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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办发1997第116号文全文原文?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9-04 10:57   点击:288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劳办发1997第116号文全文原文?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1997年7月16日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视同缴费年限的定义: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照相关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是“视同缴费年限”。

二、劳办发1994第48号文全文原文?

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自动离职可否享受辞职,离职或被辞退的待遇

离职与辞职没有本质的区别,从以前的规定看,一般是指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由于某些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用人单位供职,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要求,经批准后可办理离职手续,享受一次性的离职费待遇,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当然,有的也不发离职待遇。例如:归侨、侨眷职工因私获批准出境定居,凡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离职手续,并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离职补助费。工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龄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发给1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但离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4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而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职工要求离职另谋职业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66号)规定,凡要求离职在城镇另谋职业的职工,经批准离职后,不发离职待遇。辞职的职工,在1983年4月9日发布《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劳人计[1983]12号)之前,是没有辞职生活补助费待遇的,此后的辞职费标准也低于离职费标准,即:家居城镇的职工,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工资;回农村的,工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这种辞职费也仅适用于原来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按《劳动法》的规定执行。虽然从最初的规定看,离职是对干部而言,辞职是对工人而言,但从后来的规定看,界限越来越模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这两种政策规定运用的越来越少了,然而有一部分职工仍需适用这两种政策。

自动离职、擅自离职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这种不辞而别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常常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往往要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对擅自离职的职工可按旷工处理,给予除名。按照国家规定,自动离职的劳动者不享受任何待遇。

三、山东省民政厅、劳动局、人事局(1985)鲁劳管字第92号文件,关于退休,离职,老员工的补助条件?

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1985)鲁劳管字第92号《关于解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问题的通知》,规定除已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救济费或重新就业的以外,凡属本省全民所有制单位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目前无固定收入的老职工,由原精减单位按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先后发给补助费。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补助20元,建后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5元,发至本人死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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