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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德基内员工考核周期是多久,比如店长,副理,以及如何考核?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10-16 13:18   点击:248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肯德基内员工考核周期是多久,比如店长,副理,以及如何考核?

按照肯德基内部标准,服务组分为工作站追踪考核和训练四步骤追踪考核(针对训练员),每两个月做一次,分为笔试和实际操作,笔试80分以上通过(具体每家店会有差别),实际操作要100%。

助理以上职级统称管理组,主要是值班评估,一般由店经理或者区经理来评估,80分算通过,一般也是每2个月做一次(具体店经理会根据个人能力调整频率)。

调薪和升迁考核只要通过绩效评估(每季度一次)和领导能力评估(每季度一次),店经理是蓝筹评估(每年一次)

二、保安经理主要负责事项有哪些?

保安经理主要负责管理队员,代理保安团队负责安全警卫,确保财产与人身安全。 其职责是: 1、实施全面管理:对物业辖区的治安、消防、车辆交通工作全面实施管理; 

2、主持保安工作会议并落实制度:主持保安业务工作会议,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认真做好培养和业务训练,提高全体队品的整体素质; 

3、检查保安队员工作情况并做好监督等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保安队员的工作情况,做好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奖惩条例; 

4、掌握队员的思想动态并帮助下属各种问题:掌握队员的思想动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抓好保安队伍的思想建设,关心队员的生活状况和业务水平,做好全体队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精神教育,帮助下属正确处理好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5、处理保安事务并控制事态发展:处理有关保安方面的事务,重大治安问题和事故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6、建立值班制度并进行部门考评:建立健全队员值班制度,并负责本部门考评工作; 

7、安排并落实辖区内秩序维护等工作:在管理处经理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秩序维护、消防、车辆管理、突发应急事件等工作的安排、落实; 8、拟订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秩序维护员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9、负责业绩考评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秩序维护组内队长及队员的业绩考评,并对不称职者提出处理意见; 

三、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强制戒毒所工作,提高强制戒毒所整体工作水平,根据公安部《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强制戒毒所的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强制戒毒所的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和未达标级。

第四条 公安部评定一级强制戒毒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评定二级、三级和未达标级强制戒毒所,并报公安部备案。

公安部负责对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的依据,主要是该强制戒毒所队伍状况,安全管理和执法工作,戒毒治疗、教育矫治及康复工作的水平和实绩,所容所貌,设施装备等。

第六条 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惩。

第七条 强制戒毒所按床位数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

60张床位以上不足200张床位的为小型强制戒毒所;200张以上不足400张床位的为中型强制戒毒所;400张以上不足800张床位的为大型强制戒毒所;800张床位以上的为特大型强制戒毒所。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强制戒毒所,不列入等级评定范围,应当根据《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改建或者关闭:

(一)与看守所合设的;

(二)与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合设且混关混管的;

(三)与其他单位、个人合资开办的。

第二章 三级强制戒毒所

第九条 凡同时具备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为三级强制戒毒所。

第十条 队伍建设

(一)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协作,秉公办事,正确执行法律、法规。所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全所民警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戒毒知识,监管业务考核合格。

(三)民警上岗按规定着装,警容严整。

(四)实行岗位责任制,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大型、特大型强制戒毒所设有相应工作机构。

(五)医生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护士应具有护理专业技术职称或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财会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会计技术职称,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与本职工作相应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评定年限内民警在管理执法工作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七)民警按强制戒毒所床位数配备。

小型所民警按床位数的8%配备,且不低于6人,其中,医护人员不少于床位数的2.5%,且不低于2人;

中型所民警按床位数的7%配备,且不低于8人,其中,医护人员不少于床位数的2%,且不低于3人;

大型所民警按床位数的6%配备,且不低于21人,其中,医护人员不少于床位数的1.5%,且不低于6人;

特大型所民警按床位数的5%配备,且不低于48人,其中,医护人员不少于床位数的1%,且不低于12人。

配备女民警管理女性戒毒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工勤人员。

第十一条 本级公安机关党委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强制戒毒所工作;主管局、处长每季度至少到强制戒毒所检查一次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工作

(一)依法凭证收治强制戒毒人员,并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人身、物品检查;

