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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贪污,贪污多少构成犯罪?

72 2023-10-27 13:01 admin

一、什么叫贪污,贪污多少构成犯罪?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望采纳

二、贪污怎么报案?

当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提供证据材料: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三个方面是在经侦进行职务侵占罪刑事报案、立案时的基础材料,通常经侦部门会对案情予以分析同时指出其中需要继续补充的证据材料,如达到经侦部门的要求,则可进行立案侦查。

三、张居正贪污了吗﹖?

张居正要说贪污肯定也贪了的,但是没有别人多,毕竟他的官也大

四、牵挂副厂长结局?

结局如下:副厂长和牵挂还是分手了。他们有缘无份最终没有在一起,副厂长带着他所有的行李离开了牵挂,牵挂因为种种原因,没办法再挽留他了。

五、个人贪污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行为主要是根据贪污数额和情节轻重来划分的。个 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 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 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 节的,应当立案,贪污罪论处。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轻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贪汚违法行 为。当然,“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对共同犯罪的应按其实际取得数额 计,对多次贪污的则要累计计算。

六、贪污多少够判刑?

贪污判刑的标准

一、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刑法处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七、全球历史上贪污之最是谁?贪污了多少?

透明度国际在一份“全球腐败报告2004”中说,印尼前总统苏哈托在职的1967年至1998年期间,共挪用公款150亿至350亿美元,而印尼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695美元。

     排在苏哈托之后的是菲律宾前总统马科斯,共挪用公款50亿至100亿美元,及前扎伊尔(现称刚果(金))总统蒙博托,共挪用公款50亿美元。接着是尼日利亚前总统阿巴查、塞尔维亚前总统米洛舍维奇、海地前总统杜瓦利埃、秘鲁前总统滕森、乌克兰前总统拉扎连科、尼加拉瓜前总统阿莱曼和菲律宾前总统埃斯特拉达。  透明度国际主席彼得·艾根说:“将政治权力滥用于私人盈利剥夺了重要公共设施的最急需的东西,使人们产生绝望,进而孕育冲突和暴力。”

八、贪污刑事责任

贪污刑事责任是指公职人员因滥用职权、侵吞公共财物等行为,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及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贪污刑事责任属于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利益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贪污的定义

贪污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利用职权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或者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行为一般涉及贪污犯罪、受贿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等。贪污行为严重侵害了公众的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因此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贪污刑事责任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情况,贪污刑事责任可以分为主观方面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公职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却故意实施贪污行为。故意犯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更大,所以刑事责任也更为严重。故意犯罪的公职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受到严厉的制裁,以起到警示作用。

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是指公职人员虽然没有故意实施贪污行为,但是在履行职务时由于疏忽、失职等原因导致发生贪污行为。过失犯罪对社会利益的损害相对较小,但也不能逃脱刑事责任。过失犯罪的公职人员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并进行相应的补救措施。

贪污刑事责任的认定

对于贪污刑事责任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要素:

  1. 被告人具有公职身份,行使公权力;
  2. 被告人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财物;
  3. 被告人通过贪污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要素,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贪污刑事责任。

贪污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相关刑法规定,贪污犯罪的被告人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 刑事处罚:被告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主要是刑期和罚金。
  2. 刑事责任追究:被告人将对自己的贪污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社会声誉受损:贪污犯罪不仅会给被告人自身带来负面影响,还将导致其社会声誉的受损。
  4. 财产追缴:被告人贪污所得的财物将被追缴,并用于公共利益的恢复与补偿。
  5. 丧失政治权利:被告人可能会被剥夺部分或全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贪污刑事责任的防范与长效机制

为了加强对贪污犯罪的打击、预防和治理,建立一套长效的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几点对于贪污刑事责任的防范与长效机制的建议:

  •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贪污犯罪相关的刑法和司法解释。
  •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公职人员行为的监督力度。
  • 加大打击力度,对贪污犯罪进行严厉的惩罚,从法律层面上遏制贪污犯罪的发生。
  • 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贪污犯罪的认识,增强对贪污犯罪的抵制力。
  • 强化法律威慑效应,对贪污犯罪进行高效快速的侦查、审判和判决。

只有通过多方面的措施,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贪污犯罪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贪污刑事责任是对贪污犯罪行为的一种法律规范和制约,对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我们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对贪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推动建立一套完善的贪污刑事责任的长效机制,使贪污犯罪无处可逃。

九、贪污公款多少为犯法?

贪污公款900万,涉嫌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十、贪污6万怎么量刑?

贪污6万,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不是累犯,可以判缓刑。

  《刑法》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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