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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279 2023-10-25 14:06 admin

一、监理资质管理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监理资质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对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条件和管理要求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或政策。

在中国,监理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监理资质管理办法和标准。监理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企业的注册、资质等级、管理要求、考核评定、监督检查等方面。

通过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保障监理企业的质量、诚信和责任,促进工程建设的科学、规范和高效发展。

二、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企业资质也就是企业的资格与素质。资质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承担任务的范围并发相应的资格证书的一种制度。

资质管理的特点:

1、资质有了更细、更规范的分类。资质按专业性质可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各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包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2、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动态管理是资质管理的核心内容,任何企业的资质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可以通过资质升级或增项来提高自身的资质等级或增加资质覆盖范围。

3、资质管理有了明确的惩罚规定。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申报、年检、变更资质的工程中发现企业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第十四条规定的诸如串通投标取得施工任务、违反转包/分包工程、发生过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资质管理规定2021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的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负责。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第十九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建筑资质备案登记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申请与许可、延续与变更、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予以废止。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

五、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六、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七、预拌砂浆资质管理规定?

(一)人员要求

1、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要有2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试验人员配置不少于3-5人,质检人员不少于2人,必须参加岗前培训持证上岗;试验人员、质检人员和现场生产一线工人应相对固定。

3、岗位人员应明确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

(二)技术要求

1、使用的保水增稠材料、矿物掺合料必须通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

2、每一种砂浆产品应有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3、砂浆生产中不得使用消石灰粉、磨细生石灰、引气剂、石灰膏、粘土膏和电石膏等同性质的掺合料。

4、配合比设计应当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规定,并根据砂浆用途、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试验确定。

(三)试验条件

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设置专项试验室,其检验条件及检验项目,应当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11454-2009)的相关要求。所有检验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2、试验室应配有和检验项目相适应的计量仪器、检验设备,有健全的试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检验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在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定周期内应有法定检定部门出具的有效检定证书。

3、试验室工作环境应符合国家规定试验环境条件。

4、试验室要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管理制度。试验报告、原始记录等必须建立规范的书面和电子台帐,并统一分类、编号、归档。

(四)生产设施及设备

1、具备满足生产要求的生产场所。

2、应有符合要求的预拌砂浆专用生产线,年生产能力在20万吨以上。

3、具备三级以上砂子自动筛分装置,确保砂粒径<5毫米。

4、应有外加剂、保水增稠材料、水泥、粉煤灰掺合料等专用筒仓。

5、应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其中原材料中水泥、保水增稠材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水计量允许偏差±2%,砂计量允许偏差±3%,原材料计量应按质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可按体积计。

6、整个生产过程应采用计

八、人防监理乙级资质管理规定?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第六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条 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第八条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三)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九、国土空间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一、国土空间规划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4.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有关问题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2375号)

8.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号)

9.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27号)

10.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

二、居住区规划: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

2. 中学、小学—《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3. 托儿所、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4. 加油站—《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2014年版)

5.公交首末站—《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 15-2011》

6.间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7.道路、开口—《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三、项目选址(公建项目选址)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

3.《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

4.《城市防洪规划规范GB51079-2016》、《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GB/T51327-2018》

5.《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0849-2014》

6.《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

7.《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

8.《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9.《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T41-2014》

10.《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11.《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

12.《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13.《公共美术馆建设标准建标193-2018》

14.物流—《物流建筑设计规范GB51157-2016》、《物流园区分类与规划基本要求GB/T21334-2017》

15. 消防站—《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2014》

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2.《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修订)

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4.《土地管理法》

5.《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6.《环境保护法》

7.《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五、综合交通(对外交通+内部交通)

1.《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

2.《城市对外交通规划规范GB50925-2013》

3.汽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

4.《交通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T60-2012》

5.《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修订)

六、历史文化

1.文物保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修订)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3.《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T50357-2018》

七、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1.《城乡规划法》

2.《行政许可法》

3.《物权法》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十、特种设备安装资质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维修、安装需要单位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资质。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TS认证)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认证标志。

在特种设备领域,各制造、使用、检测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不能取得TS认证,国家将不允许其进入特种设备的相关领域开展经济活动。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管理规定

5.1 特种设备的生产

5.1.1 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和安全认可

5.1.1.1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5.1.1.2特种设备的安全认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5.1.1.3特种设备的生产应遵守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5.1.1.4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使用应符合使用要求,特种设备关键部件的生产不得分包给未取得生产资质的单位。

5.1.1.5公司合同中的特种设备供货,不得与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可证的分包方签约或者供货。

5.1.2特种设备生产要求

5.1.2.1 特种设备生产应符合本规定3,以及其它的法规要求。

5.1.2.2 在特种设备的设计阶段应考虑该产品的本质安全。

5.1.2.3 特种设备生产过程应该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1:2000)要求控制和建立如下文件:

a 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b 管理职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等管理文件;

c 生产全过程的策划和质量控制文件;

d 列出重点控制的关键部件清单,以及对其进行控制的加工工艺作业指导文件;

e 检验、验收,以及其它质量保证文件;

f 关键材料、关键部件、关键试验等的质量记录;

g 产品出厂时以及具有可追溯力的档案资料。

5.1.2.4 特种设备的出厂和交付应按照国家法规要求:

a 进行必要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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