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坠江司机重庆有老婆儿女吗?
有孩子老婆,不知道怎么想的,生命可贵需珍惜
二、重庆达州坠江公交司机还活着吗?
神经病,吃饱了没事干吗?还重庆达州,告诉你,是重庆万州坠江公交车,只有司机一个还活起的,他哪天会来找你喝酒的。
三、万州公交坠江,司机可能是故意的么?
司机有很大的故意嫌疑,方向本来是正的,司机夸张的往左打方向,司机想制造事故让闹事乘客承担更大的责任,没成想护栏没有拦住公交坠入桥下
我又仔细的听了一下司机往左猛打方向盘的时候司机说的话,会重庆四川话的再仔细听听是不是,司机猛打方向之前1秒说“开下去算了“,说这话后司机随即往左猛打方向,然后公交车向左开去,司机很清醒,坠江时司机双手握住方向没有往右多打方向的意思
四、司机坠江身亡赔偿?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五、安顺坠江司机赔偿吗?
此次事故主要责任人(公交司机)已死亡,无法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而作为用人单位,公交公司必须为司机在履职期间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任何上路的车辆都必须要购买交强险,但是交强险主要是赔付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车辆损失,所以公交车的交强险是没办法赔偿车上乘客的伤亡。
如果公交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如车上人员险,它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的保险,所以家属可以获得这部分的保险赔付。
六、汽车失控坠江只露车尾,三名环卫工人开窗破窗救出坠江司机,如何看待屡屡发生的车辆坠河、坠江事件?
前几天有个新闻,女子开车坠江没有得到救援,溺水而亡,这个司机还是比较幸运的。
看了车开到江里也并不稀奇。
在车里装上破窗锤和救生衣还是很有必要的。
七、坠江女司机还活着吗?
没有确定的消息,不确定是否还活着据相关新闻报道,坠江女司机曾被打捞出江面,并被送往医院救治但是具体情况目前没有最新消息,并且事故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所以是否还活着目前不确定如果那位女司机仍然保持生命,救援人员和医生们应该会尽一切努力来确保她的安全和康复无论结果如何,从这起事故中可以看出驾驶安全问题的重要性,我们应该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八、重庆李家沱大桥近日发生过大巴车坠江事件吗?
假的,借重庆公交车冲长江的视频,换了标题。不要再传了
九、如何评价7月7日公交车坠江事件为司机蓄意报复社会?
这件事情罪魁祸首肯定是公交车司机,但是通过这次公交车坠江事件也反映出几个问题:
1、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司机,包括公交车、大巴车、火车、飞机,这些驾乘人员在上班之前我们都应该特别关注,因为他们是能够掌控所乘车辆、火车、飞机上的乘客人员生命安全的,微保君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关注:
(1)上班之前或者驾驶之前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检测,比如喝酒、吸毒,另外司机的心情最好也能尽量了解;
(2)在交接班时应该在安全员的见证下进行交接班,对于需要提前或者滞后交接班的,应问清缘由方可交接,另外司机的手机应该上交,避免驾驶中途接打电话,或者聊微信,建议在公交车上配备无线公用电话,用于公交公司内部使用。
(3)每周进行一次集体的安全教育培训、心理健康培训,每月对每一位司机进行一次一对一的心理疏导,包括工作和家庭生活等,另外对于驾驶人员的家庭背景需要调查清楚,可以考虑政审,对于有可能出现负面影响的工作人员可以调离该岗位。
2、关于张某钢“房屋被拆迁”有关情况,个人认为相关部门在具体的工作上可能做的不够细致,特别是像张某刚这类为社会公共服务的基层人员,我们更应该多关心关心,多让他们体会到乡政府的关爱,比如住房问题、子女教育问题等;
3、现有交通工具在车辆安全技术上应该做更进一步的升级,特别是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比如最高限速60km/h,限制快速急转弯,与前方物体相撞后可以自动刹车和熄火。当然最好是每一辆公交车都配一位安全员伴随同行,不过这也增加了不少开支,但我相信经过近几年公交车事件,相关部门应该予以重视,给出一套比较完善的解决方案,让百姓的出行更加的安全,从而提高生活的幸福感!
最后,对于此次坠江事件造成的21人遇难(张某钢除外),表示非常的惋惜。逝者已逝,但是生活还得继续,如果逝者的家人有为他们投保意外险或者寿险,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虽然不能让逝者重生,但是物质安慰可以让亲人重燃生活的希望。
十、如何看待贵州公交车坠江事件系公交车司机蓄意报复社会引发?
