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机房管理制度内容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供给对象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
(四)建设分配方案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障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依法办理完毕规划审批、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手续;
(六)工程建设、质量、进度等接受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管。
二、机房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确保系统硬、软件稳定、安全运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制度包括信息机房管理、服务器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信息系统变更管理、 信息系统应用控制。
一、信息机房管理
1、硬件配备及巡检
1.1、各单位信息机房按规定配备防静电地板、 UPS、恒温设备、温湿度感应器、消防设备、防鼠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
1.2、各单位机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如每月或每季度)对机房硬件设备设施进行巡检,以保证其有效性。
1.3、各单位机房应建立相关的出入登记、设备机历登记、设备巡检、重大故障等记录,并认真填写。
2、出入管理
2.1、严禁非机房工作人员进入机房,特殊情况需经信息中心批准,并认真填写登记表后方可进入。
2.2、进入机房人员应遵守机房管理制度,更换专用工作鞋。
2.3、进入机房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三、机房规章制度
1、热力站员工在当班时必须严守工作岗位,密切注意设备运行状态,每两小时巡视机房和设备一次,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的各类故障隐患,保持设备运行的可靠与安全。
2、熟悉和掌握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范,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保证安全运行。
3、当班员工在岗位上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4、严格交接制度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重要操作记录以及故障修理记录,仔细向下一班员工介绍当班的各种工作情况。
5、下班前半小时认真做好机房和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四、机房管理规章制度
最新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一、电梯维修费用是业主出还是物业处
1、电梯维修费用是物业出,因为电梯的维护保养是由电梯公司或委托的维保单位进行。
2、在交房的时候,业主也缴纳了房屋维修基金,所以对电梯这种公用设施的维修,可以动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的。
二、电梯维修要求
1.电梯修理人员在接到修理合同后,应尽快熟悉“修理合同“的条款,并了解用户的服务 需要;
2.修理人员在进入修理现场前,应对修理用的材料、备配件和工具做好充分的准备;
3.进入修理现场后,了解电梯故障及损耗情况,并与用户一起商定电梯修理方案;
4.在实施修理前,对停机待修的电梯,要在每层厅门门旁、控制屏、电梯机房电源开关 旁及机房门上张贴“电梯待修、禁止使用“的警示牌。
三、电梯运行的基本条件
1.根据电梯数量、分布情况、使用忙闲程度,合理配备电梯管理、维修保养人员及司机。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的机构,对于电梯管理技术人员、电梯维修人员、电梯司机,必须受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工作,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视加强对电梯的管理,建立健全电梯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且认真执行。
3.建立电梯设备技术档案。
4.建立安全教育制度。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五、公司机房管理制度规范
1、具体租赁条件凡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均可租赁;凡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不得出租。
2、租赁情况凡零星租赁的,实行一年一定的标准;对整体租赁的,原则上一年一定,但是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三年。
3、招标国有资(房)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
4、报区局审批国有资(房)产出租,事先必须报区局审批,出租方上报时具体写明承租方、承租生产经营项目、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
5、公开招租公开招租由出租方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进行,经公开投标中标后,租赁双方必须签订协议书,写明安全生产责任条款,并报局备案。
6、承包资(房)产企业内部实行承包资(房)产的,也必须在企业内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7、续租或重新出租原租赁到期的,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的,则必须按本制度办理。本局管理的资产租赁也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扩展资料: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具体而言,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的财产,国家资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向行政和事业单位拨人经费形成的财产,对企业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国际援助等所形成的财产。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属于历史范畴,因而国有资产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和发展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