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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管理和总承包配合区别?

219 2023-11-12 22:19 admin

一、总承包管理和总承包配合区别?

总承包管理和总承包配合有以下主要区别:

1.责任划分。在总承包管理模式下,总承包商负责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专业分包商仅负责各自专业工程的实施。在总承包配合模式下,总承包商与各专业分包商共同组成项目管理团队,共同承担管琄分包商按要求实施。总承包配合模式涉及的主体较多,管理机制相对复杂,管理效率稍逊。

5.管理模式。总承包管理模式的管理模式为“主承包商-从属分包商”的分级管理结构。总承包配合模式的管理模式为“协同配合”的扁平化管理结构。

6.应用场景。总承包管理模式更适用于管理难度大、专业划分明显的大型工程。总承包配合模式更适用于管理难度一般、专业划分不那么明显,要求协同配合的中小型工程。

综上,总承包管理模式与总承包配合模式在责任划分、工作内容、收益分配、管理效率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选用何种模式,主要还是根据项目自身的特征和管理难易程度进行判断。但无论何种模式,均要确保项目progess 和质量达标。 

二、如何加强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控制?

目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在履行中由于它涉及多个主体,工程单体项目又多,经济活动繁杂,如果管理不善或者当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过错行为的发生将存在着风险或潜在的风险。且近年来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赔付或索赔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的企业为此承担了大量民事赔偿责任。有的责任人也因管理失控,致使职务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对此,企业风险管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已成为摆在内审面前不可摆脱的一个新课题。为搞好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审计,根据内审实践,初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风险管理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1、对合同主体进行识别性审计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是指依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整体或单体工程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一般总承包合同有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需要有的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为一名或两名当事人,在审计中应对涉及总承包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识别。

在对主体资格识别审计中,应根据各主体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对主体资格的资质等级、信誉等级、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审计。在审计中对发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发包人单位名称、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对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应识别的情况主要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或融资等情况进行审计。

通过对总承包合同主体审计,以识别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

2、合同标的、工期审计

总承包合同标的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东西,一般用数量表示,也有的技术性项目的合同标的还包括技术性能。由于总承包合同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多变性、标的数量,就必然随着变更的协议而变更。因此,审计人员应将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过鉴证、计算,予以确认。

建设工程的工期是依据工程的进度而定。但有的总承包合同由于合同中约定的和实际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导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状态。因此,在识别工期时一般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与实际竣工工期或者是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的逾期答复验收的时间一并考虑。根据实践针对上述情况应掌握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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