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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民事合同

217 2024-12-13 08:25 admin

一、借款合同民事合同

借款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借款合同和民事合同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两种合同形式,虽然它们都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但却有着一些本质上的区别。本文将重点探讨借款合同和民事合同之间的区别,并解释其中的法律依据和相关注意事项。

借款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借款合同是指借贷双方就某一特定数额的资金进行借贷,并明确约定还款方式、利率、期限等细节的合同协议。借款合同属于一种典型的金融合同,主要用于个人和机构之间的资金融通。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符合以下几个要素: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合同目的要明确、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此外,借款合同还需要遵守我国《利率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利率的计算方式,并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

民事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民事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平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义务的合同。民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各方之间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各方之间的权益平衡。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民事合同应当符合以下几个要素: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合法目的、真实意思表示、有约束力等。民事合同的订立也需要遵循良好的信用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

借款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

虽然借款合同和民事合同都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但它们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1. 合同目的不同:借款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借贷双方的资金需求,实现资金的流通。而民事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各方之间的交易需求,实现物质或服务的交换。
  2. 权利义务不同:借款合同的借款方要承担还款的义务,而贷款方则享有收取利息、要求还款的权利。而民事合同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平等的,不存在明显的债权债务关系。
  3. 法律规定不同:借款合同在法律上有着特定的法律规定,比如《利率法》对于利率的计算和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而民事合同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一般是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进行适用。

借款合同和民事合同的注意事项

无论是借款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 明确合同条款:合同中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能够清楚表达各方的权益和义务。一方面,借款合同中应当明确还款方式、利率、期限等关键信息;另一方面,民事合同中应当明确交付日期、交付物品的品质等细节。
  • 权益保护:合同中涉及到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应当注意保护自身权益,并避免签订不平等的合同。
  • 诚实守信:借款合同和民事合同的签订要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应当诚实守信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 不得违法规定:合同所涉及的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结语

借款合同和民事合同虽然都属于民事合同,但它们在合同目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规定等方面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作为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条款,并注意保护自身权益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才能够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障。

二、水库管理细则?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

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是法律上两个重要的概念。虽然二者都属于合同的范畴,但在性质、签订方式和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同之处。

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一种由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具有行政管理属性的合同。行政合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基本特点是对于公共利益的追求和行使行政权力的体现。

行政合同的签订方式一般是由行政机关主动向个人或组织发出合同邀约,或通过招标、拍卖等程序确定合同对象。在签订行政合同时,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行政法规和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合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程序。同时,行政合同的实施也受到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是一种由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私法合同。民事合同的基本特点是以民事主体的自由意思为基础,通过协商和约定来确定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

与行政合同相比,民事合同更多涉及民事权益的协调和保护。民事合同的履行一般不依赖于行政机关的强制力量,而是通过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和解决纠纷。

民事合同的签订方式较为灵活,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进行。在签订民事合同时,各方应当明确约定权利义务,自愿遵守合同约定,并予以真实、完整的履行。

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

虽然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都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它们在性质、签订方式和法律规定等方面存在一些明显的区别。

性质的区别

行政合同具有行政管理属性,其主体是行政机关,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而民事合同更侧重于民事主体的自由意思和协商平等,通过协商和约定来保护各方的权益。

签订方式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签订方式相对固定,一般由行政机关主动发出邀约或通过特定程序确定合同对象。而民事合同的签订方式相对灵活,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进行。

法律规定的区别

行政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行政法规和法律规定的制约,行政机关在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程序。而民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相对自由,没有类似的法律制约。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关系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实践中常常相互交叉和相互补充,二者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

首先,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可以相互转化。当行政机关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纠纷属于民事关系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同样,民事合同中的纠纷也可以转化为行政合同纠纷,需要行政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

其次,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可以相互补充。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合同涉及的事项可能需要与合同当事人进行深入协商和约定,形成具有私法性质的民事合同。而民事合同中涉及的事项可能需要行政机关进行监管和规范,形成具有行政管理属性的行政合同。

最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可以相互影响。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合同时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其进行充分协商和平等对话,避免滥用行政权力。而民事合同中的约定也要符合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

结论

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是法律规定下的两个重要概念,二者在性质、签订方式和法律规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然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在实践中常常相互交叉和相互补充,二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和相互促进的。