(二)接收强制戒毒人员时,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

(三)对强制戒毒人员按性别、成年与未成年、有无传染病等实行分别收治、分别管理;

(四)建立强制戒毒人员物品保管和发还制度;

(五)按《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强制戒毒人员档案。档案还应当包括强制戒毒人员指纹卡片、照片及底片和体貌特征记载;

(六)切实保障强制戒毒人员合法权益,无打骂、体罚、虐待现象;

(七)严格实行强制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

(八)建立并落实戒毒区出入制度;

(九)建立强制戒毒人员请假离所制度和提询、探视制度;

(十)严格执行事故、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十一)严格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标准收取强制戒毒人员的生活费、治疗费;

(十二)严格执行强制戒毒期限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安全工作

(一)建立、落实24小时值班巡视和交接班制度,并有文字

记录。

(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所内秩序良好,无强制戒毒人员相互欺压现象。

(四)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每年至少演练2次。

(五)评定年限内无重大责任事故;小型所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2起,中型所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3起,大型所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4起,特大型所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6起。

第十四条 生活、卫生

(一)定期对病区进行防疫检查、卫生消毒,保持强制戒毒人员个人卫生和病室清洁整齐,室内消毒每月至少2次;

(二)强制戒毒人员的食堂必须单独设置;

(三)制订并公开伙食标准,保证必要的定量和营养供给,保证强制戒毒人员一日三餐;

(四)保证饮食卫生;

(五)尊重强制戒毒人员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治疗工作

(一)毒品尿样检测;

(二)病史询问、体格检查、艾滋病、性病及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

(三)根据临床诊断,确定药物治疗与非药物治疗方案;

(四)使用规定的戒毒药品,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制度及麻醉性戒毒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制度;

(五)对脱毒治疗进行护理和观察。

第十六条 教育、康复工作

(一)制定教育计划,采取集中讲课、个别谈话、社会帮教、亲友规劝、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对强制戒毒人员进行心理矫治,每月至少进行2次集体教育或社会帮教活动。

(二)组织全体强制戒毒人员进行毒品基本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考试。

(三)管教民警掌握分管的强制戒毒人员基本情况、吸毒史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工作。每名管教民警对分管的强制戒毒人员每人每月谈话教育至少一次,并有谈话记录;医护人员应随时掌握分管的强制戒毒人员的治疗和身体康复情况。

(四)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强制戒毒人员思想情况分析会,有针对性地做好重点强制戒毒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五)结合本所实际,根据强制戒毒人员各自特点,安排有利于恢复体能的康复活动和适度劳动,每日室外活动不少于3小时。

(六)坚持对强制戒毒人员的跟踪回访制度,了解掌握戒毒效果,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帮教措施。

第十七条 基础设施与装备建设

(一)强制戒毒所应设立办公区、戒毒治疗区、文体活动区,大型、特大型所应当设立康复劳动区。

(二)戒毒治疗区应设有接诊室、治疗室、急救室、药房及检验室。戒毒治疗区药房应具备安全贮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条件。

(三)文体活动区设有操场、活动室和图书室,并配备必要的健身器材和文化娱乐设施。

(四)康复劳动区环境良好,对噪声、粉尘与有害气体的控制和照明、通风、降温、保暖等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强制戒毒所环境整洁,病室无异味。

(六)具备尿样毒品检测和身体常规检查所需的医疗设备及必需的通讯、交通设备。

(七)强制戒毒人员人均病室面积应不少于2平方米。

(八)有供强制戒毒人员淋浴、理发、晾晒衣被的设施。

第十八条 建立并落实警务公开制度。

第十九条 每年至少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强制戒毒所一次。

第二十条 强制戒毒所经费和强制戒毒人员交纳的生活费、治疗费单立账户,分别管理,建立财务监督制度。

第三章 二级强制戒毒所

第二十一条 凡已达到三级强制戒毒所标准,且同时达到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条规定标准的,为二级强制戒毒所。

第二十二条 队伍建设

(一)领导班子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所领导成员均须经过地(市)以上戒毒业务培训,大型、特大型强制戒毒所至少有一名所领导从事过医务工作。

