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办法?
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机关事业单位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职业年金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文件于2015年4月6日正式发布。
二、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如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
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为员工建立的一种补充退休金制度,旨在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和退休金待遇,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之一。企业年金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及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详细介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以及如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
企业年金的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的管理办法包括建立年金计划、基金管理、投资管理、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企业需要制定详细的年金计划,确定缴费比例、投资范围、领取条件等,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体系,确保基金安全和合理增值。投资管理也是企业年金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要科学规划年金资金的投资组合,保障投资收益和风险控制。此外,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也是企业年金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要做好财务核算和向员工公开相关信息。
如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管理,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 制定专门的企业年金管理章程,明确年金计划的各项内容和管理机构的职责。
-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对机制,防范基金投资和运营中的各类风险。
- 加强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科学制定资产配置策略,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平衡,提升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 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年金基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同时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 加强员工教育和沟通,提升员工对企业年金制度的认知和参与度,增强员工的获得感和使命感。
通过以上措施,企业可以更好地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提高企业年金的保障水平,增强员工的福利感和归属感,从而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感谢您阅读本文,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为企业年金的规范管理提供一定的帮助。
三、企业年金领取年限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对于退休职工,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有三种:
第一种:一次性领取。对于出国定居、死亡的情况,一般都是要选择一次性领取。退休时,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当然也可以选择其他领取的方法。
第二种:按月领取。职工退休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按月领取养老金。就是根据企业年金的缴费时间和滚动总额,折算出按月领取时间和金额。这种方法和养老金一样,可以作为每月薪金细水长流,直到资金发完为止。一旦选择这种领取方法后,不可以再次变更。
第三种:投资养老保险产品。就是将职业年金转化为养老保险,在退休的时候,职工可以选择将企业年金一次性投资养老金。也是按月领取,好处是可以享有保险产品上的资金增长。这种领取方法确认后,也是不可以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36号
《企业年金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财政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推动企业年金发展,更好地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四条 企业年金有关税收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二章 企业年金方案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十一条 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经协商一致,变更企业年金方案。变更后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重新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
(一)企业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企业年金方案无法履行的;
(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变更或者终止后10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通知受托人。企业应当在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清算,并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企业年金基金筹集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五条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实行企业年金后,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终止情形之一的;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五)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年金企业账户。
企业年金企业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后,职工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五章 企业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日已经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变更。
四、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是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2月12日发布,自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
五、企业年金是谁在管理?
我国的企业年金是信托模式的,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署的受托管理合同,以信托的模式将企业年金交给受托人管理。
在运作过程中,托管行会为企业年金基金会开立专门的账户,用于归集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管理人根据受托合同以及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来协调其他管理人来管理企业年金。
六、企业年金管理审计方案?
企业年金管理的审计方案一般包括:
1、本次审计目的;
二、企业年金审计的范围和时间期间;
3、本次审计采取的审计方式:是抽样审计还是全面审计;
4、本次审计按照审计目的是否需要延伸审计;
4、对企业年金投资项目、投资效益审计;
5、对企业年金管理程序、方式和执行情况的审计等。
七、如何更好地管理企业年金?探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养老问题的日益凸显,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养老保障方式备受关注。如何更好地管理企业年金?这里将探讨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企业年金管理的重要性。企业年金作为企业福利的一部分,不仅关乎员工的福祉和养老保障,更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人才吸引力和企业形象。因此,科学合理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对于企业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信息披露与沟通
在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加强信息披露与沟通十分必要。对于企业年金的运作机制、投资标的、风险控制等方面,企业应当及时向员工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同时建立起畅通的沟通渠道,让员工能够及时了解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并参与相关决策。
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
另外,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也是企业年金管理的关键。企业年金资金长期性较强,因此在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构建上,需要遵循一定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目标。同时,要结合企业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员工的养老需求,制定出科学的投资策略,确保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此外,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风险管理不仅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投资风险,还应考虑到企业年金运营风险、制度风险等其他方面的风险。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规避潜在风险,保障企业年金的稳健运作。
持续监测与评估
最后,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还需要包括持续监测与评估。随着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波动以及企业自身发展状况的变化,企业需要不断对企业年金进行监测与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运作机制,保持企业年金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通过合理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企业可以更好地平衡养老金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提高员工福利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在企业年金管理中,企业需重视信息披露与沟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以及持续监测与评估等方面,努力构建符合企业和员工利益的企业年金管理体系。
感谢您阅读本文,通过本文了解如何更好地管理企业年金。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八、企业年金会写在合同里吗?
企业年金一般不会写在劳动合同中。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规定项目只包括社会保险,因为社会保险是法定参保地员工福利,用人单位必须缴纳,而企业年金属于补充性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额外为劳动者缴纳的福利,不属于劳动合同必须项目。
九、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年金托管资格?
(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 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八条 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申请。
劳动保障部受理或者不受理申请人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劳动保障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监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机构,在被调查期间,劳动保障部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 劳动保障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按照专业范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专家库由有关部门代表和社会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申请材料按照分期分类的原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由劳动保障部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认为必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于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证书》。证书制式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
对于未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申请人,由劳动保障部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前3个月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部应当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被依法撤销的;
(四)国家规定的应当注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其他情形。
劳动保障部办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注销手续后,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劳动保障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申请人采用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劳动保障部会商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后取消其资格;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有关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农行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于2017年12月12日正式发布,为企业年金参与者提供了更详细、更全面的管理规定。
根据该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企业年金的基本运作模式为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和参与者实际交纳的企业年金资产将作为一个整体托管于专业银行,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和运作机构进行专业投资和风险管理,确保后续支付的风险和获得更稳定的投资回报。
在此基础上,中国农业银行企业年金的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年金权益明确的计算方式和退出方式,确保企业年金资产的公平、合理、稳定和可持续运营;
2. 参与者有权对企业年金进行继承、转移、退出等,保证其权益得到及时保障和实现;
3.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不得高于其每年实际收益的5%,并应向参与者公示,保障参与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企业年金基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确保参与者资产安全。
以上是中国农业银行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的一些关键点,仅供参考。具体的投资和管理细节,应该参考实际的投资合同、规定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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