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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96 2023-12-24 08:26 admin

一、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你好,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井巷尺寸和形状:井巷的宽度、高度和形状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矿工和设备的安全通行。

2. 井壁支护:井巷的井壁支护结构应牢固可靠,能够抵抗地压和冲击力,确保井巷的稳定性。

3. 通风系统:煤矿井巷需要有良好的通风系统,能够确保矿工的安全工作环境,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安装需要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4. 照明设施:井巷内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确保矿工能够清晰地看到周围环境,避免事故发生。

5. 排水系统:井巷需要有有效的排水系统,能够及时排除积水,确保井巷的干燥和安全。

6. 安全出口:煤矿井巷需要设置安全出口,以便在紧急情况下矿工能够快速撤离。

7. 煤尘控制:井巷内需要采取措施控制煤尘的扩散和积聚,防止煤尘爆炸和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生。

8. 防火措施:井巷内需要设置防火设施,如防火门、消防器材等,以应对火灾的发生。

9. 安全设施:井巷内需要设置安全标志、警示标识等安全设施,提醒矿工注意安全。

以上仅为常见的一些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具体标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规范进行确定。

二、煤矿管理职责?

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矿井地质规程》和《储量管理规程》,在部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自己所分管的工作。

2、对于违反开采规程,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

3、认真计算矿井储量,积极掌握储量动态,严格考核矿井“回采率”。

三、煤矿顶板管理?

矿井顶板安全管理制度

1、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编制的作业规程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2、加强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工作。要求严格执行敲帮问顶,用好前探梁、支架连锁。掘进工作面必须坚持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且有组织、有领导、有分析、有记录。

3、加强掘进巷道贯通工作,严防被贯通一方瓦斯超限,提前做好调整通风系统工作,放炮期间做好通往被贯通一方的警戒工作,防止贯通伤人。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实行单工作面掘进。

4、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

5、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6、技术部要定期进行检查、记录、总结、汇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四、工程质量鉴定管理办法?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司 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她和我国的工程质量检测是不太一样的。因为工程质量检测,他是工程完成的一个必须步骤。但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他是司法鉴定的一个种类。因此它的过程是和司法鉴定一样的。

五、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如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六、工程质量归哪个部门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一般是由业主单位委托监理单位管理,现场的原材料进场,过程施工质量,以及最后的竣工验收都需要有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而监理单位需要具备相关的资质,具体的可以去看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一类资料。

七、甲方怎么管理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管理:

1.督促要求施工单位自身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和施工质量自检工作。

2.要求监理做好质量检查和质量验收工作,严格按照规范执行,按照施工工艺流程执行,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步施工流程。

3.自身做为甲方,主要是做好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督促管理,并能够在对现场进行质量检查和参与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具体可以细分到材料,施工工艺,安全各个细部。

八、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2010年7月23日 国人防办字〔2010〕2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振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器、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第七条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二)对各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参与人防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六)承担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二)监督检查参建人防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以及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受监人防工程实体质量、防护设备质量和工程资料;

(四)参与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掌握人防工程质量状况,定期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六)承担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监督工作程序、内容与方法

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二)监理、施工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三)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查文件;

(五)其他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含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

2、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4、无干扰监理正常工作、肢解发包的行为;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

5、及时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6、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无超越、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揽工程行为;

2、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续和合同;

3、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出具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的质量、深度符合规定要求,签字、出图手续齐全;

4、无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三)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监理的工程项目有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2、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责任制落实;

3、制定监理细则,并按照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4、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行为;

6、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现象和发生质量事故,做到及时督促、配合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向建设单位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7、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8、监理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等档案资料齐全、真实。

(四)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承担的任务与其资质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续及合同;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有相应的资格及上岗证书;

3、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贯彻执行;

4、严格按照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5、按规定选用和安装人防工程专用设备;

6、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做到真实、完整;

7、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8、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巡回检查和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二)重点监督主体结构质量和防护设备的制作安装质量;

(三)检查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等施工技术资料;

(四)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下列监督责任:

(一)对竣工验收的组织、程序、内容进行监督;

(二)审查施工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三)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和工程观感质量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工程质量评定等级及质量问题的整改意见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执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记录;

(七)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八)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第四章权限与责任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八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局部停工整顿;

(五)对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九、工程质量管理亮点总结?

工程质量管理的亮点总结包括:

1.注重预防,从根本上确保质量安全;

2.依据质量标准纳入规范管理流程;

3.加强质量跟踪追溯,提高数据信息采集和记录真实性;

4.实施精益制造,降低成本和浪费;

5.强化组织团队意识,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十、煤矿皮带管理书籍?

皮带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煤矿皮带管理书籍有《煤矿皮带管理细则》,《大型煤矿皮带工知识和技术手册》,《煤矿皮带管理》,《煤矿皮带原理与设计》等与煤矿皮带设计,管理,运行有关的书籍。从不同的角度对煤矿皮带知识进行学习,使煤矿皮带管理得到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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