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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餐饮管理办法?

158 2023-10-31 05:36 admin

一、上海市餐饮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正式发布了地方标准《一次性食品安全封签管理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标准》)、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餐饮外卖食品封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同时,上海市食品安全工作联合会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倡导本市餐饮外卖规范使用食品安全封签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三个文件的发布,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制度供给,助力后续的“食安封签”推广工作。

二、保险经纪人含金量?

金融风险管理师 (FRM)

风险管理涵盖众多领域,在日益复杂和全球一体化的金融市场和商品市场中,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风险的作用越来越大。

金融风险管理师就是针对金融风险管理领域的一种资格认证称号,号称是“最具公信力的证书”,该认证确定了专业风险管理人员应掌握的风险管理分析和决策的必要知识体系,由美国“全球风险协会”GARP组织考试并颁发证书。

三、上海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职律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公务员法》、《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供职于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经市司法局审查批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从事药品监管相关法律事务的人员。

四、上海市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五、上海市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五条 市局组织制定市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通报各区局、执法总队和机场分局。 各区局可根据市级监督抽查计划安排,组织制定区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报市局备案。

第六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确定承担监督抽查工作

六、上海市职业年金管理办法?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年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本市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所涉及的基金管理及监督适用本意见。

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代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将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受托人委托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和投资管理。市社保中心同时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

三、本市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对基金财产进行运营管理。每个职业年金计划应当只有一个受托人、一个托管人,至少三个投资管理人。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暂实行统一收益率。

四、成立市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市评选委员会人数为7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基金规模较大的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和单位派员参加。

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保中心,承担相关事务工作。市社保中心制订市评选委员会章程、受托人评选工作方案、职业年金计划资金分配办法、受托人履职考核办法等,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市评选委员会开展受托人的评选工作。根据本市职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的要求,市评选委员会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参评的受托机构进行评选,确定本市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

六、经市评选委员会评选选定的受托人,应当按规定为职业年金计划确定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在选择职业年金计划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时,应遵循风险分散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管理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管理能力,根据本计划的管理目标和资产配置要求,选择合适的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七、职业年金计划基金资产,可以由投资管理人设立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管理。一个职业年金计划中,每个投资管理人投资运营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基金资产净值的40%;当受托人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其自身投资运营的资金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八、受托人应当将其与市社保中心签订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以及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九、市社保中心依据受托人履职考核办法,对各职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进行绩效考核。每年度,市社保中心根据考核结果,提出下一年度增量资金向各职业年金计划分配的方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一个受托管理合同期限届满时,市社保中心按各职业年金计划的累计收益等情况,对受托人在合同期内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市社保中心根据考核结果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需要,提出计划增减、受托人更换以及各计划资金分配调整的方案,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受托人制定对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绩效考核办法,经市社保中心审核后,定期对本计划的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社保中心。

十、为满足多个职业年金计划统一收益的要求,由市社保中心会同各职业年金计划的托管人、受托人协商确定承担统一收益率计算(托管人)及审核(受托人)的管理机构。

为保证职业年金支付的准确高效,可在一个计划下设立支付组合,专门用于待遇支付、转移支付等。根据实际管理情况,也可单独设立支付计划。市社保中心应根据支付需要,做好支付资金的核算工作,并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约定,通知该计划的受托人向托管人发出支付指令。

上述承担统一收益率核算、职业年金支付的管理机构可根据职业年金基金管理需要进行更换。

十一、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费用的标准按照《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的行业规定予以确定,并建立管理费用计提与绩效考核挂钩机制,对受托费、投资管理费采取浮动管理费方式,即包括基本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具体费率标准通过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约定。

十二、市社保中心、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根据风险控制目标,设定风险评估指标,切实加强风险管理和预警提示,严格控制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的各项风险。

十三、市社保中心、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加强对本市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可实施监督检查或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相关管理机构的不当行为,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十五、本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其配套政策、规定执行。

十六、本意见自2019年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日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禁止养犬。

第三条 凡机关、部队、重要工厂、仓库、公园、外国驻沪机构、外侨等,确因警卫和工作需要养犬者,须向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

第四条 郊县农村的独居户、有证狩猎户、副业生产专业户或承包户以及其它确需养犬的农户,如需养犬,须向当地乡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但不得携犬进入市区及县属城镇。

第五条 凡本市大专院校、科研和医药等单位饲养实验用犬,须向上海市畜牧兽医站申报备案,并按期进行犬类免疫。凡向外省采购实验用犬,应随带本单位采购证件,并取得供犬地区畜牧兽医部门狂犬病免疫证明,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验证后,方准许进入本市。新采购的实验用犬,须经两周以上隔离观察,证实为健康犬后才能使用。

第六条 凡外地来沪的船民、养蜂人员等私人养犬,凭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狂犬病免疫证明,方准许进入本市,并必须拴养。

  对国外和港、澳、台来沪的旅游人员等携带之犬,凭该国或该地区兽医卫生机构出具的犬类防疫、检疫证明,方准进入本市,并必须拴养。

第七条 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二月底前,向发证机关办理领证手续。每养一犬每年交纳管理费二十元,其中郊县农村个人养犬每犬交纳管理费从第二年起为六元。

  (二)每年领证后,应到各级畜牧兽医站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给养犬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注射,并在颈部挂上免疫牌。每头犬每次交纳免疫注射费四元。

  (三)活犬不得上市买卖。凡新生幼犬、如用于本户老犬更新或调剂给准养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须报请发证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换证或领证手续,超过批准范围的幼犬一律捕杀。

  (四)必须加强对养犬的管理,市区及县属城镇的犬必须拴养,严禁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犬如咬伤家畜及糟蹋庄稼,犬主应作必要的赔偿;犬如伤人,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畜牧兽医、卫生防疫部门,犬主须承担被咬者由此造成的全部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

  (五)妥善保管《犬类准养证》,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准养证》毁损或遗失时,应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述原因,申请换发或补发。

  (六)犬如死亡、宰杀,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一旦发生狂犬病疫情,根据防病工作需要,区、县人民政府有权对本地区所有养犬采取紧急灭犬措施。

第九条 对无证养犬或养有咬人恶犬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宰杀、上交或强制捕捉,并可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的养犬户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必要时吊销其《犬类准养证》。

因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使人致残致死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市区及县属城镇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卫生部门配合;农村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五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市公安局、卫生局、农业局联合颁发的《犬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八、上海市路灯管理办法?

上海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景观照明管理,改善城市夜间景观,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利用建(构)筑物以及广场、公园、公共绿化等设置的,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户外人工光照。

第四条(管理原则)

本市景观照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景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景观照明的指导协调工作;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景观照明的具体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房屋管理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节约能源要求)

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合理选择照明方式,采用高效节能的灯具和先进的灯控方式;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符合能耗标准的景观照明产品和设备。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节能、环保的景观照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

第七条(景观照明规划)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九、保险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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