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减震空气弹簧
武汉减震空气弹簧:提高汽车悬挂系统的性能和舒适性
汽车的悬挂系统是确保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稳定性和舒适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城市道路还是崎岖山路上,一个良好的悬挂系统都能为驾乘者提供更好的体验。而武汉减震空气弹簧作为悬挂系统的核心元件之一,它的引入不仅可以提高悬挂系统的性能,还可以增加车辆的稳定性和乘坐舒适性。
什么是武汉减震空气弹簧?
武汉减震空气弹簧是一种能够调节车辆悬挂高度和硬度的装置。它由一个圆筒状的气囊和一个空气填充阀组成。安装在车辆的悬挂系统中,通过调节空气的压力来改变弹簧的硬度,从而实现对车辆悬挂高度的调节。
武汉减震空气弹簧的优势
- 提高悬挂系统的性能: 武汉减震空气弹簧可以调节悬挂系统的硬度,使其根据不同的路况和驾驶需求进行动态调整。无论是行驶在崎岖的山路上还是平坦的高速公路上,驾乘者都能感受到更好的平稳性和舒适性。
- 增加车辆的稳定性: 武汉减震空气弹簧可以通过调节悬挂高度来改变车辆的重心位置,从而提高车辆的稳定性。特别是在高速行驶或急转弯时,它能够减少车辆的侧倾,提供更好的操控性和安全性。
- 提升乘坐舒适性: 武汉减震空气弹簧的调节功能可以根据乘客和货物的重量来自动调整悬挂硬度,以保持车辆在不同负载条件下的稳定性和舒适性。无论是只有一个乘客还是满载行驶,乘坐者都能感受到舒适的乘坐体验。
如何选择适合的武汉减震空气弹簧?
选择适合的武汉减震空气弹簧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 车型和品牌: 不同品牌和车型的汽车悬挂系统存在差异,需要选择与车型和品牌匹配的武汉减震空气弹簧。
- 需求和用途: 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用途选择合适的武汉减震空气弹簧,例如是否需要调节悬挂高度、是否需要提升载重能力等。
- 质量和品牌: 选择具有良好品牌声誉和质量保证的武汉减震空气弹簧,以确保其性能和可靠性。
安装和维护注意事项
安装和维护武汉减震空气弹簧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寻求专业帮助: 安装武汉减震空气弹簧属于专业领域,建议请专业技师进行安装和调试,以确保安装质量和效果。
- 定期检查和保养: 武汉减震空气弹簧需要定期检查气囊和填充阀的状态,并进行必要的保养和维修。这有助于延长其使用寿命,并保持良好的性能。
- 遵循使用说明: 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务必遵循武汉减震空气弹簧的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安全和有效性。
总结
武汉减震空气弹簧是提高汽车悬挂系统性能和舒适性的重要装置。它通过调节悬挂硬度和高度,增加车辆的稳定性和乘坐舒适性,为驾乘者提供更好的行驶体验。在选择、安装和维护过程中,务必根据车型和品牌选择合适的武汉减震空气弹簧,并寻求专业帮助进行操作和调试。持续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也是保持武汉减震空气弹簧性能良好和使用寿命长久的关键。
二、武汉汽车空气弹簧
今天我们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武汉汽车空气弹簧技术。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汽车空气弹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一种新型的悬挂系统,汽车空气弹簧在提升车辆舒适性和可靠性方面有着显著的优势。
什么是汽车空气弹簧?
