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做好井下的排水管理工作?
为了确保井下中央水泵房、各采区水泵房机电设备正常运转,各水仓水位不超过警戒水位,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对排水的有关规定,结合井下排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中央水泵房、各采区水泵房的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电控设备必须经常保持良好;排水设备管路出现故障必须及时修理。
2.水泵司机每班必须及时对操作水泵的吸水管、笼头、阀门、仪表、联轴器、水泵、防爆开关的完好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否则按规章制度处理。
3.机修工每班除必须对水泵各种部件详细检查一次外,还必须对所管辖的排水管路完好情况认真巡查一遍,并详细填写好巡查记录,否则按规章制度处理。
4.采面下巷水仓应经常保持空水仓,其他地点水仓的水位应不超出规定的水位线。若查出超水仓水位线一次,罚司泵工20元;水仓漫水一次罚司泵工20-50元。
二、井下主要排水泵房每年做几次联合排水试验?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井下主要排水泵房每年春季必须做一次联合排水试验,以检验主排水泵在应对矿井在遇到水灾的情况下最大的排水能力,矿井的联合排水试验必须在总工程师的组织下.由安全监察部门,机电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的共同参与下进行。
三、三专两探一撤指什么?
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和有重大水患威胁的矿井,必须认真落实“三专两探一撤人”措施:
三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两探:煤巷或半煤巷施工作业时必须同时使用物探和钻探两种探放水手段,查清掘进工作面周围的水害隐患。
一撤人:发现有透水征兆必须立即撤离现场作业人员,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分析原因,研究科学安全有效的治理措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煤矿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化解煤矿重大水害风险,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结合山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和有重大水患威胁的矿井,必须认真落实“三专两探一撤人”措施:
三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两探:煤巷或半煤巷施工作业时必须同时使用物探和钻探两种探放水手段,查清掘进工作面周围的水害隐患。
一撤人:发现有透水征兆必须立即撤离现场作业人员,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分析原因,研究科学安全有效的治理措施。
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三专两探一撤”是指煤矿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钻探等方法进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险情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等工作的统称。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责任体系。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防治各种水害,特别要保证“三专两探一撤”规定的落实。
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是防治水技术管理总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三专两探一撤”各项规章制度、规划和计划、专项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实施“三专两探一撤”工作的专项资金使用建议。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
【法律依据】:《煤矿安全规程》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 (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四、矿井井底水仓多长时间清理一次?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一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六十一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应当清理1次。
五、煤矿探放水三线是指什么?
煤矿探放水三线:积水线 探水线 警戒线。
六、矿山防治水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必须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保障防治水投入,加强水害隐患排查和整改,完善防治水保障体系。
第四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应当制定水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及下井人员自救互救的避灾路线。
每年应当至少组织1次水害应急演练,使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熟悉程度达到80%以上。
第五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的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条 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基础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防治水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煤炭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防治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煤矿安全监察职权。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
第八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查明井田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图件。
第九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对矿井排水、自然涌水、外因出水进行长期观测,对水文地质类型进行鉴定,建立水文地质观测制度。
第十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查明矿井及周围的地表水、地下水和老窑水等情况,评估开采受其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每年至少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报送1次矿井水文地质资料。
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是煤矿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对矿井水文地质资料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 矿井防治水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对矿井采掘工作面的布置进行防水设计,保证采掘工作面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的水位、水温、水质进行长期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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