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备点检、维护保养的区别是什么?
设备点检的目的是为了发现设备异常或隐患,维护(保养)是为了保持设备规定状态所做的工作。
打个比方,你就容易理解了。定期去牙科检查牙齿或自己不定期检查牙齿(蛀牙、颜色、刷痕磨损等),是点检;自己每天刷牙漱口是维护保养。另外,根据《设备管理定义和术语》PMS/T 3 的解释,有助于你理解。
3.8 点检 checking
利用人体的感官(视、听、触、嗅、味)或借助工具、检测设备、仪器等,按照标准(定点、定标、定期、定法、定人“五定”)对设备进行检查或监测,发现设备劣化信息、故障隐患,分析原因并采取改善对策,利用维修窗口进行预防性维修,将设备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的一种管理方法。
注:点检是一种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状态,指导设备状态维修的一种科学的管理方法。
3.9 维护 servicing
为使设备保持规定状态(性能)所需采取的措施。
注:调整、紧固、清扫、润滑“八字”工作方针,是日常维护保养的重要基础工作内容。
3.10 设备维修 equipment repair
指设备技术状态劣化或发生故障后,为恢复其功能而进行的技术活动。
注1:设备维修,包括各类计划修理和计划外的故障修理及事故修理。
注2:维修模式:通常指一种模式或多种模式的组合,如:定期更换、预防维修、状态维修、事后维修、质量维修、绿色维修、组合维修等。
二、行吊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 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三、如何做好设备维护及保养?
做好设备维护及保养,你应该按照如下操作:
清洁、安全、整齐、润滑、防腐。
清洁是指各种设备要清洁。尤其是客房设备内外要清洁,做到无灰、无尘、无虫害,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安全是指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要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装置要定期进行检查;不漏水、不漏油、不漏气、不漏电,保证安全,不出事故。
整齐是指各种工具、工件和附件放置要整齐,线路管道要完整,各种标志醒目美观。
润滑是指有些设备主要是后台设备,必须定时、定点、定量加油。保证润滑面活络润滑,保证运转顺畅。
防腐是指设备不但要防腐,尤其是前台设备还有个保新的问题。
扩展知识:
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企业的机械化程度也日益提高,机械设备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已是不言而喻,而企业具有较高的设备管理水平和良好的设备运行状态,直接影响着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效益.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企业在机械设备管理过程中仍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如何加强企业机械设备的管理力度,充分发挥机械设备效能,挖掘机械设备的潜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设备部和保全是什么区别?
负责各类生产及辅助设备的日常点检、预防保养、日常故障处理;
实施月度、年度车间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检修计划,以保证公司设备正常运行;
指导设备操作工正确操作和保养设备,以保证设备的正确操作和保养;
安装和制作各个车间的辅助设备,以保证设备符合生产需要;
五、地铁机电技术管理岗是干嘛的?
地铁机电技术管理岗是负责地铁系统中机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岗位。主要职责包括:1. 设备维修管理:负责制定机电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和维修方案,组织实施设备的检修、修复和更换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2. 故障排除:负责对机电设备故障进行调查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并协调维修团队进行故障排除。3. 运行监控:监控地铁机电设备的运行状态,通过监控系统进行设备性能评估和异常报警,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4. 预防性维护: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和维修历史,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预防设备故障和损坏。5. 设备更新与升级:负责地铁机电设备的更新、升级和改造工作,包括设备性能提升、能耗优化等。6. 团队管理:负责机电维修团队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编制、任务分配、培训和绩效评估等。地铁机电技术管理岗需要具备相关的电气、机械或自动化专业知识,熟悉地铁系统及设备的运行原理和维护技术,具备紧急处理故障的能力,注重细节和安全,并具备团队管理和沟通协调的能力。
六、什么叫视情修理?
