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加强春耕工作的意见?
加强春耕工作,是农村农业生产的一项重要任务。主要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利用今冬明春农闲时间,充分发挥农业机械作用,将农闲地翻耕一遍,利用冬季寒冷气候最大限度地消灭土壤中的病虫害,同时也能改善土壤墒情,为明春农业生产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是积极准备农家肥和有机肥及复合肥、专业肥。
三是购买适量的优良种子、农药,做好充分的备耕工作。
四是适度购买新的农业机械并要对现有的农业机械进行检修,确保不务春耕作业。
五是加强对春耕工作的领导,要责任到人,并安排专人督查。
二、关于加强巡察工作的意见?
巡察是巡视在基层的延伸,是群众身边的巡视。
三、关于加强医保审核工作的意见?
医保审核主要是报销药费,特种病办理,异地安置办理。 具体分为: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离休,退养,城镇居民,城镇无业几大类。 工作轻度不大,不过也是分阶段的,主要是看个人工作感兴趣了。
四、关于加强数据安全工作的意见?
1.强化大数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增强力量,提高其数据综合治理的能力和水平,赋予具有数据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能力的手段和措施。 2.加强网信办、大数据发展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联动,针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所带来的投诉和举报,明确各自职能职责,建立联动机制,成立联防联控专门综合协调机制,结合打击电信诈骗等专项行动,严格查处和惩处,切实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制定专门措施,集中时间和精力打击一批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件,对涉事单位或个人严厉惩处。 3.督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涉及高频收集数据的单位,要制定专门制度和督察机制,防止数据过度收集、数据高风险存储和非法传播;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数据安全、信息安全进行专门的管理、监督和执法。
五、关于加强地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指导意见》提出,一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部派出机构要按照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管理和指导,筑牢安全生产底线。
二要严格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
六、关于切实加强暑假安全工作的意见?
1 加强暑假安全工作非常必要。2 原因有以下几点:(1)暑假是学生放松、游玩的时间,容易出现各种安全问题;(2)由于疫情的影响,大量学生选择在家中度过暑假,家庭安全问题需要重视;(3)暑期旅游旺季,需要加强对旅游安全的管理和监管。3 针对以上原因,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2)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特别是对未成年学生的监管,防止出现安全问题;(3)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监管,保障游客的安全;(4)加强对家庭安全的宣传和指导,引导家长关注孩子的安全问题。
七、关于加强物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综办〔2015〕13号
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综治办、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对物流的安全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及物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法律政策贯彻落实力度
(一)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物流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物流运输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
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物流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核发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通行证,监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依法查处利用物流渠道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物流领域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处置网络安全重大突发事件(事故)。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工作,组织制定工业和通信业相关政策,承担工业和通信业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民间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推动物流配送发展,制订商贸物流的法规、规划、标准和政策,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促进物流标准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的提高。
质检部门协调管理物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法管理物流行业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民航企业的航空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出台落实现有法律政策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出台落实以上法律政策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大执行检查力度,真正发挥好现行法律政策对物流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
二、进一步完善物流安全管理制度
(三)完善禁、限运物品清单制度。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道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方式特点,分别制定禁运、限运物品名录,向社会公布。
(四)这冼物流活动实名制。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对重点时期、重要区域、特殊场所的物流活动实行这装饰品制度,积极推动物流活动实名制立法工作;加强对物流活动实名制的研究,制订规范的操作流程,为全面实行物流活动实名制奠定基础。同时,要注意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2017年起,实行全行业实名制度。
(五)出台各项安全管理标准。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职责,制定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派送、信息处理等各环节安全操作标准以及安全检查设备、住处管理系统等安全防范建设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六)建立违规委托处罚警示制度。委托人应当如实登记托运物品的种类、品名,物流企业应提醒委托人核实货物是否属于违禁品,并在营业场所、运输单据上明示违规委托的法律责任。
