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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海外业务管理规定?

129 2023-12-19 05:23 admin

一、保险海外业务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活动,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保险类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是指保险公司的下列行为:

  (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二)收购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保险公司受让境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股权、且其持有的股权达到该机构表决权资本总额20%及以上或者虽不足20%但对该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共同控制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

  保险公司收购上市的境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有关保险和外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及规定。

  保险公司收购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执行现行保险外汇资金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审批

  第九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业2年以上;

  (二)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三)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四)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五)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六)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

  (七)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并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资金来源核准决定的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四)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五)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股权结构及出资额、业务范围、筹建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筹建方案;

  (八)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险公司为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有其他发起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发起人的名称、股份认购协议书复印件、营业执照以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申请收购境外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资金来源核准决定的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四)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拟被收购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业务范围、负责人情况说明;

  (七)拟被收购的境外保险类机构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

  (八)收购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收购方案;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被收购境外保险类机构为保险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其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说明。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境外保险类机构获得许可证或者收购交易完成后20日内,将境外保险类机构的下列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许可证复印件;

  (二)机构名称和住所;

  (三)机构章程;

  (四)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五)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设立后20日内,将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下列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二)名称和住所;

  (三)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并督促该类机构按照所在国法律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对外提供担保。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取得被担保人的资信证明,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担保协议书。以财产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反担保协议的,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抵押、质押财产重估价值的60%。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除保单质押贷款外,不得对外贷款。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派往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期中审计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清算完毕后,应当将清算机构出具的经当地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清算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在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中单独披露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按照所在地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编制偿付能力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抄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将该境外保险类机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底之前,将其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或者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该机构的主要工作和机构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发生下列事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投资、设立公司的;

  (二)分立、合并、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

  (三)机构名称或者注册地变更的;

  (四)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

  (五)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调整业务范围的;

  (七)出现重大经营或者财务问题的;

  (八)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的;

  (九)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出具监管报告或者检查报告的';

  (十) 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转让其境外保险类机构股权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对其境外保险类机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一)增持境外保险类机构股份的;

  (二)增加境外保险类机构的资本金或者营运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保险公司与其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交易完成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前款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其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下列交易活动:

  (一)再保险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二)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

  (三)固定资产买卖或者债权债务转移;

  (四)大额借款;

  (五)其他重大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各项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准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擅自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和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设立保险类机构和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项报告、报表、文件和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表述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海南海外仓供应链管理可信吗?

海南海外仓供应链管理可信!

海外仓是现在乃至未来重点发展的对象,尤其是对于跨境卖家来讲有了海外仓储,也会大大缩少卖家物流时效。忠迅国际物流在多年跨境物流供应链中,在不断提高传统物流的同时,也在海外仓上有了长足的发展,努力为跨境电商提供最好的服务,那么海关仓有哪些优势和劣势呢?常见的海外仓模式可分为三种,即亚马逊FBA、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海外仓(Ebay卖家使用较多)和卖家自建海外仓。这三种海外仓模式的优劣势会有些差异,以下盘点的为三者比较共性的地方。

三、供应链管理公司主要负责什么业务?

主要做的是供应链管理业务,指使供应链运作达到最优化,以最少的成本,令供应链从采购开始,到满足最终客户的所有过程。

使供应链运作达到最优化,以最少的成本,令供应链从采购开始,到满足最终客户的所有过程,协调企业内外资源来共同满足消费者需求。

有效的供应链管理可以帮助实现四项目标:缩短现金周转时间,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实现盈利增长,提供可预测收入。

供应链管理的原则:根据客户所需的服务特性来划分客户群,根据客户需求和企业可获利情况,设计企业的后勤网络,倾听市场的需求信息,设计更贴近客户的产品,时间延迟,策略性的确定货源和采购与供应商建立双赢的合作策略,在整个供应链领域建立信息系统,建立整个供应链的绩效考核准则等。

四、供应链管理业务外包应具有哪些条件?

供应链管理业务外包应具有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对链上的能力流、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等进行控制来实现用户价值与服务增值。

在供应链管理领域,可以将其理解为以服务为主导的集成供应链,即供应链服务化战略。立刻响应客户请求,向客户提供基于整合知识、智慧和物质资源的系统集成化服务,并且在需要的时候分解客户服务请求,向其他服务集成商外包部分服务性活动,从客户的服务请求发出,通过处于不同服务地位的服务集成商对客户请求逐级分解,由不同的服务集成商彼此合作,服务集成商承担各种服务要素、环节的整合和全程管理。

五、供应链业务融资业务是?

