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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认定标准?

228 2023-12-09 02:50 admin

一、工伤的认定标准?

认定工伤的标准首先为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也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建立实际的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职工必须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即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事故。工伤认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伤认定。

二、工伤轻伤认定标准?

工伤一般指的是普通工人或职员在工作当中受到伤害或者是上下班的途中受到意外伤害受伤的,经有关鉴定部门鉴定受伤的属于工伤,工伤的伤情鉴定级别有轻伤和重伤之分,工伤的轻伤的鉴定标准是头皮创口或者疤痕长度累计达到20公分以上的,再就是头皮撕脱伤面积累积50平方厘米以上的,还有头皮缺损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三、工伤认定等级标准条件?

工伤级别鉴定标准就是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一级

1)极重度智能减退;

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4)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上一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10)小肠切除90%以上;

11)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面部重度毁容;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0)截瘫肌力3级;

11)偏瘫肌力3级;

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

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

19)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不全者;

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

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

26)尘肺Ⅲ期;

27)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8)尘肺Ⅰ,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1)粒细胞缺乏症;

32)全胃切除;

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7)膀胱全切除.

四级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博器者);

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4)肺功能中度损害;

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

36)尘肺Ⅱ期;

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

38)呼吸困难3级;

39)肝切除2/3;

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

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43)再生障碍性贫血;

44)慢性白血病;

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

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51)永久性膀胱造瘘;

52)重度排尿障碍;

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述;

55)双侧肾上腺缺损;

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五级

1)完全运动性失语;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

4)面部轻度毁容;

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

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9)一侧眼球摘除者;

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

11)鼻缺损1/3以上;

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

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4)下颌骨缺损长4厘米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

15)上或下辱缺损〉1/2;

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平方厘米;

17)舌缺损〈2/3,〉1/3;

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

19)四肢瘫肌力4级;

20)单肢瘫肌力3级;

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

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4)非利手前臂缺失;

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

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缺失;

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32)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33)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搏器者);

34)瓣膜置换术后;

35)双肺叶切除;

36)肺功能中度损伤;

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下角)〉8 ̄10.7kPa;

38)肝切除1/2;

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40)青年脾摘除;

41)胰切除2/3;

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上角)10/L);

43)胃切除3/4;

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

45)直肠,肛门,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

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48)慢性中毒性肾病;

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0)膀胱部分切除;

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4)阴茎缺损;

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58)阴道闭锁;

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 ̄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厘米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外,2 ̄5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并节功能不全;

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

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

四、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广州工伤认定2020新标准?

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六、脑梗工伤认定标准?

脑梗不算工伤。因为脑梗不会是与工作有关的,而是疾病,而疾病中,只有一种情况属于工伤,即在工作时,发生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情况下才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工作场所发病一般按非因工处理。但由于工作紧张造成的,可以算工伤。工作紧张的情形一般指:

1、在发病前一段时间内,产量超过平常数量,连续超正常工作负荷工作;

2、由于工作需要,加班加点,连续超时工作;

3、身体有病,医生开有休息假条,但领导布置有紧急任务,不能休息或去治病的。

七、深圳工伤认定2020新标准?

一、深圳市工伤认定标准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⑵工作时间前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⑷患职业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工伤认定标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工伤发生认定情况有非常多,如果就是在工作的时间,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的受伤的,那么就是属于工伤,工伤受害人应该是无意的,并不是自己故意导致的,如果是自己故意导致自己受伤的,被检查出来之后,即使是在单位受伤的,也得不到赔偿。

八、不是职工能认定工伤标准?

一、不属于自己工作岗位发生工伤算工伤吗

1、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情都可以算工伤。和员工是否在自己特定的岗位上是没有太大关系的。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不属于自己工作岗位发生工伤的只要和工作相关的事情都算工伤,不属于工伤界定范围的是一些故意犯罪的情况,避免个人为了得到赔偿从而做出故意伤害自己的行为,所以在一定的范围情况下,是不能去认定工伤的。

九、工伤认定标准及依据?

工伤认定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主要有以下几点: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称《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十、学校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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