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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89 2023-10-23 19:25 admin

一、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 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央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等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章 移交和保管

  第六条 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设置政府公物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未设置政府公物仓的,由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下列罚没仓库存放保管罚没物品:

  (一)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保管仓库;

  (二)政府公物仓库;

  (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社会仓库。

  第七条 设置政府公物仓的地区,执法机关应当在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没收物品或者公告期满后,在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没物品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材料,移送至政府公物仓,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罚没仓库的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应当满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盗等基础安全要求,符合被保

二、人财物管理是指什么?

答指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的管理,人良法院财务的管理,人员的工作管理包括提拔任用,人员分配到各庭室工作,审判人员的管理,后勤人员,法警人员的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多方面,财务管理指上级拨到法院的款如何使用,办公经费分配,都由法院自己去分配使用,厂法院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都有院党组掌握之中。

三、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标准?

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

  (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

  (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并将涉案财物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涉案财物保管场所和保管措施应当适合被保管财物的特性,符合防火、防盗、防腐等安全要求;对不同种类的涉案财物应当进行分类或者分案保管。

  未经办案部门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涉案财物保管场所。

  第八条 办案人员提取或者固定涉案财物,必须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第九条 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异地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行政案件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不再办理移交手续。

  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开展鉴定、辨认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给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缺少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

  第十一条 因讯问、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办案工作需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人员可以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调用涉案财物。非因办案本身需要,不得使用涉案财物。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在专门的登记册上登记调用人、调用时间、调用事由、调用的涉案财物状况、审批人等事项,并由办案人员和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办案人员归还涉案财物时,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对于有损毁、短少、调换、灭失等情况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

  办案人员未按照登记的调用时间归还涉案财物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和涉案财物管理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责令办案人员立即归还涉案财物;对于确实需要继续调用涉案财物的,应当责令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等不在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在采取有关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名称、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姓名、采取的措施、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状况、存放地点等情况报送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由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应当在接收扣押的涉案财物或者登记查封、封存、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财物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报同级警务督察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送、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等工作。

  对于下列违禁品或者不宜随案移送、不易保管的物品、文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三)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八)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

  第十五条 对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或者不需要继续扣押、扣留、调取的财物,以及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或者强制措施时,应当对其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进行登记,经办案人员和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其委托的人领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不得作为涉案财物扣押。

  无法通知或者被通知人拒绝领回的,公安机关应当在登记清单上注明情况,由办案人员、违法行为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和监管场所民警共同签字或者盖章后,由监管场所按照有关规定暂时代为保管。

  第十七条 对于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给予被害人退、赔款物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向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直接交付,并将退、赔情况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不得将退、赔款物作为涉案财物扣押或者暂存。

  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愿意当面接收的,公安机关可以记录其银行账号,通知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亲友,将退、赔款项汇入被害人或者其家属的银行账户。

  公安机关应当将双方的退赔协议或者交付手续复印附卷,并将退赔履行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对查获的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涉案车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扣押;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留。但对与案件无关的车辆,不得扣押、扣留。

  第十九条 办案部门扣押、扣留涉案车辆时,应当认真查验车辆特征,仔细清点车内物品,当场开列扣押清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在清单或者凭证中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行驶里程、重要装备、车身颜色、车辆状况等情况。

  办案部门扣押、扣留涉案车辆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由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涉案车辆粘贴封条予以封存。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涉案车辆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车辆进行编号登记,严格管理,妥善保管。非因法定事由,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调用涉案车辆。

  处理无主车辆或者权属有争议的涉案车辆,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机关及办案部门负责管理的涉案财物进行核查,防止涉案财物损毁、灭失或者被挪用、不按规定及时移交、移送、返还、处理等;发现违法采取措施或者管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涉案财物情况一并进行严格审查,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责令有关部门立即予以纠正。

  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发现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或者处理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

  (二)提取涉案财物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涉案财物管理人员移交涉案财物的;

  (三)依法应当将有关财物返还当事人而拒不返还的;

  (四)其他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不严格履行保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其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者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严格履行涉案财物登记、移交、调用等手续的;

  (二)因管理不当,造成财物灭失、损毁的;

  (三)发现办案人员不按照规定移交、使用涉案财物而不及时报告的;

  (四)其他不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具体规范,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涉案财物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合同管理的合同管理培训专家?

谭 小 芳:国内知名上市公司最年轻的集团总裁,国内知名的合同管理培训专家,长期致力于合同管理的发展研究,收集了大量企业家合同管理的相关案例,在国内合同管理研究领域处于数一数二的地位。演讲费用比哈佛教授还高的中国管理专家,帮助5000多家企业解决了合同管理难题,培养了100,000多名企业高管、8000多名管理顾问和培训师,据统计,世界500强企业中超过300家接受过她的训练。

平梵:全球500强华人讲师,亚太地区十大金牌讲师,权威合同管理培训专家,清华大学总裁俱乐部专家委员会委员,百余家报纸杂志、门户网站专栏作者,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多家高校总裁班特聘教授。

李绘芳:中国十大权威HR管理专家,知名合同管理培训专家,清华、北大等知名大学特邀培训师,李绘芳老师拥有10年左右合同管理工作经验,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合同管理经验。在合同管理领域有一定影响,李绘芳老师的公开课、内训、论坛数百场,学员十万余人,广受好评。

胡一夫:赢在前沿特邀讲师,中国总裁培训网特邀讲师,权威合同管理培训专家,近十多年来,足迹遍布欧亚及中国大陆地区,在先后为国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合同管理培训咨询项目,举行了上千场主题演讲与管理培训。

五、保安队长如何管理人财物?

