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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工程类制药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什么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6-18 05:42   点击:14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生物工程类制药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

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 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九、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十一、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十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十三、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十四、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十五、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 十六、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

二、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10

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是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9年4月16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三、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比较常用的水处理标准如下:

一、医疗机构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四、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北京地标)

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18920—2002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18921—2002 七、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九、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 十、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4—2008 十一、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5—2008 十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 十三、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 十四、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8—2008 十五、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 十六、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877—2011

四、生物工程类制药污染物排放标准最新

该规范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和目的:规定了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餐饮场所、油烟排放控制工程设计和施工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与本标准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对本标准中使用到的专业术语进行了定义。

4. 油烟排放量计算方法:详细介绍了油烟排放量的计算方法和公式。

5. 油烟净化设施选型:对油烟净化设施的种类、选择原则和技术指标进行了规定。

6. 设计和施工要求:包括油烟净化设施的设计要求、安装位置要求、管道布置要求、防火安全要求、电气安全要求等。

7. 运行管理和维护:对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进行了规范,包括日常检查、清洗、更换滤网等方面。

8. 监测和评估:对油烟排放的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报告等进行了规定。

9. 技术要求和排放限值:规定了不同类型餐饮场所的油烟排放限值和技术要求。

总体来说,hj354-2019是一份针对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控制的技术规范,旨在规范餐饮场所油烟净化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和维护,从而有效控制油烟排放,保障环境和人民健康。

五、生物制药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PH值在6-9之间符合国家标准。

按PH值可将污水分为酸性废水和碱性废水:

1、酸性废水:酸性废水是指含有某酸类、pH值低于6的废水。根据含酸种类和浓度的不同,酸性废水可分为无机酸废水和有机酸废水;强酸性废水和弱酸性废水;单元酸废水和多元酸废水;低浓度酸性废水和高浓度酸性废水。

通常的酸性废水,除含有某种酸外,往往还含有重金属离子及其盐类等有害物质。酸性废水的来源很广、主要有矿山排水、湿法冶金、轧钢、钢材与有色金属的表面酸处理、化工、制酸、制药、染料、电解、电镀、人造纤维等工业部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酸性废水。最常见的酸性废水是硫酸废水,其次是盐酸和硝酸废水。

2、碱性废水:碱性废水是指含有某种碱类、pH值高于9的废水。碱性废水也分为强碱性废水和弱碱性废水;低浓度碱性废水和高浓度碱性废水。碱性废水中,除含有某种不同浓度的碱外,通常总是含有大量的有机物、无机盐等有害物质。

碱性废水的来源也很广泛,主要有制碱工业的废水,碱法造纸的黑液,印染工业煮纱,丝光的洗水,制革工业的火碱脱毛废水,以及石油、化工部分生产过程的碱性废水等

六、生物制药 污染

GMP中对污染的定义:

在生产、取样、包装或重新包装、贮存或运输等操作过程中,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受到具有化学或微生物特性的杂质或异物的不利影响。

2010版GMP对污染的定义如下:第三百一十二条本规范下列术语(按汉语拼音排序)的含义是:

(三十七)污染

在生产、取样、包装或重新包装、贮存或运输等操作过程中,原辅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受到具有化学或微生物特性的杂质或异物的不利影响。

GMP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简要的说,GMP要求制药、食品等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

七、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清单》主要包括四类14种类新污染物:

编号1—9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明确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环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等特征,一旦进入环境不易降解,即使是极低浓度也可能造成较大的环境风险。综合考虑履约要求,对这类新污染物主要采取以源头禁止或者限制为主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并经综合评估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基本情况,分析对生产企业及其下游产业链的影响,对部分现有使用用途的禁止或者限制措施保留了过渡期,给企业完全替代和管理部门提升监管能力留出时间。

编号10—11是已列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需实施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这两类新污染物在我国产量和用量均较大,用途广泛。尽管相关管理部门已采取了一些用途和排放管控措施,但环境风险依然存在,主要聚焦在生产使用企业的点源排放,以及相关产品在消费过程的环境排放引发的环境风险。针对主要环境风险点,采取包括用途限制、产品中含量限制、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预警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涵盖主要环境风险环节,突出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防控。

编号12是近期社会高度关注的环境内分泌干扰物壬基酚。在我国,壬基酚主要用于生产表面活性剂——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少部分用作农药助剂等。主要环境风险聚焦在生产使用企业的点源排放,以及相关产品在使用过程的环境排放引发的环境风险。结合我国现行管理规定,采取三项管控措施:一是禁止使用壬基酚作为助剂生产农药产品;二是禁止使用壬基酚生产壬基酚聚氧乙烯醚;三是禁止将壬基酚用作化妆品组分。

编号13是国内外高关注的抗生素类物质。抗生素的环境危害主要表现在产生的耐药基因通过环境在菌群间转移所引发的细菌耐药问题。主要环境风险聚焦在过量和不规范使用导致的环境排放。采取三项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一是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抗菌药物销售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减少过量和不规范使用产生的环境排放;二是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危废鉴别标准,对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抗生素菌渣实施环境管理;三是严格落实《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排放管控要求。

编号14是我国已淘汰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的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是继续严格落实现行的源头禁止、固废环境管理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

八、生物工程类制药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多少

当前有哪些主要环保标准涉及到VOCs控制?

(1)国家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

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01)

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烧碱、聚氯乙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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