(七)严格货物安全检查制度。物流企业要切实加强源头管理,依法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认真核对并登记托运单位、托运人及托运货物的品名、数量等真实信息。要规范管理签订长期运运输合同的用户,将托运人“不夹带违禁物品、瞒报危险物品及自觉检查货物”等义务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相关登记信息留存18个月以上。要建立完善在货物运输受理环节的安全检查制度,相关安全检查资料应保存6个月以上,防止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违禁物品、危险品。检查中发现违禁物品的,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禁止运输和存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委托人拒绝安全检查的物品不得运输。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或安检服务等方式,推动在货运站(场)由专业公司对货物朝廷安检、开箱(包)抽查等工作。要积极推动建立货运企业诚信制度,加大安全监督与惩罚力度,提升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八)建立物流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职责积极推动建立针对危险品、违禁品等特殊物品的物流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做到危险品、违禁品等影响物流安全的特殊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信息可追溯,为物流安全提供信息支持。
(九)完善违半犯罪举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制度、人身保护制度以及信息反馈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鼓励单位(个人)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举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执法检查监督
(十)强化执法监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企业建立零担货物受理和安全检查制度并切实施行,强化物流企业安全管理意识,对货物安检、托运信息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货运站(场)的摸底排查与执法检查力度;对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要坚决予以取缔。要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联动,建立完善协作机制,重点解决货物受理环节验视不合格、安检走过场、不留存托运信息和瞒报货物品名等突出问题。要开展经常性的信息通报,推进区域间、部门间信息共享,促进执法联动的常态化、制度化。
四、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保障
(十一)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对事故傿的处罚力度,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有效落实各方面安全管理责任。各级综合组织要充分运用定期通报、约谈、警示、试勉谈话、挂牌督办、黄牌警告、处分建议等政策手段,推动各地有关部门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对因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而引发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重特大案(事)件的,依法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十二)建立各监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建立由交通运输、综治、公安、工信、商务、海关、质检、安监、铁路、民航等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物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部,统筹协调指导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情况信息收集研判和共享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和违法行为信息公告制度,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和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各地要逐级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十三)强化科技支撑。各有关部门要推动物流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技术与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推广使用技术手段对集装箱和货运物品进行探测检验,提高对违禁品和危险品的发现能力;加强对物流车辆和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保障车辆安全性符合国家规定,保障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的装备要按照有关法律召回或强制性淘汰,有关落后工艺要强制性淘汰。物流企业和货运站(场)经营企业应逐步探索建立人工与自动化抽检相结合的验视检查模式,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提高验视的效率和准确性;要在业务操作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资料应保存不少于90天。
(十四)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推动加强北斗导航、GPS定位、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加快推进物流信息化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和物流企业信息系统建设,推动物流企业实行业务流程全程计算机管理,推动物流信息平台及物流企业信息系统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设共享信息的技术接口,按要求向相关安全监督部门实时报送信息,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全程跟踪和实时查询,确保货物来源可追溯、责任能倒查、违法受查究。
(十五)大力开展安全宣传。各有关部门要指导物流企业完善从业人员实名档案,对录用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深入开展物流领域安全管理法律政策、相关技术标准和可疑物品特征及识别方法宣传教育,针对当前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网购零件”组装枪支、利用物流渠道运输毒品的行为,要着力提高从业人员对涉枪及枪支制造关键零件、毒品的甄别能力。要在货运站场、物流园区的等经营场所,张贴禁运物品、违禁作操呼限运货物、凭证运输货物相关图片资料和法律规定。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引导,提高《禁、限运物品名录》在广大群众中的知晓率。加强警示教育,曝光在物流行业托运、夹带违禁品和危险品的典型案件和查处结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强化和提高物流从业人员和社会用户的安全意识、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中央综治办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铁路局 国家民用航空局
中央综治办
2015年5月6日
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劳动调解员待遇怎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现实行“以案定补”政策,从30元--500元不等。
按案件繁简程度定补贴。调解员是没有编制的,只有司法助理员有编制九、贵州省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
实施“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对引进来黔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入选我省“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且项目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目标的,最高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奖励,配套提供工作场所、科研启动资金、工作助手以及解决住房保障、配偶安置、子女就学、医疗保险、出入境、职称评定等问题。 ——摘自《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2.