保安队长是保安公司开展保安服务的骨干力量,是做好保安服务工作的带头人和加强保安队伍建设的管理者。在具体管理工作中要努力做到:

1. 认真 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带头遵纪守法,做好本职工作,管理好全队的各项工作。

2. 坚持做好保安员的思想工作。要关心爱护队员,了解队员的思想、工作、家庭等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政治上关心,思想上信任,工作上教导,生活上体贴。

3. 不断提高保安员的业务素质。有计划的组织队员学习和训练,检查督促队员管好、用好装备和消防器材,使其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4. 加强与客户保卫部门的联系。 要与客户及时沟通交流工作情况,熟悉客户单位周围的社会治安情况,根据进驻单位的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安保工作建议和要求,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障客户安全,维护客户利益,为客户发展保驾护航。

5. 认真做好考勤工作。要贯彻公司提出的“从严治队”的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公司印发的考勤报表,及时总结当月工作情况和计划下月的工作目标。

6. 部署和落实保安服服责任区的安保工作。要根据保安公司服务宗旨和保安服务合同的规定事项,组织好守护,巡逻、消防等工作,并积极妥善处理各种纠纷和案件。

六、云南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罚没财物管理工作。中央有关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

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等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七、罚没财物是否包含涉案财物?

是的,包含。

只要有非法所得,且存在,就要收缴。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

八、教育集团办学人财物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进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应集团化办学及改革的需要,根据《会计法》、《中小学财务会计制度》、《兰山区普通中小学集团化办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制度。

2、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则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3、主要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对各校区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二、财务管理体制

1、集团化办学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总校把关,分校相对独立”,采取分校区管理,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体制。分校区校长承担各分校决策所带来的一切责任。

2、总校设财务室,设主管会计1名,出纳1名,三金1名。各分校区设报账员1名,总校财务室统核算 各校区的财务工作。

三、预决算及收入管理

1、各校区预算的依据是按学校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各校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好本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总校财务室进行汇总,同时做好本年度的部门决算。

2、各校区编制预算务必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不低于公用经费的40%,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不超过公用经费的60%,培训费支出预算不低于公用经费的5%。

3、各校区要根据年初公用经费预算情况,独立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总校后,由总校负责汇总。

4、各校区国有资产处置,各校区到总校财务室沟通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合理管理。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据总校区、分校区事业发展和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2、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和专项资金支出,各校区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务必按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3、分校区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总校财务室结合各校区情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分校区支出先由总校主管会计审核,审核合格,在原始单据加盖“已审核”章后,由分校区经济业务事项经办负责人、验收负责人、分管业务领导、分校区校长等相关人员签字,最后报总校校长签字方可支出入账。

4、外出培训学习的各项支出,遵照《兰山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不是上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原则上不准参加,确需参加的,需要提供兰山教体局备案材料。

5、财务核算

由总校在会计软件中对各校区实施部门核算:分校区要设置明细账,并及时与总校财务室进行对账。

六、财务监督和检查

1、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总校财务室有权拒绝办理,同时报告领导处理。

2、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总校财务室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形式。

3、总校主管会计有权且务必组织专业人员对各校区的财务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包括工会、基建等),并进行有效的经济核算。

4、总校财务室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5、各校成立民主理财小组,严格落实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

七、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各校区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总校财务室应以月报的形式向各校区、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2、总校财务室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主要资料包括各校区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善措施等。

八、总校与分校

总校是指没有分校区学校的本部和各分校区的总称,分校区是指参加校长职级改革的分校,分校区为临沂第六中学(太原路校区)和临沂第六中学(启阳校区)。

九、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实施,试用期一年。

九、合同管理考试考什么?合同管理考试考什么?

同管理员职称考试为合同管理师的考试。

主要面向法律、经济管理类、金融、文秘类等专业并有志从事合同相关工作的社会人员,开设合同管理师(中级)和合同管理师(高级)考试。

合同管理师(初级):能够掌握合同基础法律知识、合同基础管理技能,对合同起草、审核等工作具备初步的了解,可以协助合同管理师完成合同的起草、初审等工作。

合同管理师(中级):熟练掌握合同法律知识,能够独立完成合同起草、审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合同管理技巧、流程有深刻的认知,对合同管理风险能够进行分析、预防。

合同管理师(高级):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与宏观经济洞察能力;有具备较高的合同管理知识与合同管理理论,能够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管理,制订不同的合同管理制度,制订不同的合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组建、领导合同管理团队,完成企业经济发展规划;对合同谈判、合同起草、合同审核、合同履行、合同纠纷处理,具备较高技巧及应对能力;对涉外合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合同管理师考试每年举行两次,上半年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份最后一个周六”, 下半年的考试时间为“每年12月最后一个周六;学员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在填写网上报名表时自行选择参加考试的月份。

十、合同管理是什么?

合同管理就是把签订的合同整理归档,根据需要找到对应的消息,现在不少公司都会用专业的合同管理软件来整理合同,合同的收付款结算,交付执行记录,可以对签订的合同进行全程的追踪,时刻了解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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