进出口贸易合作,集装箱业务承揽

六、海外供应链是什么?

海外供应链是指公司通过跨国贸易、国际物流等手段,在海外建立起生产、销售、仓储等环节的合理集成体系,以满足国内外客户的需求。

海外供应链涉及多种异构的参与主体,如原材料供应商、制造商、物流公司、仓储管理机构等,还包含了多样化的业务形态,如代工、委托加工、独立生产等。海外供应链的优势在于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更富弹性和高效率的生产流程,同时也获得了更广阔的市场和更高的利润水平。

其挑战主要体现在海外市场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差异、商业风险和技术难点等领域。

七、什么是海外业务?

外贸业务员要寻找的客户主要是国外客户,或者是同国内外的代理商合作,将产品卖出国外和从国外进口货物,与货物进出口相关海外销售是涉及到国外交易,主要是在国外市场销售产品前者,主要强调的是接受客户的订单后生产,运出国外前已经完成销售(交易)过程后者,交易过程主要发生在国外

八、海外业务购销合同

海外业务购销合同是商业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是确保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法律文件。针对跨国企业以及在国际市场上经营的企业而言,合理合法的购销合同是保证交易安全、减少风险的基石。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海外业务购销合同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关键元素。

1. 背景

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海外业务的快速增长使得海外销售合同日益重要。海外业务购销合同是指跨国企业在完成国际销售或采购活动时所签订的法律文件,其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护双方的利益。

海外业务购销合同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描述、数量、价格、交货方式、贸易条件、风险分担、合同解除、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的条款应当经过双方详细协商,以确保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可执行性。

2. 合同内容

海外业务购销合同的内容应清晰明确,具体而具有可操作性。以下是一些关键元素:

  1. 商品描述:合同应明确描述被买方购买或被卖方销售的商品,包括品名、规格、质量要求等。
  2. 数量:明确规定购买或销售的数量,以避免误解或争议。
  3. 价格: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商品的价格及支付条件。
  4. 交货方式:明确规定商品的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以及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
  5. 贸易条件:合同中应包含双方达成的贸易条件,例如FOB价、CIF价等。
  6. 风险分担:明确规定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由哪一方承担。
  7. 合同解除:规定双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以及解除合同的程序和责任。
  8. 争议解决方式:明确规定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如何解决,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

3. 法律适用与管辖

海外业务购销合同的法律适用与管辖是合同中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和管辖的法院,以防止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的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法律适用方式有国际商事惯例和特定国家的法律。双方可以依据自身需求选择适用的法律,并明确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的仲裁机构。

4. 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海外业务购销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关注的重要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执行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违约责任,例如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采取仲裁或诉讼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应当合理、可操作,并尽量减少违约风险。

5. 风险分担

在海外业务中,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的风险。

常见的风险包括货物损坏、交付延迟、货物丢失等。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在发生风险时各方的责任和赔偿方式,以减少双方的损失。

6.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是合同中的重要事项。当双方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和付款后,合同即告完成。然而,也有一些情况下合同可能需要终止或解除。

例如,当出现重大争议、一方违约严重或不可抗力等情况时,合同可能会被解除。双方应在合同中对解除条件和程序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争议和法律纠纷。

7. 查看范例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海外业务购销合同,以下是一个范例:

合同编号:XXXXX 日期:2022年1月1日

买方:ABC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卖方:XYZ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

商品描述:

购买方向销售方购买以下商品:

  • 商品名称:A型电视机
  • 规格:50英寸,4K超高清
  • 数量:100台
  • 单价:1000美元
  • 交货方式:海运
  • 交货地点:目的港
  • 付款方式:信用证

该合同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并将在发生争议时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

通过这个范例,读者可以更直观地了解海外业务购销合同的实际操作和重要条款。当然,在实际签订购销合同时,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修改,以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结语

海外业务购销合同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它的签订和执行对于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并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本文的介绍,相信读者对海外业务购销合同有了初步的了解。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复杂的情况或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的意见,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九、yy海外业务是什么?

这种比较大的公司的海外业务,其实就是这种公司在海外的一个扩展做的和他现在很类似的一些事情,但是他的用户是海外。

十、供应链风险管理与供应链管理的关系?

供应链风险管理和供应链管理是上级和下级的关系,供应链管理,其中包括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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