课停课时要事先通知单位培训员,保证培训顺利进行。

3.12.4.6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总结、改进、提高培训工作质量。

3.12.5兼职培训教师授课要求

兼职培训教师要认真做好教师备课讲课“双四条”。

3.12.5.1备课四条:

3.12.5.1.1熟悉教材、钻研教材,了解教材体系和结构,精通教材内容,掌握教材重点的内函和外延。

3.12.5.1.2根据培训大纲和教材内容,确定每节课具体的教学目的、要求、重点和难点以及教学方法,设计完整的教学过程。

3.12.5.1.3明确“三基”(即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注意“三性”(科学性、系统性、思想性)、三点(重点、难点、疑点),三结合(与生产工艺结合、与新技术结合、与学员实际结合),突出学员智能的开发。

3.12.5.1.4教案内容完整无误,时间安排得当,书写工整,语言标准化。

3.12.5.2讲课四条:

3.12.5.2.1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注意讲思想、讲方法、讲清来龙去脉。

3.12.5.2.2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分析引导、注意启发,不断激发学员学习积极性,充分发挥学员的主体作用。

3.12.5.2.3治学严谨,对引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要做典型示范,语言生动,举例恰当,深入浅出,交待明白。

3.12.5.2.4板书整齐、绘图正确,教学手段适宜。

3.12.6兼职培训师考核

3.12.6.1对兼职培训师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效果的考核,是保证培训教学质量,逐步建立稳定的兼职培训师队伍的重要环节。

3.12.6.2企管办和各主体培训员不定期抽查兼职培训教师的教案,对培训学员进行访谈,检查是否认真备课、讲课水平、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如何

3.12.6.3企管办随时下各主体对授课教师授课情况做摸底调查, 对授课教师做培训效果评价,按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对授课教师进行评价打分。

3.12.6.4.培训教师实行授课积分制,每一课时积一分,企管办把培训教师的积分和评价情况定期在网上公布,年终优秀者有奖励,且做为晋升和重点培养的主要对象。

3.12.6.5根据优胜劣汰原则,通过考核对素质好、教学质量高受学员欢迎的兼职培训师可优先或连续选用,保持培训队伍的相对稳定;对于不按大纲要求进行教学,不考虑学生实际,教学不热心,教学效果差,教学水平测评分数较低的教师随时淘汰,不再选用。

3.12.7兼职培训教师待遇

3.12.7.1选配合格培训教师,做好培训记录工作

3.12.7.1.1选配合格培训教师

各主体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月度培训计划课程设置情况及兼职培训教师资质条件去选配合格培训教师,各主体领导和培训员必须认真负责。

3.12.7.1.2培训员认真做好授课记录工作

各主体培训员在做好本单位培训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兼职培训教师的授课记录工作。各单位的培训员必须按授课时间顺序严格做好授课登记,与培训计划同步进行,每培训一次填写记录一次。

3.12.7.2课时统计与教案同步

企管办统一下发培训表单,各主体培训员每月底把公司内部培训教师情况及授课记录表统计结果上报企管办,并附有同步上课电子版大纲与教案,企管办做最终课时统计,无教案者不计课时,各单位领导一定要认真审核。企管办随时下去检查教案、授课与培训情况,如果查出有虚报者,扣单位培训绩效考核分.

3.12.7.3兼职培训教师的课时补贴

公司设立专项津贴给予兼职培训教师以资鼓励。凡承担公司内部培训讲课任务的兼职员工均享受课时补贴每学时50元,来调动其授课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年终评出优秀培训教师给予奖励。

3.12.8根据单位培训情况和课时统计结果,公司每季度对培训效果好、授课时数多单位的培训员给予适当奖励。

3.12.9评定优秀学员

为了鼓励和调动员工的学习积极性,公司年底评选本年度优秀学员,以资鼓励,根据单位人数分配优秀学员名额。

3.13关于培训书籍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公司内部培训工作正常进行,规范培训书籍的保管,确保培训书籍无流失,做到培训书籍有效和循环利用,为公司节省培训经费,特制定如下规定:

3.13.1通过企管办购买来的培训书籍全部登记造册,并统一编码,然后下发到各主体,由各主体的兼职培训员到企管办统一领取和保管。

3.13.2各主体的兼职培训员一定要做好培训书籍的管理工作,做好借还记录。写好借书日期和预计还书日期,如果到期不还者,兼职培训员要提醒其还书,借书期限不能超过一个月。

3.13.3培训书籍首先以培训为主,各主体培训时用到相关资料,可以由此次培训负责人统一向兼职培训员借取,培训结束后一并归还。

3.13.4平时没有培训时,单位的员工可以向兼职培训员借阅培训书籍,但有培训用书时一定先收回,首先为培训服务。

3.13.5公司内部培训书籍由企管办统一控制,企管办负责向培训办班单位提供公司内部培训书籍所有目录,各主体之间培训需要时可以相互借阅,做到培训书籍在公司内部的充分有效利用,培训结束后应把书籍按期归还原单位。

3.13.6如果员工把借到的培训书籍丢失或因兼职培训员管理不善造成培训书籍丢失、损坏,一律按原价加倍赔偿。

3.13.7企管办定期到各主体检查培训书籍保管和利用情况,作为培训考核内容之一。

3.14培训物资的领取

3.14.1各部门领取培训物资一律先到企管办审核登记,然后到办公室领取,计入培训费用。

3.14.2各部门准备领取的培训物资,包括纸张和复印试卷等,在年初做计划时计入内部培训计划的培训费用。

3.14.3计划外领取的培训物资一律先提计划,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办公室采购,企管办登记,方能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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