汽车空气弹簧是一种可以通过充气或排气来调节汽车悬挂高度以适应不同道路情况的装置。它由一个气囊和相关的气源组成,通过控制气囊内的气压,可以实现对汽车悬挂系统的调节。相较于传统的线圈弹簧悬挂系统,汽车空气弹簧具有更好的可调节性,能够根据道路状况和车辆负载变化进行实时调整,提供更好的驾驶舒适性和稳定性。
武汉汽车空气弹簧技术的特点
武汉汽车空气弹簧技术在国内外都享有盛名。其主要特点如下:
- 高度可调节性:武汉汽车空气弹簧技术可以根据车辆的需要进行高度调节,可以使车辆在不同的路况下保持最佳的悬挂高度。
- 弹性材料优质:武汉汽车空气弹簧技术采用优质的材料制造,具有良好的弹性和耐磨性,能够承受大幅度的变形和振动。
- 稳定性:武汉汽车空气弹簧技术能够根据车辆负载的变化实时调整气囊内的气压,保持车辆悬挂系统的稳定性。
- 提升驾驶舒适性:武汉汽车空气弹簧技术能够吸收路面的震动,提供更舒适的驾驶体验。
- 可靠性:武汉汽车空气弹簧技术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和测试流程,确保其在各种环境条件下都能够稳定工作。
武汉汽车空气弹簧技术的应用
武汉汽车空气弹簧技术在汽车行业有着广泛的应用。它被广泛地应用于高档车型和越野车型,以提供更好的悬挂性能。同时,它也被用于商用车辆,如货车和客车,以提高载重能力和行驶的平稳性。
在高档车型中,武汉汽车空气弹簧技术能够提供更佳的驾驶体验。它可以根据车速和驾驶模式调节悬挂高度,给驾驶员带来更加平稳和舒适的驾驶感受。对于越野车型来说,武汉汽车空气弹簧技术能够提供更好的通过性和越野能力,让车辆在复杂的路况下保持稳定和可靠。
在商用车辆中,武汉汽车空气弹簧技术能够帮助提升车辆的载重能力和行驶的平稳性。通过调节悬挂高度,可以使货车在装载不同货物时保持合适的离地间隙,提高通过性和行驶的稳定性。对于客车来说,武汉汽车空气弹簧技术可以提供更好的乘坐舒适性,减少乘客在行驶过程中的颠簸感。
结论
武汉汽车空气弹簧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悬挂系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它能够提供更好的驾驶舒适性和可靠性,适应不同的道路情况和车辆负载变化。武汉汽车空气弹簧技术的应用范围广泛,已经在许多高档车型和商用车辆中得到了应用。相信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创新,武汉汽车空气弹簧技术将在未来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武汉品牌空气弹簧
武汉品牌空气弹簧的优势和使用场景
武汉作为中国汽车工业的中心城市,以其领先的汽车技术和创新,闻名于世。在汽车行业中,空气弹簧是一项重要而常用的技术,而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则以其卓越的质量和性能,成为众多汽车制造商和消费者的首选。
什么是空气弹簧?
空气弹簧是一种由橡胶、塑料或者聚酯纤维制成的气囊,可以通过充气或释气来调节车辆的悬挂系统,以提供更好的乘坐舒适性和稳定性。与传统的金属弹簧相比,空气弹簧具有更好的支撑力和减震效果,可以根据不同负荷条件进行调节,使车辆在不同路况下都能保持平稳和舒适的行驶。
武汉品牌空气弹簧的优势
作为一家领先的空气弹簧制造商,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凭借其卓越的产品质量和性能,赢得了市场的青睐。以下是武汉品牌空气弹簧的几个优势:
- 稳定性: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具有优异的稳定性,可以防止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产生晃动和不稳定的情况,提供更安全、平稳的驾乘体验。
- 承载能力: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可以根据车辆的负荷条件进行调节,具有较高的承载能力,可以确保车辆在载重过程中更平稳。
- 舒适性:空气弹簧的特殊设计能够有效减少车辆行驶过程中的震动和颠簸感,提供更舒适的乘坐体验。
- 可调节性: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可以通过调节气囊充气或释气的压力,适应不同车辆和不同负荷条件,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 耐用性:武汉品牌空气弹簧采用高品质的材料和先进的制造工艺,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和更高的耐久性。
武汉品牌空气弹簧的使用场景
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广泛应用于各类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工程机械、重型卡车等。以下是几个典型的使用场景:
- 乘用车: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可以提供更出色的悬挂系统,为乘用车提供更好的乘坐舒适性和行驶稳定性,特别适用于高级豪华车型。
- 商用车: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在商用车的悬挂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在重载和长时间运输的情况下保持车辆的稳定和平稳。
- 工程机械: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等,可以有效减震并提供更好的悬挂支撑力。
- 重型卡车: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在重型卡车的悬挂系统中起到关键作用,可以提供更高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确保长途运输的安全和舒适。
结论
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凭借其优异的品质和性能,在汽车行业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并得到了众多汽车制造商和消费者的认可。其稳定性、承载能力、舒适性、可调节性和耐用性优势使得它成为各类车辆悬挂系统的首选解决方案。无论是乘用车、商用车、工程机械还是重型卡车,使用武汉品牌空气弹簧都能为用户提供更高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舒适性,为驾乘体验增添更多的乐趣。
