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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153 2023-11-29 14:13 admin

一、医药代表管理办法?

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公告指出,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医药代表主要工作任务:

(一)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  

(二)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  

(三)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  

(四)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医药代表可通过下列形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一)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  

(二)举办学术会议、讲座;  

(三)提供学术资料;  

(四)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  

(五)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备案和管理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履行相应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与医药代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并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备案医药代表信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做好医药代表备案信息的维护,按要求录入、变更、确认、注销其医药代表信息。

备案平台可以查验核对备案的医药代表信息,公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医药代表的失信及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发布有关工作通知公告、政策法规。

备案平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药学会建设和维护。

医药代表不能有以下行为:包括承担销售任务,参与统方。

(一)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二)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六)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七)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二、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你好,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是企业为保证产品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的要素:

1. 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更新:制定产品的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随时更新标准。

2. 检测设备的管理:确保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建立相应的检测设备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检修和校准。

3. 检测工艺的控制:确保检测工艺的规范和可靠性,建立检测工艺控制制度,规范检测工艺流程。

4. 检测数据的管理: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建立检测数据管理制度,规范数据采集、处理和存储。

5. 不合格品的处理:建立不合格品的处理流程,确保不合格品能够及时被发现、处理和追溯。

6. 员工培训:对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确保员工能够熟练掌握检测规范和流程。

7. 合作伙伴管理:针对合作伙伴的质量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管,确保合作伙伴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8. 过程监控:建立过程监控制度,通过逐步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以上是可能包含在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要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制定和更新。

三、中国医药集团管理办法?

1.关于所属企业一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的问题,集团自2012年起加强对该项目的重点督导,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加强制度建设、现场管理等方式在后续建设过程中进行了规范管理。对于审计时闲置的车间,已经随着新产品上市、GMP认证通过投产等进行了有效利用,个别车间作为预留车间用于满足日后发展需要。

2.关于所属企业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转存公司销售回款、支付采购款的问题,相关企业已经对之前使用的个人账户全部予以销户,做到公司资金往来全部通过公司规定账户进行。

3.关于所属企业在正式评估报告出具前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问题,集团修订完善了《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决策流程,严格要求各级企业遵照国资管理及国药集团内部管理规定,未经资产评估备案、未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不得签订股权投资协议。

四、企业质量文化管理办法?

企业质量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需要领导重视、规范管理、全员参与以及不断创新和激励引导.质量文化建设需要领导及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了通过整体规划、系统设计从多方面塑造企业质量文化。建设质量文化需要领导重视,身体力行,高效管理,持续改进,勇于创新,加强质量意识教育,全员参与,常抓不懈,激励先进,加强引导,建立质量奖惩制度,追求客户满意的价值观,质量文化建设投入的是管理者思想,产出的是产品质量的提升。企业的质量文化建设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了但只要策划有方,各部门、各岗位不懈的努力,就一定能收获卓越的产品质量,使企业能够持续快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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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证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确保公证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公证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公证质量实施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 公证机构开展公证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确保公证质量。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证质量行政监督管理机制,将公证质量作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公证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证投诉处理制度,对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投诉的问题,及时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执业活动予以规范:

  (一)建立公证业务研讨、请示制度。公证机构对于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集体讨论或逐级请示,讨论记录和书面意见、请示和答复等材料附卷保存,并上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备案。

  (二)建立公证业务审批制度。公证业务的审批应当由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负责人授权的公证员履行。对公证业务、办证程序、适用法律、文书制作和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报批案卷,应当拒绝审批。

  (三)建立公证档案管理制度。公证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公证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公证案卷归档后的保管和借阅工作。

  (四)建立公证质量检查制度。公证机构应当确定专职或兼职的公证质量检查员负责日常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定期组织公证案卷的自查、互查和抽查。

  (五)建立公证活动差错登记和通报制度。公证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公证活动中所发生的差错进行登记,并定期在公证机构内部予以公布。