谢邀,知乎小透明的小宇宙要爆发啦~我没想到我之前的两篇答案会有那么多人看,已经有一万多阅读量了,还有六十多个赞,甚至还多了一些关注,还有很多邀请,既然有那么多人看,我以后就不做小透明了,以后就做个心理学知乎答主吧,谢谢大家支持嗷,敲开心(*^▽^*)
12日贵州安顺大巴车坠湖事件通报:系司机因对拆迁不满蓄意报复社会。得知这个结果,我没有感觉特别的意外,而且也正好符合我之前对这件事的分析:我个人观点不排除司机是故意所为,这也是网友们主流的观点。我也看了下面的许多答案,大部分都涉及到拆迁、社会公平、弱势群体、心理、善恶等方面,别的方面我不太懂,心理学方面我还是略知一二的,我就再给大家补充一些心理学方面的内容,供大家思考,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也就当一关于反社会行为的科普文吧。
看到这个结果,我当时就想到了这是一种反社会行为以及冲动行为。
反社会行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心理不健康
一、什么是反社会行为?
百度百科这样说:反社会行为(Anti-social behaviour)指的是一种故意或非故意、不顾他人观感,而且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无法增进公众福祉的行为。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和并不触犯法律但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此类行为的特征是攻击他人。因此世界各国都在民事和刑事上修订反制反社会行为的条文。
二、反社会行为的重点类型
按照有关学者吕鹏(2020)的观点,反社会行为的重点类型可分为:(一)个体恐怖犯罪(二)个体社会疏离(三)个体自我毁伤(四)越轨失范行为(五)暴力欺凌欺压(六)群体恐怖主义(七)社会冷漠戾气(八)严重刑事犯罪(九)公共安全事件(十)群体突发事件(十一)网络舆情事件
这次就属于个体恐怖犯罪。
个体恐怖犯罪(Individual Terrorism)是反社会行为的最新形式。“个体恐怖犯罪”已经成为犯罪类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往往出于私愤。个体恐怖犯罪日益频发,成为迫切的公共安全问题,学校、医院、体育馆、海洋馆、科技馆、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成为重灾区。这种故意伤害行为广泛存在于各种社会情境,大到杀人放火、虐待老人儿童流浪汉,小到恶意毁坏他人财物、制造网络病毒、网络谩骂等。蓄意而为的反社会行为削弱社会道德秩序基础、制造混乱与恐惧、引发社会不信任,最终威胁社会稳定与发展。个体恐怖主义与传统恐怖主义不同,犯罪主体是单一的,行为结果是恐怖的。没有组织性,但是造成的社会冲击与恐怖气氛不亚于甚至超过传统的有组织恐怖主义。
三、反社会行为测量与预测
很显然,司机的行为就是一种反社会行为,反社会行为可以预防吗?答案是很难很难,先不说反社会行为的预测,就连反社会行为的测量都很难,而且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不多,这也可以作为以后一个不错的研究方向。另外,如果这件事是因为司机患有心理疾病或者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导致的,那事件的性质就是另一种了,那就是心理问题来背锅。但事实上并不是,这点我非常赞同知乎大V山羊月的答案:张某刚平时的性格,很可能根本没有心理不健康的显著特征。所以,即使在当天早上八点对张进行心理测量,那时他还没有去看公房拆迁,心理测量的结果大概率是正常的,最多也就在抑郁、焦虑等维度上比平时偏高,这也能说明反社会行为的难预测。
关于个体恐怖犯罪的预测
个体恐怖主义的犯罪条件与机制成因复杂,大致可以从四方面进行预测:(1)心理剥夺感。长时期负面情绪积累产生反社会反政府倾向;(2)责任归因外置。将不平衡,不公平结果归因为阶层固化,社会溃烂与政府腐败等外部原因;(3)心态失衡长期得不到缓解。生活,感情方面的困难得不到解决,加上偏颇归因,导致对社会不满情绪积累,最终暴力报复社会;(4)犯罪对象脆弱性。个体恐怖袭击对象多为随机化的平民,这是因为平民安全防御脆弱,更容易成功且随机性放大恐怖感。基于心理剥夺感与犯罪对象的脆弱性,可以在较大程度上对个体恐怖犯罪进行预测。
确实,司机的状况还是比较符合这些预测的。但是目前的反社会行为预测研究不足。预测研究是基于反社会行为原理、原因与机制研究的基础之上进行。由于反社会行为的基础性研究尚不牢固,反社会行为预测研究尚不成熟。
四、反社会行为产生因素