----------- ## **武汉品牌空气弹簧的优势和使用场景** 武汉作为中国汽车工业的中心城市,以其领先的汽车技术和创新,闻名于世。在汽车行业中,空气弹簧是一项重要而常用的技术,而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则以其卓越的质量和性能,成为众多汽车制造商和消费者的首选。 **什么是空气弹簧?** 空气弹簧是一种由橡胶、塑料或者聚酯纤维制成的气囊,可以通过充气或释气来调节车辆的悬挂系统,以提供更好的乘坐舒适性和稳定性。与传统的金属弹簧相比,空气弹簧具有更好的支撑力和减震效果,可以根据不同负荷条件进行调节,使车辆在不同路况下都能保持平稳和舒适的行驶。 **武汉品牌空气弹簧的优势** 作为一家领先的空气弹簧制造商,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凭借其卓越的产品质量和性能,赢得了市场的青睐。以下是武汉品牌空气弹簧的几个优势: - **稳定性:** 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具有优异的稳定性,可以防止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产生晃动和不稳定的情况,提供更安全、平稳的驾乘体验。 - **承载能力:** 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可以根据车辆的负荷条件进行调节,具有较高的承载能力,可以确保车辆在载重过程中更平稳。 - **舒适性:** 空气弹簧的特殊设计能够有效减少车辆行驶过程中的震动和颠簸感,提供更舒适的乘坐体验。 - **可调节性:** 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可以通过调节气囊充气或释气的压力,适应不同车辆和不同负荷条件,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 - **耐用性:** 武汉品牌空气弹簧采用高品质的材料和先进的制造工艺,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和更高的耐久性。 **武汉品牌空气弹簧的使用场景** 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广泛应用于各类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工程机械、重型卡车等。以下是几个典型的使用场景: - **乘用车:** 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可以提供更出色的悬挂系统,为乘用车提供更好的乘坐舒适性和行驶稳定性,特别适用于高级豪华车型。 - **商用车:** 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在商用车的悬挂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在重载和长时间运输的情况下保持车辆的稳定和平稳。 - **工程机械:** 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广泛应用于各类工程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等,可以有效减震并提供更好的悬挂支撑力。 - **重型卡车:** 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在重型卡车的悬挂系统中起到关键作用,可以提供更高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确保长途运输的安全和舒适。 **结论** 武汉品牌空气弹簧凭借其优异的品质和性能,在汽车行业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并得到了众多汽车制造商和消费者的认可。其稳定性、承载能力、舒适性、可调节性和耐用性优势使得它成为各类车辆悬挂系统的首选解决方案。无论是乘用车、商用车、工程机械还是重型卡车,使用武汉品牌空气弹簧都能为用户提供更高的安全性、稳定性和舒适性,为驾乘体验增添更多的乐趣。四、武汉空气为什么会那么差?
首先,武汉市一座工业城市!其次,武汉是一座特大型城市(由汉口、武昌、汉阳三座城市合并而成),机动车非常多,汽车尾气的排放是很大的污染源!再次,武汉今年发展很快!高楼、道路等建筑施工是空气质量下降的主要原因。
专家指出,武汉市首要污染物多为可吸入颗粒物(细微灰尘),其主要来源就是建筑、施工、运输时产生的扬尘。
据调查,去年底以来,吴家山地区相继实施金山大道改造工程、中环线道路建设工程,大型渣土运输车在行驶过程中沿途撒漏泥土,从将军花园、常青花园直至吴家山方向经常是尘土飞扬。
五、武汉空气弹簧的作用
武汉空气弹簧的作用是什么?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空气弹簧的定义和工作原理。空气弹簧是一种利用压缩空气产生弹性力的装置,常见于汽车、卡车、摩托车以及其他一些重型机械设备中。空气弹簧的作用类似于传统的金属弹簧,但其具有更多的优势和应用范围。
1. 空气弹簧的工作原理
空气弹簧主要由一个灌满压缩空气的橡胶囊组成,通常位于机械装置的悬挂系统当中。当机械装置受到外部的压力或冲击时,空气弹簧能够通过压缩空气的特性来吸收和分散这些压力,从而起到减震和支撑的作用。与传统的金属弹簧相比,空气弹簧具有更好的弹性和可调节性。
2. 武汉空气弹簧的作用
武汉空气弹簧在众多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下面我们将重点介绍其在汽车和重型机械设备中的作用。
2.1 汽车悬挂系统中的作用
在汽车悬挂系统中,空气弹簧被用作辅助悬挂装置。它能够根据不同的路况和车辆负载自动调节悬挂高度,提供更好的行驶稳定性和乘坐舒适性。例如,在行驶中,当车辆遇到不平路面或通过减速带时,空气弹簧能够吸收震动和冲击力,减少汽车底盘和车身的振动,使乘客感受到较少的颠簸。
2.2 重型机械设备中的作用
在重型机械设备中,武汉空气弹簧主要用于实现载重平衡和减震作用。许多重型机械设备需要进行载重操作,而通过调节空气弹簧的气压,可以实现对机械设备的载重平衡。此外,空气弹簧还能够吸收和减少机械设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冲击和振动,减少对设备的损坏和提高工作效率。
3. 武汉空气弹簧的优势