(二)全所民警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政治理论、法律、业务学习,90%以上业务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两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中型强制戒毒所至少有2名,大型、特大型强制戒毒所至少有5名医护人员具有精神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三条 评定年限内,小型强制戒毒所不超过1起一般责任事故,中型强制戒毒所不超过2起一般责任事故,大型强制戒毒所不超过3起一般责任事故,特大型强制戒毒所不超过5起一般责任事故。

第二十四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

第二十五条 积极向办案部门提供犯罪线索、情报,配合侦查、查证案件。

第二十六条 强制戒毒所绿化、美化,秩序井然。

第二十七条 保证强制戒毒人员一人一床。

第二十八条 设立电化教育设施和图书阅览室。

第二十九条 小型所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中型所配备心电图机、洗胃机等;大型、特大型所配备心电图机X光机、洗胃机等医疗设备。

第三十条 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 一级强制戒毒所

第三十一条 凡已达到二级强制戒毒所标准,且同时达到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标准的,为一级强制戒毒所。

第三十二条 强制戒毒所队伍建设符合以下要求:

(一)领导班子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下,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指挥能力,至少有一名从事过医务工作。

(二)管教民警、医务人员政治素质较强,业务水平较高,连续3年无违法违纪行为,业务考核90%以上达到优秀。

第三十三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关强制戒毒管理、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跟踪回访等理论研讨活动,并形成研讨报告。

每年在省级以上刊物上有专业论文发表。

第三十四条 加强宣传工作,每年在新闻媒介有宣传本所工作的报道。

第三十五条 具备对外开放条件。

第三十六条 两年内,小型强制戒毒所和中型强制戒毒所无一般责任事故,大型强制戒毒所不超过1起一般责任事故,特大型强制戒毒所不超过2起一般责任事故。

第三十七条 设有专门的禁毒展览室,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三十八条 实行计算机管理,中型以上强制戒毒所安装监控设备。

第五章 未达标级强制戒毒所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的,为未边际级强制戒毒所:

(一)未达到三级强制戒毒所各项规定标准的;

(二)考核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时上报考核材料的;

(四)隐瞒责任事故、重大事件不报的。

第六章 考核评定

第四十条 强制戒毒所的等级评定,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加强日常工作检查,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同时作为评定依据。

第四十一条 等级评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标准进行。凡擅自降低标准或下放评定权限的,其评定结果无效。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申报的三级以上强制戒毒所必须逐所考核。

第四十三条 强制戒毒所不得越等级申报。

第四十四条 考核评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级公安机关按照标准,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报意见。

(二)地级公安机关应当对申报三级以上等级的强制戒毒所进行初审,然后将考核材料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认真组织考核,于评定年度的11月30日前将一级强制戒毒所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至公安部,并于次年1月30日前公布二、三级和未达标级强制戒毒所,同时报公安部备案。公安部于次年1月15日前评定一级强制戒毒所并公布结果。

强制戒毒所的等级申报,要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强制戒毒所等级申报审批表》,并附等级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必须按照申报等级的标准逐条书写,其中,申报二级以上强制戒毒所的,应附反映强制戒毒所工作的事迹材料,申报一级强制戒毒所的,还应附反映强制戒毒所外貌和工作情况的录像资料。第四十五条等级评定结果公布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降为未达标;发生一般责任事故超过本等级标准的,应降低等级;下次评定时,按本办法各等级的标准申报。

第四十六条 强制戒毒所考核评定后,按照等级评定权限,向获得三级以上等级的强制戒毒所颁发等级证书并挂牌公布。

决定予以降为未达标级的强制戒毒所,应即予以摘下等级牌;决定予以降级的强制戒毒所,应当更换相应等级的等级牌。

等级牌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的规格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制作;等级证书按照评定权限制发。制作经费从公安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过倒查、暗访等方法,随时对强制戒毒所评定情况进行复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视情采取措施,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八条 根据《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一级强制戒毒所及其有关人员按照程序分别给予立功奖励,对未达标级的强制戒毒所及其有关人员视情给予处罚。

公安部从一级强制戒毒所中评选出若干个全国模范强制戒毒所。

第四十九条 对未达标级强制戒毒所应给予以下处罚:

(一)本级公安机关原则上两年内不能评为全国公安系统先进单位;

(二)对连续2次未达标强制戒毒所,由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警告,责令整改;

(三)对连续3次未达标的强制戒毒所,予以撤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强制戒毒所等级评定所需的文书表格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是指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事故的分类等事项,均执行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强制戒毒所事故、重大事件分类和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对民警的配备比例和床位面积等要求,是根据目前全国强制戒毒所的现状提出的,通过等级评定,要逐步达到《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山东省安全风险管控办法全文?