一般认为产生反社会行为的因素有:①现代社会生活的高度复杂性。由于这种复杂性,人们很容易产生不规范的行为;②无知、失误、误解、信息不通、他人煽动、他人胁迫、粗心、偶然事故或处于不得已情况下,这些也是引起反社会行为的因素。关于反社会行为的形成机制,目前尚无一致观点。精神分析学派认为,人生来就有反社会倾向,只是受着自我和超我的压抑和束缚而已。社会学习理论认为,反社会行为是模仿来的,父母冷若冰霜,孩子待人也难得热情。对条件反射形成中的失误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有意义的发现,如:道德感培养不够,反社会行为就难以得到控制;习得的行为规范与社会的规范相反时,自然会产生反社会行为;对不正当行为的惩罚,如时机把握不当或只讲惩罚不讲清道理,都会引起反社会行为。自卑感会产生越轨行为,而社会对这种行为的反对又会强化自卑感,引起更强烈的反社会行为。人格失调也会产生反社会行为。此外,自制力薄弱,生活窘迫等也都是反社会行为习惯形成的根源。
弱势群体因社会支持不足,个人受挫而悲观失望,并极端化为对社会的仇视和对抗是最根本的原因。这些原因导致一些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在心理上失衡,产生相对剥夺感。从而把在经济领域中因利益冲突而生的“仇富”心理,以及针对明确对象的报复行为,已经延伸到在婚姻、家庭、日常交往中的琐碎纠纷郁积起来形成对整个社会和无辜他人的仇恨,并将仇恨转化为以残忍手段向无明确对象的群体(只要是易于攻击)实施报复的“反社会”暴力行为。
五、反社会行为者主要心理特征
一般来说,反社会行为主要是在个体与环境消极的相互作用中形成,也受遗传因素的影响。常表现反社会行为的人通常具有的主要心理特征:(1)自我中心和利己主义,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2)具有违反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观念。(3)缺少爱、同情、友谊等道德情感,具有自卑、冷酷、自私等心理特点。(4)意志力薄弱,自制力差。儿童也可能出现反社会行为,是属于问题行为的一种,主要表现在:做违反社会规范的事;反抗父母和教师;逃学、伤害他人;有偷窃、说谎等不道德行为;在这些不良行为出现后,缺乏羞耻和内疚感。对于有反社会行为的儿童,家长一定要引起重视,请专家咨询,寻求有效的途径矫正孩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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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这是最重要的一点——反社会行为新闻报道及模仿的阻断
反社会行为的新闻,近些年在报纸上所占的的版面越来越多,人们也愈来愈关注这类报道。但是不恰当的报道方式导致一些有犯罪心理的潜在人群走入歧途,如何让这类报道在告诉受众信息的同时,警示受众,引导那些有犯罪心理的潜在人群。
报复社会型行为模仿性产生的机理
(一)个体天生具有学习性与模仿性
美国犯罪学者萨瑟兰曾经指出:“遗传不可能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因为人类的所有行为模式只有在一定文化环境中才能理解其意义。所有的行为都是从周围的文化中吸收而来的。犯罪行为是一种习得获得的行为,所谓的正常的守法行为也是如此。”人的反社会行为天生也具有模仿性质,在社会生活中,不同的环境刺激与变化可以诱导人性中对反社会思维的激发,从而引起反社会行为的产生;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模仿和效仿是一种纯粹的心理现象,也是重要的学习途径之一。单从学习行为产生的角度来分析反社会行为产生模仿性的原因,会显得单薄无力,因为那些模仿性行为之所以产生,同样有其他因素参与其中。实践表明,报复社会型行为的当事者多具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具有人格或心理障碍的人多半处事悲观、性情压抑,长期的心理积压一旦被触发,极易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近年来社会中发生的几十起极端暴力案件,其本身都具有突发性强、侵害对象不确定、出于报复或制造社会影响的动机、损害巨大、影响恶劣等特点,而且该类行为对相同群体具有示范或学习的效应。“对某一具体个人而言,
他并非对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人的任何行为反应都怀有兴趣而加以观察,相反,他只注意与他自己相关的社会角色成功的行为方式,从中学习并提高自己的活动效果以获得自己的各种益处或满足自己的需要。”
