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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督查管理办法?

297 2023-10-28 23:14 admin

一、法治督查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法治督察工作,充分发挥督察在法治建设中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法治督察工作办法》《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法治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和《中共德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德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等要求,市委依法治市办起草了《法治督察工作暂行办法》,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施行。

《暂行办法》明确了督察工作坚持的原则、适用范围、督察内容和方式、督察组织实施、督察纪律和责任等内容。下一步,我市将以《暂行办法》为依据和抓手,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专项督察,充分发挥督察对法治建设的倒逼作用,助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二、化验专业是医学检验专业?

医学检验,检查人体的各种体液,为临床诊断提供依据。

一般在医院的血液科,检验科,病理科。还有疾控中心,天天背书。但是今后工作还好,不怎么累,关键比临床就业好,临床就业加上考研30%都不到,检验几乎100%,但是工资不是很高,但绝对比一般的公务员高,发达地区,4000--6000,欠发达地区2000--4000 。我说的都是最常见的。如果你是女生,放心选择检验吧,如果你是男生,再考虑考虑吧。

三、饲料检验化验员考试?

可以参加培训班,然后参加考试,就能拿到饲料检验化验员证书,如果你要从事饲料检化验工作。每个省每年都会根据企业的需求举办饲料化验员培训班,培训和考试都在那几天,也就是你说的速成班。没有从事过化验工作的,建议报考初级检验化验员。

你必须要关注每个省的饲料行业官方网站,一旦要开班就会在网上发通知,你可以就最近的省份去报名参加培训,因为不管你在哪里考的证书,证书都是全国统一由农业部颁发的,全国通用。

四、化验高级检验工怎么考?

报考高级化学检验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本科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工种职业生产作业不少于8年;

五、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优化准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上审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般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对于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第十六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十八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第二十二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

第二十三条 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暂停直至取消委托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对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依法不予延续批准的;

(二)检验检测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

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资质认定部门、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以及相关评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 从事资质认定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6年2月21日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六、砖厂化验员主要检验什么?

化验员主要检验 原料、出厂产品样品,管理资料档案,通过分析保障质量,提高产品的治理的建议。

操作过程

化验专员对需要化验的材料进行取样,取样要均匀有代表性。

2. 化验专员严格按化验规程操作,确保化验过程符合要求,检验结果准

确可靠。

3. 化验结果出来后,化验专员应认真据实填写化验记录(一式三份)。分

别送给烧窑师傅和直接领导。

4. 化验记录由化验专员负责保存,定期归档。

七、化验报告与检验报告的区别?

化验报告主要是对化验结果的报告,检验报告是对检验结果的报告。通常化验报告是对血液和尿液的化验,就是所说的生化。检验内容比较广,包括利用器械进行检查,向放射,超声波,胃镜肛肠镜,心电图等利用器械检查的,所以两个报告内容不一样。

八、化验和检验有什么区别?

化验和检验都是对质量介质的判定手段,二者区别在于:化验是通过化学药品对介质进行生化分析,作为质量评定依据之一。检验指的范围广些,一可以解释为通过物理方式或者直接的手法对介质进行评定,也可通过化学分析判定。通常讲的检验为直观、理、化分析捡验总称。

九、什么是化验室检验标准?

一、 安全卫生规范

1 、实验室内应穿实验衣,必要时戴护目镜及口罩。

2 、实验室内不得嬉闹、吸烟、吃东西,不准用实验器皿盛装食物。

3、 进行化验时不得中途离开。

4、 实验中所用仪器、试剂放置要合理,有序。实验台面要清洁整洁。实验工作结束或暂告一段落时,仪器试剂用品应放回原处,房间要打扫干净,垃圾应放入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乱扔或抛入水池中。

5、 玻璃仪器之清洗:应先以清水冲洗后,再以清洗液洗净,最后用纯水冲洗,晾干。

6 、不可用口或鼻直接尝、嗅化学试剂。

7、 易燃易爆试剂,须储放于阴凉通风处,不得直接爆置于阳光下或接近热源。

8、 皮肤或衣服沾上化学试剂时,应立即用清水冲洗,若喷到眼睛应立即以洗眼器冲洗。

9、 如曾使用有毒物进行工作,工作完毕应立即洗手。

10、 稀释硫酸时只能将浓硫酸慢慢注入水中,边倒边搅拌,不得反向操作。

11 、使用高氯酸工作时,不能戴手套。

12、 配制溶液或在实验中能放出HCN、NO2、H2S、SO2、Br2、NH3等及其他有毒和腐蚀性气体时(如HCL、H2SO4、HNO3、CCL4等)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13 、使用明火时,应查看周围有无可燃性化学试剂。

14 、加热易燃试剂时,不得使用明火和电炉直接加热,应以水浴方式。

15 、使用火焰加热时,应注意衣袖、头发等是否因太长而被燃烧之可能性。

16、 以烧瓶或试管进行加热时,瓶口或管口不可朝向别人或自己。

17、 加热时,不可以将瓶口密闭,以免膨胀爆炸。

18、 使用玻璃仪器时,应先检查是否有裂痕,边缘是否有尖锐的棱角,以减少意外发生。

19 、正在燃烧的火焰,若要添加燃料是,应先熄灭冷却后方可添加。

20 、少量有毒试剂之废弃必须用大量水冲入下水道.

