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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效力?

257 2024-03-01 17:39 admin

一、共同诉讼的诉讼行为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二、诉讼标的变更是否必须另案起诉?

不需要,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变更,增加,撤销诉讼请求,法庭一般予以准许,变更标的也是属于变更诉讼请求的范畴,所以不必另行起诉,不过,变更的诉讼请求和本案不属于同一案由,法律不会准许,会要求另案起诉。还有增加标的的话,法庭会要求你缴纳增加部分的诉讼费。

三、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主要区别?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是指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同一个诉讼标的,在这个诉讼标的中他们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例如,多人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受害人诉至法院,以所有侵权人为被告,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必要共同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因此就要求共同诉讼人一同起诉或应诉。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2.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

3.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所谓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裁判。这是由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同一性决定的。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宜于合并审理但需要分别裁判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依据我上面所说,属于多数人侵权,abcd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在E起诉的情况下,FG可能放弃起诉权,也不可以与E一起为共同诉讼人。这种情况下,EFG就是普通共同诉讼人。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依据?

民诉法解释

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五、任意共同诉讼的例子?

任意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六、共同诉讼中一方被告是否可以在庭审中要求退出诉讼~?

离婚诉讼中,的确会出现诉讼当事人一方拒不到庭情形。

究其原因,有的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确实不愿离婚;而有的被告则是为了多分家产及争夺抚养权,恶意躲讼、抗诉,迫使原告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方面让步。被起诉一方通常对离婚诉讼置之不理,收到传票也拒不到庭。

有的人会说:“只要我不出庭,法院就不能判离婚”。

对于离婚案件,法院真的不可以缺席判决,不能判决离婚吗?

由于离婚诉讼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关系,我国法律将其规定为必须到庭参加庭审的案件。

此规定强调的是对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重视以及离婚案件必须调解的原则,但并不因此排除缺席判决的可能性。

在离婚案件被告缺席情况下,法院会慎重处理,即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这并不代表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法院就一定不能判决离婚。

如果离婚案件不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恶意躲讼、抗讼,那么,原告的离婚自由权利如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乙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该规定并未将离婚案件排除在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一方当事人失踪时,其仍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情形下,法院直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视为是对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明文规定。

司法实务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因此,

离婚案件不能缺席判决的观点是错误的;离婚案件在被告缺席情形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传

针对恶意躲讼、抗诉的离婚案件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其经两次依法传唤仍不到庭的,可以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

由于采取拘传措施的条件较为严格,加之司法资源紧缺,同时,为避免采取该种强制措施时被告不配合可能衍生的其他纠纷,法院一般不愿采用该种方式,但并不意味着法院不能采取该种方式强制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会不会判决离婚?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判离与否,主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衡量标准。

如果离婚诉讼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由于被告无法当庭表达其对于离婚的态度,法院无法查实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法院即便缺席判决,也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尽可能维护被告到庭应诉的权利。

如果法律规定的禁止起诉的时间届满,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的,此情形下,法院同样会缺席判决。

缺席离婚审判的财产如何分割?

缺席审判中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处理,原则上应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如被告庭前有书面答辩意见的,应当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认定,这属于被告的自认。

没有答辩的,则应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释的要求处理。

实务中因被告拒不到庭,对于子女应由谁来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夫妻财产则由原告负责保管。

被告如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

这样判决既不会影响被告事后再主张权利的诉权,也保持了子女抚养及夫妻财产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七、刑事诉讼是否必须有辩护人?

下列人员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3)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4)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二、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主刑、附加刑、宣告缓刑)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灰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安全、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   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4)-(7)项除非是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且不属于(1)-(3)项情形的,否则不宜担任辩护人;

八、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告是否有权申请撤回对部分共同被告的起诉?

  可以。法律明确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3、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九、共同诉讼与合并审理区别?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的形成是由于在某些纠纷所引发的诉讼中,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共同诉讼。

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

十、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是什么?请举个例子?

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民事诉讼中两种不同的诉讼方式。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因同一原因,多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应当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其中一方不参加,则对其他参与方的诉讼将无法进行或结果不能实现,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强制参与方进行诉讼。例如,多名业主对某房屋产权发生争议,必要的共同诉讼是合适的诉讼方式。

普通的共同诉讼则是指多人因不同原因,但因案件事实、法律关系等存在密切关联而共同起诉或被起诉的诉讼方式。例如,多个债权人共同起诉债务人清偿债务,此时,虽然原因不同,但因为法律关系密切,共同诉讼是适当的诉讼方式。

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法院有权强制缺席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而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则没有这种强制力。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诉讼中,两种共同诉讼方式可能同时适用,例如,在多名业主共同起诉房屋产权归属的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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