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标项目审计主要内容?
(一)审核招标文件内主要内容是否完整,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标书等。(二)审查招标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要求建设单位报送审计部门的资料应包括:1.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否合理并列入。(四)招标范围是否明确,质量标准、工期及标段划分是否合理。(五)对投标单位资质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不得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现象。(六)报名时间、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是否合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七)工程设计图纸必须是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的图纸。(八)施工招标的工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压级压价。(九)不允许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带资承包,严格按国家政策要求拨付工程款。(十)审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具体、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重点审核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质量、安全、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方式,审核变更、索赔、工程价格调整等工程造价计价事项的补充规定;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财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条款,以便项目的审计和合同条款均能得到执行;为了确保工程的实施,督促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在专用条款中应明确关于违约的相关规定。(十一)评标办法、评分标准是否合理、科学,有可实施性,并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废标条件是否合理、明确,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十二)建设工程招标有无肢解工程,局部进行招标现象。
二、合同价中标审计审什么?
合同价中标审计内容如下,
1,基准定价审计:审查采购部门制定的控制价,是否经过历史价格对比、市场询价、比价,是否符合实际;
2,供应商报价审计:供应商进行投标、比价竞争,审查报价的合理性,是否预先串通知道标底的采购人员、其他供应商或关联供应商进行报价;
三、中标后能否看到中标清单?
一个项目招标,招标文件中不仅包括技术标书丶商务标书,其中商务标书中就有供货明细清单或工程量清单,购买标书后要按清单明细报价丶汇总投标总额。
经评标丶审批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拿到中标通知书到招标单位签合同,要附祥细清单,实际中标淸单就是投标报价清单。
四、中标后还能更改中标人吗?
一般情况下,不能更改中标人,但第一中标人不能履行职责,可以顺延更改。经过公开招投标后,一般情况下,不能更改中标人,但第一中标人不能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职责,可以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经批准,可以依法依规解除中标候选人,顺延更改中标人。
五、中标后可以更改中标内容吗?
中标后必须响应招标文件,不能更改中标内容。
六、中标后可以变更中标清单吗?
中标后合同签订时,是不允许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的,但可以和招标方进行协商确认作为补充合同。
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条款,特别是实质性条款,是不允许改变的。
七、中标后如何协商更改中标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根据此规定,在建设工程中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是不允许的。但是《招标投标法》和《解释》都没有就什么是合同实质性内容作出规定,并且对实质性条款也未有明确的定义。双方对一些内容进行修改也是可以的。
八、中标公示后多久发出中标通知?
确定中标人后一般先进行三天的中标公示,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就可发中标通知书了,对此法律并无详细规定。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O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九、中标的项目还需要审计吗?
中标与审计是两回事。项目中标仅仅是整个项目的一个环节,审计需要对整个项目过程进行监督,也包括招投标环节。中标之后是否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需要审计予以监督。同时实施过程中的工程量、材料价格及相关定额等,也需要审计把关。
十、中标通知书下达后如何取消中标资格?
招标人在中标人符合取消中标资格的法定条件下,可以直接向中标人发出取消中标资格通知。建议贵单位同时向行政监督部门(主管机电办)报告中标人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没有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时限内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可以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由中标人承担法律责任。从法理上讲,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生效,中标合同已经成立,中标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向其发出取消中标资格通知,且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但应当注意保留中标人违约的充分证据。此外,建议招标人同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中标人的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可视情节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更多招投标知识内容,点击下方链接了解↓↓↓
51中标了_最新招投标信息分享平台_综合型企业服务平台-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