  (六)建立公证复查、撤销公证书、公告和备案制度。公证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公证事项的复查、撤销公证书、公告和备案工作。

  (七)建立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证机构对公证质量出现问题的公证员,应当根据过错性质、责任大小、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和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

  (八)建立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并按时、足额交纳各项保险费用。因过错依法赔偿的,应当及时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应当依照下列标准对公证质量予以认定。

  (一)持有公证员执业证书及相关专项业务(涉外、涉台)资格证书的公证员亲自承办,属于公证执业区域范围内的证明业务或相关法律事务。

  (二)公证当事人、代理人的主体资格、身份和相关权利真实、合法。

  (三)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四)公证申请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证当事人申办公证所提交的材料以及证明对象所依据的相关材料真实、合法、充分。

  (六)核实公证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等符合有关规定。

  (七)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工作记录和相关音像制品制作规范,内容准确、清晰。

  (八)履行告知义务的记录内容、方式和时间规范、明确。

  (九)委托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和翻译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十)摘抄、复印(复制)的有关资料清晰、完整,并有公证员、相关人员的核对意见和签名。

  (十一)报批、免批程序规范,手续齐全。

  (十二)出证条件、出证时间、出证方式等符合有关规定。

  (十三)公证证词(现场公证证词)、公证书格式和内容符合有关规定,公证书的中文、译文准确无误、制作规范。

  (十四)办理公证的程序符合《公证程序规则》和专项公证细则规定。

  (十五)公证法律关系明确,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准确。

  (十六)公证收费项目明晰、符合标准、凭证齐全,减免公证费符合有关规定。

(十七)公证书送达程序规范,回执内容明确、具体。

(十八)公证案卷装订、归档以及随卷归档的音像制品存放保管符合规定。

第八条 公证质量被认定为有问题的,承办公证员应当按照有关意见和期限,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补充、完善、更正。无法祢补的,撤销公证书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撤销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应当上报公证协会备案。

  第九条 公证质量被认定为有问题的,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视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第十条 公证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

(一)证明内容不真实的,由承办公证员负责。

(二)办证程序不当的,由承办公证员负责。

  (三)证明内容不合法,或适用法律不当的,由承办公证员、审批人负连带责任。

  (四)证据材料不充分,缺乏关联性的,由承办公证员、审批人负连带责任。

  (五)公证书格式不当的,由承办公证员、审批人负连带责任。

  (六)翻译、打印、盖章、装订、归档等方面有错误的,由履行其相应职务的责任人负责。

  (七)公证案卷材料不完整或灭失的,归档前由承办公证员负责,归档后由公证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八)不予受理、终止公证、撤消和不予撤消公证决定不当的,由相应决定人负责。

六、农机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提高农业机械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督导、质量调查、公布投诉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质量提高的活动。

第三条 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四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

七、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统一规范原则。各类应用系统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应符合各自应用系统所要求的数据标准。

•全程监控原则。建立数据从采集、审核、处理到维护的全过程监控体系,重点把好数据的采集录入关,确保各类应用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层级考核原则。各个业务信息系统对各自直接下属单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奖优罚劣。

八、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

第三章 医疗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五条 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九、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

建立质量专家库是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因此需要制定。首先,该管理办法应该明确结论,即建立质量专家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且需要维护和更新专家库。其次,原因是必要的,通过对专家库管理的说明,可以保证质量专家的质量和技术经验得到有效的利用和传承,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方面,该管理办法应该包括质量专家库的组成、申请与审核程序、专家资质要求、专家评选标准、专家库信息维护等方面,力求管理规范、便于操作。此外,建立定期更新机制,加强与质量监督部门的沟通合作,确保质量体系的稳定和有效运作。

十、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司 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她和我国的工程质量检测是不太一样的。因为工程质量检测,他是工程完成的一个必须步骤。但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他是司法鉴定的一个种类。因此它的过程是和司法鉴定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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