因此,犯罪模仿多呈现出一定的阶层性。具有相同性格或者相似境遇的人往往会受到同一种情境的触动,从而产生具有模仿性质的行为。随着我国当前社会阶层的分化,利益格局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同时社会利益结构更加不同步与不均衡,
人民内部矛盾更加复杂,各阶层、各类人的冲突加剧,极易使一些社会底层人员因生活的不如意产生反社会模仿心理。
(二)网络媒体不当报道与渲染
在影响巨大的社会事件发生后,以网络媒体为代表的新媒体在信息的迅速传播、事件的全面报道和公众舆论导向的形成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当今的信息时代,人们往往期待得到第一手的信息,新媒体的产生迎合了社会大众的需求。毋容置疑,新媒体传播的发展不仅方便了人们的各类需求,也起到了对社会违法犯罪行为的示警和预防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亦对当今社会产生了大量的“负面效应”。某些媒体在报道犯罪之时,经常依靠曲折的情节和暴力的色彩来吸引受众的眼球。对于此类犯罪的报道,比其他一般的新闻更加具有故事性、刺激性与娱乐性,同时由于记者的追踪查证,使得这些犯罪细节方面的报道过于详细完整。由此,新闻报道往往走向另一个极端,过于细节化和煽情的报道成为了犯罪分子学习作案的模板。在这些案件的报道之中,媒体是不太负责的,它们只完成了传播的职责,却忽视了对社会的责任。
(三)报复社会型行为成本低,易得手
报复社会型行为实施的成本较低,易得手。人是理性的动物,即使报复社会型犯罪人的心理状况不佳、长期处于压抑状态,在实施行为之时他们依然可以理性判断得失与后果,或者说是天生的理性指导他们如何实施反社会行为。这些犯罪人往往选择那些防范意识不强、比较弱小的作案对象或者模仿发生过的案件来实施他们的犯罪行为。例如在飞机恐吓事件中行为人均是通过向机场拨打匿名电话 来威胁飞机迫降、在校园安全事件中犯罪人均选择手无寸铁的幼儿和年轻女教师进行侵害、在超市伤人案件中犯罪人多数用刀具捅伤毫无防范的顾客等等。犯罪人通过多种途径得到报复社会型行为的报道,那些报复社会的案例成为有使用价值的犯罪示范行为,变成他们学习的模板。一旦他们掌握了如何进行犯罪操作,他们就会以不同的频度实施同一类犯罪行为。犯罪示范行为越具有实用价值,也就越容易引起潜在犯罪人的学习与模仿。
(四)转型期社会分化使反社会心理获得某种认同
当今社会中的价值观念呈多元化发展,加之网络时代新媒体的普遍运用,在这种环境中一些反社会行为就会得到一些个体的社会认同。当社会群体中的某些个体在生活中受挫或遭受打击,他会参考处于类似处境中其他人的做法,从而减轻自己做决定带来的压力和痛苦。犯罪模仿理论的主要阐释者之一、社会学和犯罪学者塔尔德在其《模仿律》中说到了三种可能导致犯罪的模仿规则,即社会个体总是模仿与自己有密切关系的人的行为;模仿是下降的,即社会下层人士模仿上层人士,贫穷的模仿富有的,职位低的模仿职位高的;当两种相互排斥的行为模式相遇时,其中一种行为模式会取代另一种模式。
从社会认同心理的角度讲,2010 年发生的校园屠童案件就是典型的事例。南平惨案发生后,立即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的反响,各种不同的声音铺天盖地,充斥于媒体。有讨伐、谴责凶手的,有批评政府不力和社会不公的,其中也不乏对凶手表示同情和欣赏的……一夜之间,郑民生成了全国关注的焦点人物。一些自认为有类似遭遇的人从中得到启发,蠢蠢欲动,或者想发泄愤恨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或者是羡慕罪犯的名声,也将犯罪的目标投向更易得手的校园,将罪恶的魔爪伸向最弱小无辜的孩子。结果校园血案接连在全国各地上演。
一些后话
这是我关于反社会行为的一些科普,里面部分文献年代较早,后面我会慢慢更新补充。关于这件事,这次官方的反应还是不错的,关于网上的一些说法,官方通报中也都有提及。关于这起事故,我觉得关于事故本身的讨论点到即止,更多应当对事故进行反思,如何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以及对社会的引导,这不仅能够减少事件的模仿,更能够改善这个社会。
不要让事故仅仅是事故,而是要让事故成为一种教训。这起事故不仅仅能反映出个人的问题,也更能反映出社会的问题。最后,愿警钟长鸣。
我是心理学徒赵二狗,一身勇敢且温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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