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特点和法律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行政机关在签订和履行行政合同时要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民事检察监督规则实施细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五、借款合同细则

借款合同细则:确保借贷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

在金融交易中,借款合同是一份至关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借贷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无论是个人借款还是企业借款,在签署借款合同前,对合同细则进行深入了解是至关重要的。

借款合同细则是一份详细描述借贷关系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贷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借款期限以及违约条款等重要内容。对于借款人而言,明确了借款的具体条件和权益保护;出借人则通过借款合同细则,确保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借款合同细则中的重要内容

  • 借款金额:借款合同细则明确规定了借款的具体金额,确保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借款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细则核实借款金额是否与自己的需求一致。
  • 利率:在借款合同中,利率是一个关键的指标。合同细则中会详细描述借款的利率计算方法、变动规则等内容。借款人需要确保合同中的利率公正合理,避免高额利息带来的经济负担。
  • 还款方式:合同细则会规定借款的还款方式,例如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借款人需要了解并确定自己能够承担的还款方式,避免还款困难导致逾期违约。
  • 借款期限:借款合同细则会明确规定借款的期限,借款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借款期限。同时,借款人还要注意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和延期还款的条款。
  • 违约条款:借款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是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内容。合同细则会明确规定逾期还款的罚息计算方式、违约金金额等内容,借款人需要理解并遵守这些条款。

借款合同细则的重要性

借款合同细则对于借贷交易的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借款人而言,借款合同细则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依据,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和条款能够防止出借人在借款过程中变卦或变更约定。借款合同细则可以确保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对于出借人来说,借款合同细则同样重要。合同细则明确规定了出借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当借款人违约或逾期未还款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约定追求合法权益。

此外,借款合同细则还可以起到规范借贷行为的作用。合同细则规定了借贷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具有法律效力,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如何阅读借款合同细则

阅读借款合同细则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如果对合同内容有疑问,应该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因误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阅读借款合同细则时,借款人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 合同条款:仔细审读合同条款,了解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含义。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应该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 利率和费用明细:合同细则中会列明借款的利率和相关费用明细,包括借款利息、手续费等。借款人需要核对这些数据,确保没有额外的隐藏费用。
  • 违约和逾期:合同细则会明确规定违约和逾期的处理方式。借款人需要了解相关条款,避免违约和逾期情况发生。

总之,借款合同细则是确保借贷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借款人在签署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细则,并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出借人也应重视合同细则,保障自己的权益和追求。

六、物业合同的考核细则?

物业管理人员各岗位工资由标准工资和考核工资组成,其中考核工资根据公司对各岗位的工作要求中划定考核工资。具体物管经理每月200元,物管员、收费员、维修员、保安为每月100元,保洁员为每月50元,作为当月的考核工资。其伙食、交通、通讯补贴除外。其余为标准工资。

  6.2工作考核实行100分/人、月制考核,全面达标为100分,依次为9

  4、8

  4、7

  4、64共五个等级。

  6.3得分为95-100分者,得全月考核工资。

  6.4得分为85-94分者,扣全月考核工资30%

  6.5得分为75-84分者,扣全月考核工资80%

  6.6得分为64-74分者,扣全月考核工资,另扣标准工资的30%。

  6.6得分为64分以下者,扣全月考核工资,另扣标准工资的50%。直至当月违反同一规定两次及以上者,加倍考核。

  7.2.17泄露公司机密、造谣、诽谤、打击、报复他人者,扣10~20分/次。

  7.2.18工作场地不干净、整洁,工作区域10平方米内发现烟头、纸屑,扣1分/次(处)。

  7.2.19故意刁难业主,向服务对象吃、喝、卡、拿、要,收取好处费,除退出非法所得、赔礼道歉外,另扣20分/次,情节严重者予辞退。

  7.2.20主管负责人督查不严,导致工作出现大的失误,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较大法律损失,扣5~20分/次或另行处理。

  7.2.21业主(使用人)投诉、咨询时认为不属于本职责范围而不理睬、不引导者,扣2分/次。

  7.2.22各种考核事件如果有属于直接上级平时督导不周的原因,或此事是由其他人员、其他部门检举者,其直接上级应受相应考核。

  7.2.23各级员工对所属人员的各种考核,如果有涉及知情不报或蓄意护短者,将受到被考核人相同的考核。

  8.0考核细则

  8.1部门负责人考核评分细则

  8.1.1所管理物业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扣2

  分/次或予行政处理,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8.1.2所管辖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完好率>98%,每降1个百分点,扣5分/个百分点。

