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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被撞死,公司赔偿多少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1-06 14:10   点击:283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上班途中被撞死,公司赔偿多少

上班路上车祸死亡的赔偿标准有:

1、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因为车祸发生死亡,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会进行现场勘查和责任认定,其赔偿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但因为死者系上班途中车祸死亡,如果是在上班必经之地发生车祸死亡,可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旦认定为工伤,就适用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两个标准中,工伤死亡赔偿标准的赔偿金要高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所以,不能认定工伤的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执行;认定为工伤的,按工伤死亡标准执行,当然,其赔偿费用中要扣除已在交通事故中获得的赔偿部分,未获得赔偿的由单位全额支付。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二、被车撞死了怎么赔偿大概多少万

法律分析:被车撞死了,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死亡的赔偿范围有: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他费用,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到第二十条

三、杭州一外卖员被撞死是怎么回事?

2017年4月5日中午十一点半左右,杭州市文一西路与崇义路交叉口,一辆外卖电瓶车与一辆黑色大众轿车相撞,电瓶车男子小腿当场断裂,场面血腥。目前该男子被送往省立同德医院,不治身亡。

“黑色大众车主看上去挺年轻,下来后很害怕,在不停地打电话。被撞的外卖员约四十来岁,躺在地上,腿部断成两截,场面十分血腥。”附近群众称,事发后有一位穿着“达达外卖”蓝色马甲的年轻人站在伤者身边,一直在叫“爸爸”,目击者称父子俩都骑着达达配送电瓶车,父亲被撞后,儿子赶到现场。“他蹲下来摸了摸伤者的胸口,又站起来脱下自己身上的外套,盖住了伤者的头部。随后,他走到路边,望着还躺在路中间的伤者,蹲下来,泣不成声。”

因为觉得做这一行比较轻松,小徐在去年下半年就把父亲从河南老家接了过来。“我爸爸原来在老家的砖窑厂烧砖,那个很累很辛苦。”小徐说,他刚刚打了个电话给母亲,母亲受不了这个意外,已经哭晕过去了,被送往了当地医院。

杭州交警通报:2017年4月5日11时35分左右,张某(男)驾驶浙A号牌小型客车沿文一西路向东直行通过崇义路口时,与由东向南行驶由徐某(男)驾驶的杭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徐某死亡。事故具体原因还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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