21、 浓度较高的废酸、废碱要经中和处理后才能排入下水道。

22、 大量有机溶剂不得直接放入下水道,应尽可能回收利用或集中处理。

23、 实验室应备有消防灭火器,必要时使用。

24 、下班前应检查水电是否关好,检查须进行隔夜试验的设备是否无安全之虑,方可离开。

二、 化学试剂的管理

1 、实验室的化学试剂由实验室专人负责申购、登记、验收。

2 、购入的化学试剂应逐件检查产品的名称、标签、出厂日期、品级商标、厂名、合格证等,“三无”产品及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得验收入库。

3、经验收无误的化学试剂应按一般化学试剂、剧毒品、易燃易爆品、强氧化剂、强腐蚀剂等分类分别存放,不可乱堆乱放。

4、剧毒试剂应放在保险柜内封存,保险柜钥匙由保管员和实验室负责人分别保存,开启时必须有两人同时在场,使用后及时放回。

5、取试剂的药勺一定要洗干净后才能伸入瓶内挖取药品,高纯试剂或基准试剂取出后不得再倒回瓶内。

6、化学试剂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的地方,需冷藏之试剂应存放于冰箱内。

7、化验员应时常检查试剂的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或保质期内异常变质的试剂不可使用。

8、试剂取用后应立即盖好。

五、 试液、滴定液、标准溶液的管理

1 试液、滴定液、标准溶液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规定方法配制,配制应有记录(包括配制所用试剂的名称、数量以及有关的计算)以备查对。

2 滴定液应按规定标定,标定误差不得超过允许值。

3 溶液配制好后应贴上明显的标签,标签的内容包括品名、配制浓度、配制日期、配制人等,必要时要注明有效期和特殊储存条件。

4 滴定液和标准溶液在常温下保存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5 使用溶液时应注意溶液的有效期,不要使用过期溶液,已经变质污染或失效的溶液应随时倒掉,避免被别人误用。

6 倒取溶液时应仔细核对标签的名称是否与所取溶液相符,以免倒错造成分析错误。

7 溶液用完后应立即盖好瓶塞,不要长时间敞口,也不允许将吸管长时间插在试剂瓶中。

8 碱性溶液和浓盐溶液不要贮存在具有磨口塞的玻璃瓶中,以免瓶塞腐蚀或固结后不易打开。

9 遇光易分解的溶液应贮存在棕色瓶中,置于暗处保存。

六、 玻璃仪器的管理

1、 玻璃仪器够入时应经专人校验合格后方能使用,超过有效期应重新标定。

2、 实验用之烧杯、锥形瓶、容量瓶、吸管 常用之器具,应随时保持库存量,以备不时之需。

3 、实验之玻璃仪器应随时保持干净,当有破损时应将其集中放置,避免割伤工作人员。

4 、新玻璃仪器使用前应以适当清洗液清洁干净。

5 、玻璃仪器使用完毕应及时清洗干净,不要在仪器内遗留脂肪、酸碱液、腐蚀性物质或有毒物质。

6 、玻璃量器不得以加热方式干燥。

7 、非标准口的具塞玻璃仪器,如容量瓶、比色管、碘量瓶等应在洗涤前将塞子用塑料绳或橡皮筋栓在管处,以免打破塞子或相互弄乱。

8 、比色皿在使用时只能拿磨砂面,不能用手拿透光面,比色时应先用滤纸吸干外部水珠,再用镜头纸擦净,不可用滤纸用力擦拭透光面。

七、 仪器设备管理

1、 每台检验仪器设备均应制订标准操作规程(SOP),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规操作,以免损坏仪器或影响检测结果。

2、 精密仪器设备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交岗位人员使用。

3 、各种仪器设备应定期保养、检修,随时保持正常状态,保养、检修应有记录。

4 、仪器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维修人员修理。

5 、仪器使用完后应将各部件恢复到所要求的位置,及时做好清理工作,拉下电源,盖好防护罩。

6、 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做好标识封存。

7 、计量器具必须建立台帐并定期检定。

十、检验员化验员区别?

检验员和化验员是两个不同的职业。主要区别如下:

1. 工作内容不同:检验员主要负责对产品、材料等进行质量检测,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而化验员主要负责对物质进行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的检测和分析,以确定其成分、结构、性质等。

2. 技能要求不同:检验员需要具备基本的检测技能、工艺和标准的熟悉程度、地理和物质的知识等;化验员需要具备扎实的化学、物理、生物等知识,了解测试仪器的使用及维修。

3. 工作环境不同:检验员大多工作在检验室、企事业单位或检测检验机构等地方;而化验员多半工作在医疗、食品、化妆品、制药等行业的实验室中。

4. 薪资待遇不同:由于工作内容、技能要求以及工作环境的不同,检验员和化验员的薪资待遇也有所不同。通常来说,化验员的薪资比检验员高,但具体情况还需视岗位、工作经验、学历、所在地等因素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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