实施“十百千人才”遴选培养计划,面向全省个重点产业、领域遴选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根据评选入选“十”“百”“千”人才层次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10万元的培养引导经费资助,并在人才项目评选、职称评审等方面倾斜支持 ——摘自《贵州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遴选培养实施办法》(黔人领发〔2014〕1号)
3.
实施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创新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紧扣三大战略行动,每年评审资助一批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
十、关于加强专门教育的意见?
专门教育是国家“十四五”规划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55年北京市海淀温泉工读学校成立以来,我国专门教育走过了60多年的发展历程。作为工读学校新的发展形态,专门学校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矫治青少年不良行为等方面积极探索,为挽救问题青少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进一步发挥专门学校的积极作用,新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对专门教育作出了规定。各职能部门应抓住这次法律修订契机,大力推进新时代专门教育落实落地。
推进法治体系建设,明确专门学校办学定位
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特殊一环,专门学校长期坚持“立足教育、科学矫治、有效转化”的办学方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规定,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并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即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9种行为。这是对2016年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和2019年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法制化确认。由此可知,专门学校的教育对象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然而,自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后,“三自愿”原则取代了强制招生,即学校同意、家长同意、学生同意后方可入学,这造成了专门学校教育对象不精准等问题,导致专门学校尚未完全发挥应有功用,因此应加快完善专门教育立法工作,出台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办法,确保专门学校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系,做好分级分类管理
《意见》明确提出,专门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也是少年司法体系中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特点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国家教育体系”和“少年司法体系”的双重归属,要求专门教育须进一步完善专门学校管理体系。
厘清职责,进一步明确专门学校管理机制。目前,专门学校大部分属教育部门主管,少部分属司法部门主管,或由教育部门和综治部门双重管理,这给专门学校管理带来难度,出现“教育性”和“司法性”难以兼顾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一些专门学校,一定程度上与司法疏离,出现“教育性”有余而“司法性”不足问题。为此,公安司法等部门应与专门学校建立更为密切的联系,如派驻法治副校长、公安干警等,参与专门学校法治教育、学生管理与矫治等工作,助力专门学校健康发展。
分级分类,对专门学校教育对象精准管理。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专门学校应根据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分校区或在校区内进行功能布局,实行分级、分区、分类、分班的精准管理,可设立闭环管理区和普通管理区。闭环管理区由公安司法部门负责矫治工作,教育部门承担教育工作;普通管理区以专任教师为管理主体,公安干警协助指导,确保相关管理机制合理、可行,提高教育矫治效果。
推进课程体系建设,提高专门教育质量
鉴于教育对象的特殊性,专门教育课程体系应包括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教育和职业技能教育等,并重点关注行为矫治、法治教育、心理咨询与辅导、感恩教育等方面的有机配合,同时尝试向两个方向拓展延伸——
确保完成义务教育。专门学校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科学安排教学内容,注重因材施教,确保其逐步达到义务教育相应教学要求;对已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可适当开设高中阶段相关课程,满足其发展需要。
突出职业技术教育。根据学生兴趣爱好和发展需要,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引导学生参加各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掌握一技之长,逐步培养学生自信自立自强品质,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提高专门教育育人质量。
推动落实保障体系,积极联合多方力量
加强专门学校建设,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实要求,是促进青少年整体健康成长的底线保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快推进其保障体系落地落实——
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积极组织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共青团、新闻出版等部门相关人员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工作,形成“党政主导、教育牵头、公安参与、部门支持、社会配合”的运行机制。
加大经费投入。鉴于办学定位的特殊性,专门学校需要配备相应教育教学资源,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以改进专门学校办学条件。建议参照《特殊教育提升计划》设立专项资金,明确专门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和教师补助、津贴发放依据,保障专门教育可持续发展。
健全师资队伍。当前,专门学校师资力量较为薄弱,但社会各界对其业务水平、综合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配足、配齐、配好专门学校教师和法务管理人员。政府可通过一定政策倾斜和优厚的福利待遇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专门教育,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师培训,提升其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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