汽车“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维修制度 199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了《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1990年第13号部令),根据坚持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与经济结合的原则,对原“定期保养、计划修理”的汽车保修制度做了重大改革,确立了“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汽车维修制度。
一、定期检测____是科学技术进步与技术管理相结合的产物。它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对所有从事运输的汽车,视其类型、新旧程度、使用条件和使用强度等,在车辆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定期进行综合性能检测,通过这种检测,达到控制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目的,同时也可监督车辆检测前的维修竣工质量;二是结合汽车二级维护定期进行诊断检测,以掌握汽车技术状况变化规律,确定是否需要在常规维护的同时附加修理作业项目及附加那些修理项目,从而实现视情修理的目的。“定期检测”分别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组织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汽车维修企业在二级维护作业前的诊断检测落实。 二、强制维护_____即“强制保养”,仍然是坚持了计划、预防的设备维护原则。之所以将过去的“定期保养”改为“强制维护”,只是为了进一步强调维护的重要性,防止盲目追求眼前利益,对运输设备进行破坏性使用的错误行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强制维护制度取消了过去对汽车主要总成大拆大卸的三级保养,采用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不解体状态检测下的维护工艺,通过维护前的诊断检测,进行汽车清洁、补给、润滑、紧固、调整及必要的修理,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强制维护”通过汽车运输、维修、检测企业认真执行《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交通部发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办法》贯彻落实。 三、视情修理_____是随着现代汽车高科技特征和汽车检测技术的发展而提出的。根据车辆诊断检测后的技术评定,按不同作业范围和作业深度进行修理。“视情修理”体现了以下基本实质:一是改定性判断为定量判断,确定修理作业的方式由以车辆行驶里程为基础,改变为以车辆实际技术状况为基础;二是使用高科技检测手段,送修车辆的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是实现车辆视情修理的重要保证;三是体现了技术经济原则,避免了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也防止了提前修理造成的浪费。“视情修理”落实的关键,是检测诊断仪器、设备的应用,近年来,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建立和部分具备检测诊断仪器、设备条件的维修企业,已为视情修理创造了客观条件,落实 “视情修理”,要依靠汽车运输、维修、检测企业认真执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维护分1.2.3级 不同的维护级别有不同的项目七、点检表填写意义?
意义:点检是车间设备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目的是通过点检准确掌握设备技术状况,维持和改善设备工作性能,预防事故发生,减少停机时间,延长设备寿命,降低维修费用,保证正常生产。
设备点检是一种先进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它的指导思想是推行全员和全面质量管理,以“预防维修”来取代“计划维修”。
八、规范化保电工作规定?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网络安全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含经营配电网的企业)、重点用户应当依照本规定做好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或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启动的依据包括:
(一)国务院安委会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部署要求;
(二)重大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正式通知;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社会公告;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企业等获取的信息,并被确认有必要开展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情形。
第四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重点用户供用电安全,杜绝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停电事件发生。
第五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当遵循超前部署、规范管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原则。
第六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保障工作组织机构建立、保障工作方案制定、安全评估和隐患治理、网络安全保障、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和反恐怖防范、配套电力工程建设和用电设施改造、合理调整电力设备检修计划、应急准备,以及检查、督查等工作。
实施阶段,主要包括落实保障工作方案、人员到岗到位、重要电力设施及用电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巡视检查和现场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值班值守等工作。
总结阶段,主要包括保障工作评估总结、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七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涉密资料和敏感信息外泄。
第八条 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等相关单位应当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重大活动承办方对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协作事项包括:
(一)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通知重大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等;
(二)协调电力企业和重点用户落实电力安全保障任务,做好供用电衔接,支持配套电力工程建设;
(三)支持、配合保电督查检查。
第十条 电力管理部门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管理机制,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电力企业、重点用户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三)协调重大活动期间电网调度运行管理,协调重大活动承办方、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相关重大问题;
(四)制定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监督检查相关电力企业开展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三)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网源协调机制;
(四)制定电力安全保障监管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提出本单位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单位保障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安全评估和隐患治理、网络安全保障、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和反恐怖防范等工作;
(四)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急体系和应急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置电力突发事件;
(五)协助重点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指导重点用户进行隐患整改,开展重点用户供电服务工作;
(六)及时向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报送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情况;
