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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9-04 18:10   点击:228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二、怎样判断房屋建筑质量好不好?

  辨别楼房质量的方法如下:   1、看基础   对于隐蔽工程,尤其是建筑物基础,基础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大家看到最多的桩基础、箱形基础适用于高层住宅,而低层的别墅和多层的公寓一般用条形基础就可以了,当然要根据当地的地质条件来决定采用什么形式的基础。

  高层住宅的地下室或地下停车库一般就是利用箱形深基础来建成的。基础承受了建筑物上部所有的荷载,例如自重、家具、人等等,并把所有的作用力可靠地传到地基中去,它要抵抗住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我们有时看到的房屋墙面开裂、楼板变形、屋面渗水等质量问题就有可能是基础的不均匀沉降,破坏了房屋刚度而引起的。基础和其他的一些钢筋混凝土受力构件在房屋建好以后我们就无法看到了。松江九亭大街上的某中介告诉记者,某楼盘是本条大街上质量最好的,因为地基打得深,而有的楼盘地基打得很浅,质量很一般。如果买期房,经常工地现场跑跑,再问问现场工人,问问周围中介,对房屋品质有个大概了解。  2、看墙体   鉴别外墙面施工质量的目测方法可分为几种:如果外墙面采用饰面砖,就主要观察是否有脱落和凸凹不平的现象,饰面砖的接缝是否水平和垂直,饰面砖的色彩、质感是否协调。如果外墙是水泥砂浆再涂以墙面防水涂料,就要观察水泥砂浆是否脱落或有裂缝;清水砖墙目前在低层别墅中应用得较多,这种墙面具有古典和庄重的意味,要注意的是清水砖墙的勾缝是否饱满,砖是否密实。如果发现外墙出现贯穿性的裂缝,那么此房屋一定在设计或施工的某些环节有问题,就应该请房屋质量鉴定部门进行重新鉴定。  砖混砌体结构外墙渗水是多层住宅的一个质量通病,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况:外山墙渗水,部位一般在楼板顶部,即圈梁与预制空心板搭接部位,因为上海地区刮东南风较多,所以东山墙的渗水情况较为严重;外墙窗框渗水,这主要就是窗框与墙体之间的联接不密实,防水性能不好而造成的;墙洞渗水,这主要是施工中留下的脚手架洞没有封补严密而造成的;阳台渗水,阳台挑梁板出现倒坡泛水等。看房时应该选择在雨天去,注意观察外墙的接缝处、墙面有无明显的水印及霉点。建议尽量不要选择饰面砖或马赛克作为装饰的外墙,因为贴面的水平缝隙容易积水而造成墙面渗水。对于内墙面除了观察有无裂缝外,还要观察墙的凸凹度,不得有较大面积的空鼓、开裂,另外水平和垂直墙线是否是一条直线也是确定墙体质量的重要标志。  3、看楼地面   楼地面包括两层含义:一个是底层的地面和楼层的楼板。对于楼板首先确定是预制板还是现浇板。低层和多层房屋的楼板主要是预制构件,要观察楼板布板是否平整,有无裂缝。产生裂缝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房屋的圈梁不平和布板时座浆不匀;二是预制板的质量不过关,绕度过大。  中高层、高层房屋的楼板主要是现浇板,现浇板的整体性和防水性都比较好,主要观察是否有露筋或蜂窝麻面现象,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用肉眼是观察不出来的,可以看质量检验报告,如果混凝土的质量过差,用手就可以把凸出的地方抠掉,例如在柱子的转角处等是检查的好地方。  厨房和卫生间的地坪必须是现浇整体板,不能用预制板,这是根据它们的特殊防水要求来做的。对于厨房和卫生间的地坪可以进行闭水试验:灌水20至30毫米,保持24小时,如果地坪没有渗水现象说明是合格的。还要测试一下此地坪的坡度是否坡向地漏,有没有倒坡和地面积水的现象。  底层的室内地面一般比室外地坪要高45厘米,也就是三级台阶,也有高60厘米至90厘米的,要仔细检查其防潮设计和措施。  按规定,可售空间层高不能低于2.8米,需要请专业验房师前来检测楼板厚度,防止开发商偷工减料影响质量。  4、看屋面  民用住宅的屋顶大多数是平屋顶和坡屋顶。屋顶最主要的功能就是防水、保温和隔热。对于顶层的住户,屋面就是一个很重要的质量指标。首先要亲自上屋面去查看,检查屋面的排水坡度、出水口、檐沟的组织是否合理,落水管应安装牢固,接口平密,不渗漏。屋面板不外乎就是整体现浇板和预制板两种,现浇板的防水性能远远好于预制板。在防水措施上有柔性防水,即用油毡或防水涂料;还有刚性防水,如用细石钢筋混凝土浇筑防水层。两种防水措施各有优点和弊病,即使屋面既采用柔性防水,又采用刚性防水,也不能保证100%的可靠。屋面的渗漏多出现在结构变化的部位,比如屋面板与墙体的联接处,伸缩缝、沉降缝部位等。屋面防水一直是困扰设计、施工单位和用户的大问题,现在许多新型的屋面防水材料层出不穷,但屋面防水质量的好坏主要取决于施工的质量,目前我们许多建筑工人是刚放下锄头又拿起泥刀,施工粗糙,不注意细节,常常造成连接处渗水,因此购买顶楼的消费者一定要关注楼面质量,否则后患无穷。除了防水,还要注意屋面的隔热和保温,一般在屋顶都要设置架空通风层,这样有利于空气流动和散热。本回答由经济金融分类达人 周新印推荐

三、小区房屋建筑质量严重不合格应该如何维权?

请看我的知乎专栏:房屋质量维权指南

解决质量问题,必须策略正确,决心坚定,才行。。。。要把问题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来衡量描述定性。。。。。向住建局投诉。。。。不要就事论事,,,,要通过查城建档案馆工程档案,,掌握大量证据。。。。。。杀鸡要用牛刀。。。。。。要做好行政诉讼准备。。

四、住宅房屋建筑质量管理办法?

住宅房屋建筑质量由位宅房主提意由建筑队施工,按房主的意见与施工队的意见相结合。

五、房屋装修质量管理条例?

知道每一关能够保质保量才能达到装修的效果,达到应该达到的理想效果

六、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建筑质量验收管理条例?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2、建筑工程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建筑工程质量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八、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质量管理条例是指: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分总则、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等。

九、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肖亚庆

2020年1月2日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开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盐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食盐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盐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盐质量安全知识。

第六条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七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限量。

食盐的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第九条 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第十条 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盐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生产销售全程记录制度,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盐销售等信息,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食盐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第十二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盐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

食盐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召回的食盐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十四条 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成立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的要求,加强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质量安全抽样检验的频次,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发现食盐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盐质量安全风险。

第十七条 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故,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不得对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发生食盐质量安全事故,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并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应急救援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公布工作,及时准确公布食盐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信息。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盐质量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盐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十九条 违法生产经营食盐涉嫌犯罪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食盐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禁止性规定生产经营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食盐生产经营者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十、房屋建筑质量检测功能性检测包括哪些?

(一)房屋安全检测

  (二)房屋完损状况检测

  (三)房屋损坏趋势检测

  (四)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

  (五)房屋质量综合检测

  (六)房屋其他类型检测

  (七)空气质量检测

  根据购房者认为房屋存在的问题不同,可以进行不同种类的房屋质量的检测,一般的检测都会包括调查建筑物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测量倾斜和不均匀沉降;检测损坏程度部位及范围;利用专业设备检测相关数据,经过演算后分析原因进行综合评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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