  8.1.3所管辖物业各项管理、服务规范未建立、健全,每缺一项,扣1分/项。

  8.1.4每半年由公司调查一次业主满意率,未达规定值,每降1个百分点,扣5分/个百分点。

  8.1.5员工培训不符合有关规定,扣5分/次。

  8.1.6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作主张,给业主或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扣5~20分/次,情节严重,另行处理。

  8.1.7违反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扣10~20分/次。

  8.1.8工作失职、渎职,经考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予降职或其它处理

七、孩子管理奖惩细则?

1 的明确结论是制定一套合理的奖惩制度是有益于孩子的成长和行为规范的。2 原因是通过奖励和惩罚可以帮助孩子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促进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奖励可以激励孩子积极向上的行为,增强他们的自信心和动力;惩罚可以让孩子意识到错误行为的后果,引导他们改正错误,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3 是制定奖惩细则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首先,奖励和惩罚要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让孩子知道什么行为会得到奖励,什么行为会受到惩罚;其次,奖励和惩罚要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避免引发不公平感和不满情绪;还要注意奖励和惩罚的方式和程度要适度,不过度依赖奖励或过度严厉的惩罚,要根据孩子的年龄和性格特点进行个性化的管理。最后,家长在制定奖惩细则时要与孩子进行沟通和协商,让他们参与其中,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自我管理能力。

八、保安管理细则条例?

一般一个物业公司保安,或者是单位上的保安都有管理细则条例,基本大致都相同,保安门岗职责十条,还有保安服务十不准,这些都是保安管理细节条例,都是规定保安门岗职责十条的管理条例,还有保安服务十不准,是是在岗位服务上十个不准的条例,这些都是保安管理条例的主要部分。

九、公务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务船船员队伍建设,规范公务船船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公务船船员培训、考试以及发证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务船”,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军事船舶除外。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上公务船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直属海事局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海上公务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

十、安全管理档案细则?

  安全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安全生产相关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使其为今后安全工作开展提供参考资料和文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车间、科室。  

3. 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项目竣工资料、设备设施随机资料以及技术类书籍等资料和文献的收集、保存。  3.2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上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安监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及其他要求等文件料的收集汇总和传达。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发放管理工作。  3.3 综合部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料的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台帐管理。  3.4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图书、杂志、报刊等的订购及管理工作。  3.5 生产部负责安全规程、工艺规程、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发布、评审、修订、存档等工作。  3.6 公司各车间、班组等负责涉及安全类通知、隐患整改单、规程等的传达、学习及使用。  3.7 其他单位或部门负责与本单位部门有关的安全类文件档案的日常管理(包含收集、学习、使用、归档等环节)。  

4. 管理要求  4.1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安全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4.2 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通报、讲话、检查情况记录、整改意见、措施等必须编码归档备查。  4.3 归档文件要做到及时、准确、清晰、专人管理。  4.4 资料管理人员随时做好安全档案的保管,注意防盗、防火、防蛀、防潮湿、防遗漏。若发生遗漏和失误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5 查阅技术资料、图书等需办理借阅手续,借阅者必须爱护并按期归还。  4.6 相关安全类资料制定和管理归口部门,修订原档案资料时,要做好记录。当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予以修订。凡修订后的安全资料均应在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4.7 凡如各类规程等重大资料的制定和修订,管理部门应邀请安全、设备、工艺等相关人员共同审核确定,且发布前应组织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方予以实行。  4.8 各类资料、档案至少保存2年,并建立销毁台帐。法律法规对特殊档案有其他要求的,遵循相关规定。  

5. 管理方法  5.1 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将文件分门别类。  5.2 采用目录制,即总目录,分目录,文件名,并编号。  5.3 目录须能按照文件编号,制定日期和批复及文件更改。  

6. 文件和档案的修订管理、评审  每年根据文件和档案的执行情况由公司组织各相关车间、科室进行评估、修订、报废。  

7. 相关文件和档案记录  7.1 文件发放记录和档案明细表  7.2 文件和档案检查记录  

8. 附则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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