(七)加强涉及重点用户的发、输、变、配电设施运行维护,保障重点用户可靠供电。
第十三条 重点用户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配合开展督查检查;
(二)制定执行重大活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对用电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进行必要的用电设施改造;
(四)结合重大活动情况,确定重要负荷范围,提前配置满足重要负荷需求的不间断电源和应急发电设备,保障不间断电源完好可靠;
(五)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急机制,制定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置涉及用电安全的突发事件;
(六)及时向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风险评估与隐患治理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要建立重大活动电力供应和使用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重大活动前,对影响电力安全保障的重点设备、场所、环节开展评估,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分级、监视、控制工作,保证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风险评估包括:电网运行评估、设备运行评估、网络安全评估、电力设施保卫和反恐怖防范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和用户侧安全评估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风险评估包括:设备运行评估、燃料物资保障能力评估、危险源安全状况评估、网络安全评估、电力设施保卫和反恐怖防范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和水电站大坝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 重点用户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风险评估包括:用电设施的运行状况、定期试验、重要负荷、电气运行人员配置,以及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备品备件、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是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严格管控安全风险,全面治理安全隐患。
电网企业发现重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用户并提出整改建议。电力安全保障实施阶段前无法完成整改的,重点用户应当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将重大活动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网络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应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结合实际制定网络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成立保障组织机构,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措施要求,组织预案演练,做好宣贯动员,防范网络安全重大风险,防止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确保重要信息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严格落实专项工作方案,全面开展网络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风险评估和资产清查。针对已知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对于系统薄弱环节和短期内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网络安全隐患,制定专项防控措施,检查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电力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总体防护原则,全面加强网络边界防护,杜绝违规外联行为,确保网络边界和入口安全防护措施可靠有效。
(二)电力企业应全面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做好系统和主机加固。清查互联网资产,防范数据被窃取,清理废弃设备,加强在运老旧系统安全监控和风险防控。
(三)电力企业应综合考虑业务需求与安全风险,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落实基础设施物理安全防护,重要保障时段,加强重要场所人员管控,防范社会工程学攻击。
(四)电力企业应严格管控重要信息系统、电力监控系统检修维护行为,合理安排检修计划,加强现场运维人员和检修工作的管理,维护过程中加强监护。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加强网络安全值班和实时监测。采用自建队伍或者采购第三方服务等方式,明确应急支撑队伍以及职责任务、响应时限等要求。发现网络攻击后,及时分析研判,做好信息报告,制定具体有效的应急措施,快速进行阻断处置,确保关键业务连续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切实加强对调管发电厂特别是新能源发电厂涉网部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明确保障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作,督促电厂加强现场人员管理,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杜绝网络违规外联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重点用户设备系统与电力企业电力监控系统相连接的,重点用户应采取可靠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保卫长效机制,综合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止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因素影响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地方政府指导下与公安、当地群众建立联动机制,根据重大活动的时段安排和重要电力设施对重大活动可靠供电的影响程度,确定重要电力设施的保卫方式。
(一)警企联防。电力企业在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等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周边设置固定、流动岗位,由公安人员与本单位安全保卫人员联合站岗值勤;在重要输电线路沿线,由公安人员、企业专业护线人员、沿线群众按照事先制定的保卫方案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
(二)专群联防。电力企业在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等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周边设置固定、流动岗位,由本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站岗值勤;在重要输电线路沿线,由本单位专业护线人员、沿线群众按照事先制定的保卫方案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
(三)企业自防。电力企业组织本单位生产操作、安全保卫等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保卫方案,对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按照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电力设施反恐怖防范工作,在重大活动举办前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反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重大活动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配置、使用、维护安保器材和防暴装置。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重要电力设施内部及周界安装视频监控等技防系统,并保证技防系统投入使用后的设备可靠性及数据准确性。
第三十条 重要电力生产场所应当实行分区管理和现场准入制度,对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章 配套电力工程建设