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面排查、综合管控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负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提升风险管控能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技术研究与推广,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宣传,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排查、风险评价、风险等级和确定风险管控措施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并重点排查下列设备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相关作业活动:

  (一)生产工艺技术及流程;

  (二)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防护、检验检测情况;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经营场所;

  (四)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的环境和气象条件;

  (五)有限作业空间;

  (六)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火等特殊作业活动;

  (七)其他需要重点排查的环节和内容。

  排查结束后,应当列明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后果。

  第十条 对排查出的风险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工艺、作业活动等情况选择适用的分析辨识方法进行风险因素辨识,明确可能存在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和环境影响因素。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因素辨识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方法对风险点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

  第十二条 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重大风险:

  (一)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者3次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二)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三)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四)经评价确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十三条 风险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较大风险:

  (一)发生过1次以上不足3次的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二)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因素的场所,且同一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在3人以上不足10人的;

  (三)经评价确定的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四条 风险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性较低,不构成重大风险和较大风险的,应当确定为一般风险或者低风险。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价和风险因素辨识结果,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1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对重大风险的管控,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管控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专项管控方案;

  (二)实时进行监控或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严格限制作业人员数量;

  (四)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管控;

  (五)定期进行巡查、排查;

  (六)其他的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对较大风险的管控,除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管控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专项管控方案;

  (二)严格限制人员进入并实行登记管理;

  (三)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管控;

  (四)定期进行检查、排查;

  (五)其他的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必须对风险因素进行辨识,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未进行风险因素辨识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的,不得作业。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场地、设施设备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职责。

  第二十条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和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风险管控评审,保障管控措施持续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风险管控评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生产工艺、材料、技术、设施设备等发生改变的;

  (五)其他需要开展评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较大以上风险点名称、所在位置、可能导致事故类型、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及管控机构和责任人员等内容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动态监控,并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档案。

  风险管控档案包括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风险点排查台账、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巡查检查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行业进行安全管控,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教育培训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评审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值班医生的职责是什么?

值班医生的职责是确保医疗机构在非常时期或非工作时间内有医生进行医疗服务。他们需要赶赴医疗机构并提供紧急医疗援助,例如处理急诊情况、处理突发事件、执行手术或管理患者的病情。

值班医生还负责评估和处理患者的病情,制定诊断和治疗方案,并确保患者在急诊中得到妥善的护理。

此外,值班医生还需要与其他医疗专业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保持各种医疗设备的状况良好,并记录和报告患者的医疗信息。

六、在岗亭值班遇到8级大风如何应对?

在岗亭值班遇到8级大风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应对:1. 安全自保:首先要确保自身安全,迅速回到岗亭内部,并确保岗亭的门窗紧闭,尽量避免外界的风雨侵入。2. 观察天气状况:通过监视系统、气象预警信息等,密切关注当前和未来的天气情况,了解大风的持续时间和强度。3. 提醒周围人员:如果岗亭周围有其他人员,应及时提醒他们注意大风的影响,并告知他们可以在岗亭内避风。4. 做好设备和物品的固定:检查岗亭设备、工具、杂物等,确保它们固定牢固,不会被大风吹倒或飞散,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5. 及时向上级报告:如果大风影响严重或可能对值班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根据上级的指示采取相应的行动。6. 值班记录和值班交接:在大风期间,持续记录相关情况和事件,确保值班记录完整。在交接班时,要详细向接班人员说明大风期间的情况和应对措施。7. 保持沟通联系:与上级、同事和其他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传递信息和交流工作进展,确保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应对突发情况。总之,在岗亭值班遇到8级大风时,安全和保护人员的生命是最重要的,需要及时评估形势,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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