相比传统的金属弹簧,武汉空气弹簧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优势:
- 3.1 高度可调节性:气压调节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满足不同道路和负载条件下的需求。
- 3.2 减震效果好:空气弹簧能够有效地吸收和减少震动和冲击力,提供更好的减震效果。
- 3.3 提供更好的悬挂平衡:通过调整空气弹簧的气压,可以实现车辆或机械设备的载重平衡。
- 3.4 提高乘坐舒适性:由于空气弹簧具有更好的弹性和减震效果,乘客在行驶中会感受到更少的颠簸。
- 3.5 增加道路安全性:通过减少车辆或机械设备的振动和颠簸,提高了驾驶员的操控稳定性和行驶安全性。
4. 总结
武汉空气弹簧作为一种先进的悬挂系统装置,在汽车和重型机械设备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具有高度可调节性、良好的减震效果和悬挂平衡能力,能够提高乘坐舒适性和道路安全性。期待未来空气弹簧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为我们的出行和工作带来更好的体验和效果。
六、武汉空气弹簧报价图片
本文将介绍武汉空气弹簧的报价和相关图片,为您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
武汉空气弹簧报价
武汉空气弹簧是一种重要的工业零部件,被广泛应用于汽车、工程机械、电子设备等领域。空气弹簧具有负载平衡、减震缓冲、高可靠性等特点,在提高设备使用寿命和稳定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不同型号和规格的武汉空气弹簧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一般而言,生产厂家会根据产品的质量、材料、尺寸等因素进行定价。市场上的报价也会受到供需关系、市场竞争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购买空气弹簧时,建议您多家询价,对比不同厂家的报价和性能,选择性价比较高的产品。
以下是一些常见型号的武汉空气弹簧报价供您参考:
- 型号:AH1120,报价:300元/个
- 型号:AH2180,报价:500元/个
- 型号:AH3240,报价:800元/个
武汉空气弹簧图片
为了更好地展示武汉空气弹簧的外形和结构,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图片供您参考:
通过这些图片,您可以更清晰地了解武汉空气弹簧的外观特点和结构设计,以便更好地选择适合您需求的产品。
武汉空气弹簧的选择和使用
选购和使用武汉空气弹簧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 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型号和规格,确保空气弹簧能够满足所需负载和工作环境的要求。
- 选择优质的厂家或供应商,确保产品质量可靠、售后服务到位。
- 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注意防止过载和损坏。
- 定期检查和维护空气弹簧,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正确选择和使用武汉空气弹簧,不仅可以提高设备的效率和稳定性,还可以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结语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您对武汉空气弹簧的报价和图片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选择适合的型号和规格的空气弹簧,并正确使用和维护,将为您的设备提供可靠的支持和保障。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武汉空气弹簧的疑问或需求,请随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
七、武汉市下周有冷空气吗?
武汉市下周天气转为多云为主。虽然武汉市天空一直阴沉,但自开春以来还没遇到强的冷空侵袭,春天已过了一大半,马上就到清明了,应该不会有大的降温气候。
八、质量管理包括哪些?质量管理包括哪些?
质量管理是指为确保产品或服务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量特性,从而满足顾客需求和期望的一系列计划、控制、保证和改进的活动。以下是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1、质量计划:确定产品或服务质量目标和指标,并制定实现这些目标和指标的计划。
2、质量控制:对产品或服务生产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3、质量保证:通过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或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提供质量保证文件和记录。
4、质量改进: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不断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减少产品或服务的缺陷率。
5、质量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质量相关的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和利用质量信息,提供决策支持和绩效评价依据。
九、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何为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就是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所进行的一系列经营管理活动的总称。该管理活动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制定,质量的控制,质量的验收与评定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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