第三十一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根据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需求,依据产权范围,组织建设配套电力工程。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应为用户外电源建设等工程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可靠措施,确保配套电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及时组织完成新投产设备的电气传动试验、大负荷试验等工作,并对新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第七章 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大活动承办方选择活动主办场所、相关服务场所时,应当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场所:
(一)具备双回路及以上供电电源且自备应急电源容量满足重要负荷用电要求;
(二)符合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方面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三)用电安全制度健全,运行管理规范,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完好。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场所,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采取改造用电设施、建设临时电力工程、租赁应急电源等方式,提高供电可靠性。
第三十五条 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应组织电力企业与活动主办场所的管理单位、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等相关方协商一致,明确重大活动供用电安全责任。对于产权不清晰的电力设施,由电力管理部门协调明确重大活动期间的责任归属。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开展重点用户供用电服务,提出安全用电建议,做好缺陷隐患告知工作,指导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协助重点用户制定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 重点用户应当掌握所属用电设施的基本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变(配)电设备清册、电气接线图、设备定期试验报告、二次设备整定参数等技术资料,以备电力安全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十八条 重点用户应当根据电力安全保障工作需要,制定重大活动期间用电设施运行巡检专项方案、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方式优化方案、安全保卫专项措施、应急处置专项方案等,对相关人员应进行专项培训,保证用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 重点用户应当根据重大活动保障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用电设施备品、备件和应急物资,为应急发电装备接入提前预留设备接口。
第四十条 重点用户应当定期开展对所属用电设施专项隐患排查、试验检查,并进行大负荷试验,落实重要负荷的保障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 重点用户电气运行维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用电设施运行维护需要,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持证上岗。
第八章 电力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根据活动需要开展联合演练,及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第四十三条 电力企业应当配置应急队伍及装备,足额储备应急物资,并在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实施阶段前落实到位。
第四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气象信息、自然灾害情况,研判电网负荷变化趋势,适时发布电力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 重大活动期间,电网企业原则上安排相关电网保持全接线、全保护运行方式,不安排设备计划检修和调试。
第四十六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实时监视、监测电力系统和用电设施运行状态,严格按照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规定开展重要电力设施、用电设施特巡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第四十七条 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实施阶段,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四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信息,主要包括:
(一)电力系统运行情况;
(二)发电、输电、供电设备故障情况;
(三)重点用户可靠供电情况,供电服务开展情况;
(四)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和反恐怖防范工作情况;
(五)网络安全情况;
(六)自然灾害对电力系统的影响情况;
(七)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 突发停电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按照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报告。
电力管理部门应协调相关政府部门为电力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方面的支援。
第五十条 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发生重要电力设施破坏、恐怖袭击、网络安全等突发事件后,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派出机构报告。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于常规性、延续时间较短的活动,可视情况委托有关单位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电力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电力管理部门应对重点用户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检查并督促问题的整改。
对于未定期开展用电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及检测试验、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派出机构和电力管理部门应督促其整改。对于未按要求整改的电力企业,派出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于拒不整改的用户,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视情况提请活动主办方取消其承办活动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编制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各部门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
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培训。
第五十四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与举办地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通报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和反恐怖防范、发电燃料供应、重点用户用电安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词的含义:
(一)“重点用户”,是指重大活动主办场所、服务场所相关用户,以及可能对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用电单位。
(二)“重要电力设施”,是指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相关的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输(配)电线路、配电室、电力调度中心、电力应急指挥中心等电力设施或场所。
(三)“配套电力工程”,是指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相关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新建、改建、扩建电力工程。
第五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会同派出机构依据本规定,制定辖区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电监会《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10〕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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