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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怎么样?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9-11 08:03   点击:11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怎么样?

全称应为 劳动( 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 其具体办事机构是 劳动( 人事)争议调解 仲裁院(也有称仲裁委办公室),是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否纳入参公?

可以。如果认为其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未通知参与仲裁,可申请加入。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参公单位吗?

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参公单位,公务员招考进入的话是参公编制,原则上各方面待遇标准与公务员同。

同时有两点说明:1、劳动争议仲裁院有公务员,组成主要有两,一是机构改革前是公务员编制的,带编制保留,另一个是其他公务员单位的公务员调入劳动争议仲裁院,其保留原本公务员编制。

2、按目前国家机构改革的大方向,劳动争议仲裁院应该极有可能划归回公务员序列,所以不需要着急。况且参公编制在身份上已经给了保障。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有参公可能么?

据我所知:劳动争议仲裁院里面有些人是公务员编制,不过大多都是事业单位编制的,但享受公务员的相关待遇。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全称应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机构,一般由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管。

其具体办事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也有称仲裁委办公室),是全额拨款或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职能是受理、调解、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工伤赔偿、辞退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是不收费的。其正式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性质,由财政发工资。

拓展资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文职人员工作管理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政府负责人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中国普法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2007年12月29日由第十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八、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上班时间?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等工作。

为方便当事人,仲裁院除本部外,在本市设置了江南、西乡塘、仙葫三个派出庭。其中本部、江南派出庭、仙葫派出庭工作时间:11-4月 :00,14:30-17:30;5-10月 ,15:00-18:00。西乡塘派出庭工作时间为:9:00-12:00,13:30-16:30。

   

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干什么的?

仲裁院基本职责是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

由于全国仲裁院机构性质、机构级别还存在一定的区别,实践中各仲裁院确定的职责任务也略有不同,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宣传贯彻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政策

承担管辖范围内争议案件处理工作

负责专兼职仲裁员及办案辅助人员的聘任(聘用)、考核、解聘等管理工作

开展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负责管理、使用仲裁委员会的有关文书、档案、印鉴等工作

负责仲裁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以及授权或者交办的工作

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员岗位是什么地干活?

劳动仲裁员,是指曾任审判员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人。

劳动仲裁员又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全职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兼职由工会组织、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律师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参与劳动仲裁委的日常案件审理。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担任劳动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劳动仲裁员证书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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