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1.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强化企业服务的政策抓手,提高辖区企业服务的统筹能力。
2.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并采用总额控制方式,如通过审核的扶持资金总额超过预算额度,则按超出部分等比例减少各项目的扶持资金。年度资金使用完毕后当年度不再接受申报。
3.扶持对象标准: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罗湖区内登记注册,在罗湖区依法纳税或依法纳入罗湖统计,并符合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条件。
4.申报受理方式:采用分期受理的方式,对同一类别项目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审核、集中过会。各扶持项目受理时间将在各主管部门公布的申报指南中具体规定。
5.审核批准流程:推行以“大数据”核准方式落实产业政策,主要由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库比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减少申报材料。拟扶持项目的公示期限减少到3个工作日,提高拨付效率。
6.监督检查要求:对申请对象资质、不得获得扶持的条件等做出了更加具体的限定,对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及履约情况检查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对项目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绩效报告进行了更加具体的明确。
二、专项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切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高效安全运行,对专项债券资金实行以下管理:
1,“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2,资金拨付本着专款专用原则
3,严格专项资金的审核制度
4,专项资金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等。
三、广东省地质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省地图院、国土资源测绘院、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土地调查规划院、国土资源技术中心,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1.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业服务中心,强化企业服务的政策抓手,提高辖区企业服务的统筹能力。
2.资金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并采用总额控制方式,如通过审核的扶持资金总额超过预算额度,则按超出部分等比例减少各项目的扶持资金。年度资金使用完毕后当年度不再接受申报。
3.扶持对象标准: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原则上应在罗湖区内登记注册,在罗湖区依法纳税或依法纳入罗湖统计,并符合相关实施细则规定条件。
4.申报受理方式:采用分期受理的方式,对同一类别项目实行集中申报、集中审核、集中过会。各扶持项目受理时间将在各主管部门公布的申报指南中具体规定。
5.审核批准流程:推行以“大数据”核准方式落实产业政策,主要由政府部门间的数据库比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进一步简化申报流程,减少申报材料。拟扶持项目的公示期限减少到3个工作日,提高拨付效率。
6.监督检查要求:对申请对象资质、不得获得扶持的条件等做出了更加具体的限定,对部门签订监管协议及履约情况检查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对项目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绩效报告进行了更加具体的明确。
五、四防专项监理细则?
一、夏季、雨季前应做好防风、防雨、防火、防暑降温等准备工作;现场排水系统应整修畅通必要时应筑防汛堤。
二、各种高层建筑及高架施工机械的避雷装置均应在雷雨季前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接地电阻测试。
三、台风和汛期到来之前,施工现场及生活区的临建设施及高架机械均应进行修缮和加固,防汛器材应及时准备。
四、暴雨、台风、汛期后,应对临建设施、脚手架、机械设备、电源线炉墙等进行检查并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应立即排除险情。
五、机电设备及配电系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绝缘检查和接地电阻测试。
六、夏季应根据施工特点和气温情况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露天作业集中的地方,应搭设休息凉棚;特殊高温地点,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七、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确保职工人身健康,每个职工均配带水壶,由专人负责送水送茶,避免发生中暑事件。
八、雨季将至,做好汛期的防雨防汛准备工作,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设立防汛值班室(工地办公室),值班电话:2387,确保汛期工作的正常运行。
九、雨后及时清扫施工现场积水,防止滑倒跌伤,有关机械应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
十、对施工区域的施工电盘、电动工具等进行定期检查,严防施工人员触电。要求电工每星期对所使用的电动工器具作电阻测试,外壳接地,使用漏电保护器,并做好记录。同时对所有工具室做好接地测试,防止雷击触电。
十一、做好办公区域的汛期排水准备工作。安排专人对周边排水沟道进行疏通维护,确保大雨季节排水通畅。
十二、夏季施工,氧气、乙炔笼应加设遮阳顶,防止气瓶在阳光下曝晒。
十三、进行油漆作业时必须戴好防毒口罩并涂以防护油膏,作业地点应通风良好。在密闭容器内进行沥青、油漆、喷漆及其他防腐作业时,容器外必须有监护人。
十四、现场油漆施工时,油漆临时存放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十五、未尽事宜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塔吊专项安全监理细则?
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要核查安装单位提高的特种设备塔吊的相关资料。
第二查看塔吊备案资料,三是查看安装单位资质条件包括特征设备安装资质,四是验收塔吊基础,五是制定塔吊安装过程旁站方案,六是塔吊安装完后由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和安装单位提交了的安装验收记录和检查记录。
七是组织对塔吊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文件。
七、四川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
1. 是一份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文件。2. 因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业主缴纳的,为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需要制定一些规定。该细则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使用、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业主的权益。3. 该细则还规定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提供了保障。同时,该细则也为其他省份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细则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八、专项监理细则由谁编制?
1、监理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监理规划的总要求,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分阶段编制。2、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用以指导专业监理工作。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九、水库管理细则?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大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树立标志。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安全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分析,随时掌握大坝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险坝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尚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须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淹没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借款合同细则
借款合同细则:确保借贷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
在金融交易中,借款合同是一份至关重要的文件,它规定了借贷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无论是个人借款还是企业借款,在签署借款合同前,对合同细则进行深入了解是至关重要的。
借款合同细则是一份详细描述借贷关系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借贷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借款期限以及违约条款等重要内容。对于借款人而言,明确了借款的具体条件和权益保护;出借人则通过借款合同细则,确保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借款合同细则中的重要内容
- 借款金额:借款合同细则明确规定了借款的具体金额,确保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借款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细则核实借款金额是否与自己的需求一致。
- 利率:在借款合同中,利率是一个关键的指标。合同细则中会详细描述借款的利率计算方法、变动规则等内容。借款人需要确保合同中的利率公正合理,避免高额利息带来的经济负担。
- 还款方式:合同细则会规定借款的还款方式,例如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借款人需要了解并确定自己能够承担的还款方式,避免还款困难导致逾期违约。
- 借款期限:借款合同细则会明确规定借款的期限,借款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借款期限。同时,借款人还要注意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和延期还款的条款。
- 违约条款:借款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是保护双方权益的重要内容。合同细则会明确规定逾期还款的罚息计算方式、违约金金额等内容,借款人需要理解并遵守这些条款。
借款合同细则的重要性
借款合同细则对于借贷交易的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借款人而言,借款合同细则是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依据,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和条款能够防止出借人在借款过程中变卦或变更约定。借款合同细则可以确保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对于出借人来说,借款合同细则同样重要。合同细则明确规定了出借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当借款人违约或逾期未还款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约定追求合法权益。
此外,借款合同细则还可以起到规范借贷行为的作用。合同细则规定了借贷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具有法律效力,能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
如何阅读借款合同细则
阅读借款合同细则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如果对合同内容有疑问,应该咨询专业人士,避免因误解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阅读借款合同细则时,借款人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 合同条款:仔细审读合同条款,了解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含义。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应该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 利率和费用明细:合同细则中会列明借款的利率和相关费用明细,包括借款利息、手续费等。借款人需要核对这些数据,确保没有额外的隐藏费用。
- 违约和逾期:合同细则会明确规定违约和逾期的处理方式。借款人需要了解相关条款,避免违约和逾期情况发生。
总之,借款合同细则是确保借贷双方权益的重要文件。借款人在签署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细则,并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出借人也应重视合同细则,保障自己的权益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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